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秦皇岛一个午餐后工亡认定案家属简单沟通
陈剑峰律师
与秦皇岛一个午餐后工亡认定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午休时间在单位之外一处餐馆用餐后返回单位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案子。
四十八小时内死亡无异议。当地人社局工伤科认为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午饭时间发生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两个省高院裁判文书,均认为午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亡。
秦皇岛工亡案家属于2026年4月28日手机短信息咨询后加微信简单沟通后,我把这两个省高院裁判文书发给咨询我的家属予以参考研究。
我们来看看这两个省高院裁判规则。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湘行申76号行政裁定书。
湖南高院本院认为:
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把握职工是否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不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单位设定的工作时间,还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等综合认定,职工因长时间持续工作后根据规定进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时间,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对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劳动者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合理的范围,如卫生间、餐厅、休息场所。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充分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湖南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制度规定,职工午休时间为11时30分至13时,且不提供职工食宿。肖某作为该公司职工,在规定的午休时间内去公司外吃午饭后回公司生产车间歇息,首先是遵循其工作单位的制度,在工作安排的作息时间内的活动,其次在该时段的进食、大小便是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午休是为下午继续工作所作的必要准备。肖某在午休时间的活动既是其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单位利益。故,肖某午休时间内去公司外的食堂吃午饭、回公司歇息与职工下班后休息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同,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鲁行再64号行政判决书。
山东高院本院认为:
职工在工作时,因满足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须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故某甲公司主张于金某于2020年3月13日11时30分午餐后突发疾病,此时也属于为满足职工正常生理需要所必须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54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