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民在中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案例 /张晨

外国公民在中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案例
张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引言:
本案涉及外国公民崔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张晨律师作为辩护人主张其行为属外国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依据中国刑法追究外国公司及其职员法人犯罪刑事责任面临挑战。
基本案情:
2004年,中国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代表外国公司与被告人上海某公司法人代表戴某通谋,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被告人崔某直接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伪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提供便利,属犯罪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对于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崔某辩称其仅执行公司指示传递跨国交易所需单证,未获不法利益,且主动配合调查,要求公正判决。
争议焦点:
1、崔某的行为是否属个人犯罪,还是外国公司职务行为?
2、若属职务行为,是否构成当时《刑法》第156条走私罪共犯?
3、若构成犯罪,基于自首及轻微情节,是否应免予处罚?
判决结果:
判决认定崔某犯走私罪,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免于自由刑刑罚。
分析与评论:
张晨律师作为崔某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并基本得到法院支持。
1、崔某行为属职务行为,代表外国公司,非个人犯罪,不符走私罪构成。
2、外国公司不构成中国刑法走私罪,追究崔某个人刑事责任缺乏刑法依据。
3、崔某无通谋故意,仅传递外贸单证,也未获不法利益。
4、若构成犯罪,其自首、情节轻微及协助调查等行为应依法免予处罚。
张晨律师积极联系崔某国籍所属国驻沪总领事馆关注本案,领馆派员旁听法庭审理活动,并向当地政法委、法院等部门制发《领事馆函》。法院一审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并免于崔某自由刑刑罚,判决后崔某表示服判,并主动离境,没有上诉,本案辩护人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结论:
作为涉外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善于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中的涉外因素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法律依据的有效辩护意见,如能适当利用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积极作用也将利于案件的有效公正处理。
案件主办律师:张晨
张晨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他于2008年成为上海最早以留学生为主体的律所之一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首批高级合伙人,他于2012年成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首批高级合伙人。张晨律师已有28年以上丰富执业经验以及杰出的法律研究与分析能力。
张晨律师被《亚太法律500强》(2009/2010版)推荐为中国杰出的国际贸易法、海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保险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劳动法律师,尤胜于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
张晨律师于2012年被《中国当代涉外律师》编辑部推荐成为100位优秀涉外律师,他本人也被特邀成为该书籍编委。
张晨律师于2023年被《中国涉外法治与法律服务指南》编委会、《中国涉外律师》及《中国当代律师》编辑部、中国律师观察网、中国当代律师网联合推荐为“新中国成立75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5周年值得推荐的优秀涉外律师”。
张晨律师已成功处理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众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国际投资与贸易、海商海事、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并购重组与上市、国内外金融与保险、互联网与半导体及人工智能与量子科技、行政与刑事案件代理等。客户包括国内外著名企业与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政府、国企、非盈利组织等各类主体。
张晨律师已经撰写并发表过14篇有影响力的文章,还撰写了《债权管理法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民商事代理实务》等书籍,为公司内部法务培训以及中国年轻律师的教育培训做出贡献。张晨律师通过核心、权威专业期刊刊登的《对我国合同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关于中国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的有效选择》等多篇文章被业内人士多次引用,对于法律领域做出贡献。
资格和荣誉:
1999-2001 上海市浦东新区优秀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2012年闸北区优秀律师个人
《著书立说》三等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