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满哥”的文案是否构成作品?刘德华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奥迪汽车与刘德华先生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发布后刷屏。 当晚,抖音粉丝超300多万的北大满哥,发布视频《被抄袭了过亿播放的文案是什么体验》,视频通过逐字对比的方式证明,奥迪广告文案几乎是照搬全抄。在5月22日上午10点13分,奥迪官微已经道歉,并删掉了昨天的争议广告。刘德华先生的抖音账号,也删除了该宣传视频。
(图片引自网络)
据新闻报道,刘德华为奥迪拍摄的广告涉嫌大范围抄袭抖音“北大满哥”的文案,该新闻很快冲上了热搜。那么,究竟“北大满哥”的文案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是作品,其保护范围如何界定?刘德华所拍的广告侵犯了“北大满哥”什么著作权权利?刘德华是否要为拍摄广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本文将进行简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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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大满哥”的文案是否构成作品,文案的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据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1.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 具有独创性;
3.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具有可再现性。
“北大满哥”的文案符合第1和第3的条件,是显而易见的。其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要首先剔除公知领域内容、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笔者认为,“北大满哥”文案的部分内容,属于公知领域的内容或事实,此部分内容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今天是二十四节气的小满 但是有一样事情挺奇怪的 有小暑一定有大暑 有小寒一定有大寒 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该部分关于二十四节气的内容属于公知领域, 在二十四节气里,有小暑大暑,有大寒小寒,有小满但没有大满,这是事实,该部分属于对事实的简单表述,而且关于这一事实的准确表达十分有限,思想和表达已经混同,该部分内容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关于二十四节气的内容将被“北大满哥”垄断,公众将无法使用。这类似于“一年有四季,春季之后一定是夏季”的表达,属于对发现事实的描述,缺乏必要的创造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公众就无法对此事实进行准确的表达。另外,“北大满哥“引用的“花未全开月未圆”的诗句,也属于他人创作的作品,“北大满哥”对此并不享有著作权。关于文案的其他部分,由于属于“北大满哥”的感悟和情感表达,具有一定意境,比如,“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等内容,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由于“北大满哥”的文案主要由文字构成,因此其构成文字作品,但在对作品进行保护时,应该剔除属于公知领域和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02 拍摄的广告侵犯了“北大满哥”的哪些著作权权利?
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要看分析所拍摄的广告涉及到哪些行为,然后再分析这些行为落入哪些著作权权利的控制范围。从该广告的内容来看,要拍摄完成该广告,涉及到以下行为:
首先,拍摄的广告使用了“北大满哥”的作品但并未给其署名,侵犯了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其次,广告视频里有文字作品的字幕,属于对文字作品的复制,涉及到文字作品作者的复制权。
再次,文字作品被拍摄成视听作品,属于对文字作品的摄制,涉及到文字作品作者的摄制权。
最后,将拍摄的广告被通过微信账号或公众号在网络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文字作品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拍摄的广告,可能侵犯了“北大满哥”的署名权、复制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刘德华是否要为拍摄广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刘德华在拍摄广告中的主要参与行为是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了朗诵,对文字作品进行了表演,但其表演是不是涉及到对文字作品作者表演权的侵犯,要看其是否属于对作品进行的公开表演。如果刘德华对作品进行了公开表演,则可能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权,就直接落入作者表演权的规制范围,有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一般不以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但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 如果刘德华未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则未侵犯作者的表演权,但其在广告公司或广告主的组织下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拍摄成视频作品,其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间接侵权一般以存在过错为主观构成要件。
因此,刘德华是否要为拍摄广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刘德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拍摄文案侵权的事实。如果刘德华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刘德华对此不存在过错,则刘德华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代言人与委托人(广告主)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拍摄不得侵犯第三人权利等内容。即便刘德华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该事件给刘德华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刘德华还可以依据其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04 实务建议
1. 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因此,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举证其实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作品的作者一定要保留创作过程中的底稿、文件,以及其他能证明其是作者的证据。
2. 对于广告公司和广告主来说,一定要有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拍摄广告时,要坚持原创,在确需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由于某些作品可能涉及到多个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获得授权时,一定要获得完整和全部权利人的授权,避免因未获得全部权利人的许可而构成侵权。
3. 对于明星来说,在代言拍摄广告时,一定要严格审查代言协议,明确约定所使用的拍摄文案或剧本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