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关于股东身份继承的问题,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规定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的。
从公司演进角度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但同时也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法》为了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更好的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起草了33个条文明确赋予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法的规定。我们深耕公司法领域二十余年,为大量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现很多的企业家并未关注《公司法》33个可以意思自治的法条,更没有利用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没有认真起草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公司章程》。好的《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企业发展阶段、所处行业、股权结构,好的《公司章程》不仅能够做好分权、分利,实现激励,促进企业高速发展,还能避免很多矛盾和纠纷,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都在使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格式文本。
对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股东资格继承加以限制,例如排除或限制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如果《公司章程》不对股东资格继承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继承人都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话,那么可能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被破坏,对于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别规定,根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的通知规定,继承所涉证券过户,需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而申请过户时通常需要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此两种办法为目前常用的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明天和意外谁也不能确定谁先到来,公司也不例外。就公司而言,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之初通过股权架构、公司章程的设计,可以从根源来避免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