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伤残津贴扣减与否的争议与思考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这个复杂的法律领域中,一个看似细微的环节——伤残津贴的扣减与否,却有着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争议。
2024年9月13日中午,一位来自河北秦皇岛的职业病尘肺二期三级工伤者的来电咨询。
这位38岁的工伤者正在打伤残津贴差额官司,而他更关心的却是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官司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按月津贴是否会从残疾赔偿金当中予以扣减。
他的处境很现实,每月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3千元的按月津贴,津贴差额有800多元,但相比之下,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官司中的扣减问题对他的影响更为深远。
毕竟,若按常规扣减方式,他年轻的年龄意味着要扣减伤残津贴长达二十年的累计数额,这可能导致残疾赔偿金变为零收入,而不扣减伤残津贴仅扣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残疾赔偿金补差数额就相当可观。
回顾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以往的案例,这种扣减伤残津贴的情况较为常见。
五、六年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个职业病白血病六级工伤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中,辽宁高院的观点是补差,并且需要扣减伤残津贴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数额,最终支持补差18万元左右。
不久前在浙江绍兴上虞区办理的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三级工伤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中,一审判决也是补差,同样需要扣减伤残津贴数额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数额,一审支持补差54万元,虽然后来二审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民事赔偿48万元,但整体的处理模式仍然是扣减伤残津贴的补差模式。
然而,规则总有例外。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大多数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等级职业病支持民事赔偿案例来看,虽然多数是要扣减掉伤残津贴累计数额的,但也出现了极个别独特的案例。
就和黑暗中的点点星光一样。2024年9月13日下午查询到的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的判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这个判例不扣减津贴,只扣减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持了残疾赔偿金数额为59万余元。
这一案例打破了常规的扣减模式,为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赔偿计算方式带来了新的思考方向。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业病民事赔偿诉讼中,伤残津贴到底是否扣减,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不仅涉及到每个职业病工伤者个体的切身利益,更反映了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灵活性与复杂性的权衡。
对于我们律师同行来说,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实践总结的领域。每一个案例就像一块拼图,只有积累足够多的拼图,才能拼凑出完整的应对策略和对这一法律问题更为清晰的认识。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12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