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三个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同一个用人单位造成工伤的侵权案件,有时是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发生,有时是其余侵权行为与工伤同时发生。
对于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发生的,基本都是同一单位同事开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多数为另一名同事为乘车人。
近几年以来,有广东深圳、山东聊城、山东济宁等工伤者本人或其家属来电咨询此类案件是否可能双重赔偿。
我觉得对此应当做一个简单归纳总结,方便此类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继续参考研究和探讨。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找到了此类案件双重赔偿的三个成功案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系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致上诉人肖某人身损害,上诉人肖某既是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其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从性质来看既是工伤事故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肖某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互相矛盾。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肖某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用人单位绿能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以上除了云南曲靖一案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了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之外,还有另外两个案子民事生效判决也支持了双赔。
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6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244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15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