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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一个同一用人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的成功案例

2025-07-11 07:57:31 陈剑峰律师

新疆有一个同一用人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同一个用人单位造成工伤的侵权案件,不一定都是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发生,有时是其余侵权行为与工伤同时发生。

    新疆这个侵权行为是工作时电线杆砸伤。既是工伤也属于侵权。同一单位既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6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不论工伤事故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虽然热某获得了所在单位恒业电力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并不因此减免恒业电力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恒业电力公司作为本案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恒业电力公司主张热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权再向其要求侵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热某作为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以上除了新疆一案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了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之外,还有另外两个案子民事生效判决也支持了同一单位双赔。

    例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书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244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

    云南一案和河南一案均系因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工伤同一单位双赔成功案例。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16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