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山东两个支持超龄工亡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
陈剑峰律师
广东和山东两个支持超龄工亡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日前,广东东莞市某街道镇一个工亡案家属咨询后续可能存在的工亡待遇先行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2026年4月24日与搭档张律师简单初步沟通了一下。搭档张律师说,目前超龄工亡待遇先行垫付行政诉讼案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例,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搭档张律师发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一个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的成功案例。
案号为: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粤18行终363号行政判决书。
广东清远中院本院认为:
虽杨某发生涉案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杨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杨某的死亡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该事实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履行先行支付职责,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上诉人作出的涉案不予支付决定,以杨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杨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某公司未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认定被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原判决撤销涉案不予支付决定并责令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另外,北京常鸿所陈律还查询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支持超龄先行垫付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号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鲁行申2546号行政裁定书。
山东高院本院认为:
徐某的死亡已经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其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本案中,寿光市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徐某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二审判决结果合法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以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53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