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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靖江客户六级工伤案江苏高院谈话

2025-08-11 15:15:04 陈剑峰律师

江苏泰州靖江客户六级工伤案江苏高院谈话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5年7月18日上午九点一刻,江苏泰州靖江六级工伤客户及助理小张和我仨一起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六层第十法庭进行谈话。

    被申请人公司一方没来人。

    此案2024年4月承接,客户及家属专程从江苏泰州来京签约委托。

    一只眼摘除,六级工伤伤残等级。一审和二审民事诉讼非常不理想,没有支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按月伤残津贴。

    二审法院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没有了按月津贴。

    因这位客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按月退休养老金,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这样,一旦取消了按月伤残津贴则将生活无着,再无生活来源。

 

    我们申请江苏高院再审的核心目标就是恢复按月伤残津贴,让她有一口饭吃。

    助理小张准备了另外一名六级工伤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直有按月津贴的成功案例递交给了再审法官。另准备了案例检索递交给了高院法官。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六级工伤应保留劳动关系且只有工伤者一方具有解除权或终止权。工伤保险条例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来讲,前者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适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领取了按月退休养老金的才停发伤残津贴。本案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无按月养老退休金,那就伤残津贴不能停发,劳动关系不能被终止。

    若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中院再审后改判这位六级工伤者继续按月享有伤残津贴,那就基本解决了当事人基本生存问题。

 

    备注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36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