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先行支付的阻碍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工伤保障的领域里,工伤先行支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乎着工伤者及其家属在面临困境时能否及时获得应有的救助。
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常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我们看到多起工伤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案例。
这些案例中的先行支付,是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出具终本裁定的情况下,工伤者或家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却有着不同的态度。
在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中,诸如超龄工伤案、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工伤案、挂靠工伤案等,不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伤亡者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先行支付的义务。
这一做法看似有其“依据”,但实际上却是对工伤者权益的忽视。
从工伤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已经遭受了工伤的不幸,并且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司赔偿时,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绝境,此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拒绝无疑是雪上加霜。
有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甚至坚称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
像这样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的案例,恐怕不是个例,很可能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而这种做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
当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付后,工伤者或其家属不得不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然而,行政诉讼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
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的理由,判决驳回伤者或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工伤者或家属来说,是极为沉重的打击,他们在遭受工伤、公司无赔偿能力之后,又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似乎被堵上了所有获得救助的通道。
但也有令人欣慰的情况。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家属先行支付诉求,案号为:(2020)苏01行终12号行政判决书。
还有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服二审判决打到了当地高院,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案号为:(2020)鲁行申1236号民事裁定书),也认为符合先行支付法定条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先行支付,依法驳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审申请。
这些案例的出现表明,虽然存在部分法院支持不合理拒付的情况,但随着司法进程的推进,正确的观点正在逐渐占据上风。
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角度来看,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先行支付的法定理由。
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者已经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如果仅仅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被剥夺了先行支付的权利,这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
我们期待更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也希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加公正地作出判决,保障工伤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小结:
本文介绍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工伤先行支付的现象,这一现象引发诸多行政诉讼,虽有基层法院支持拒付但也有二审改判及高院驳回拒付的再审申请的情况,强调没有劳动关系不应阻碍工伤先行支付,以保障工伤者权益。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63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