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某区一个工伤不予认定伤者简单沟通
陈剑峰律师
与北京某区一个工伤不予认定伤者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位工伤不予认定伤者加我微信是2026年1月28日晚上戌时。
他把一审行政诉讼判决书发过来看了,一审行政判决书下发的日期就是1月28日当天。
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他的伤情主要是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症状。现在一只眼睛彻底看不见了,非常严重的伤情。
败诉的主要判决理由就是举证责任让伤者承担举证责任,让伤者证明视网膜脱离与外伤有关。
去年某月一日,工作中摔倒,向前地上一趴,用左手臂垫了一下头颅,要不然脑袋着地。左手手臂垫了一下,这是下意识的自己保护动作,但这个当时并无监控视频为证。
一审行政诉讼之中,他和他的代理律师申请了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未果。所以一审败诉。
二审上诉期限截止还有几天时间就快到期了。
2026年2月7日下午申时,与这位先生视频通话半个小时左右。
关于律师代理费基本谈妥,但他可能需要与家人沟通商议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委托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一个类似案例。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行终8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
貌某现已就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现貌金成已就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上诉人至今尚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即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貌金成所受伤害是因非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所造成的,故其需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的规定,现清新区人社局已对貌金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而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其至今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貌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76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