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辨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张晨

从一起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辨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张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引言:
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因买方拒绝申请银行开具信用证而致纠纷。卖方解除合同主张买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先后两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引发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争议。张晨律师作为本案卖方代理人处理本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9日,某国某集团公司作为出口商(卖方)与中国浙江省一贸易公司(买方)签署一份5000吨单乙二醇《销售合同》。合同价为美金755.00元/吨,付款条件为买方于2005年5月20日前向卖方开具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涉案货物市场价格处于下跌状态,买方拒不履行开证义务。2005年5月26日,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卖方书面通知解约,并将本案货物以美金649元/吨转卖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货物转卖差价损失等损失。因卖方未能有效证明货物转卖价格真实性而被裁决驳回仲裁请求。卖方后改变仲裁请求,按照合同价格和合同解除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定损失,再次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卖方第二次申请仲裁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决结果:
仲裁机构受理卖方第二次仲裁申请,并裁决买方按照合同价和合同解除时市场价间的差额向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与评论:
张晨律师作为卖方代理人提出如下本案第二次仲裁申请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代理意见,并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1、“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特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请求”。本案仲裁申请基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请求时价差额赔偿,前案基于第75条请求转卖差价。两案当事人及法律关系虽相同,但两案仲裁请求不同,相应法律、事实依据也不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及学理解释、案例,两案不属同一纠纷,前案请求并未在本案予以审理。
2、不受理本案将使卖方无法获得救济,损害其权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结论:
作为纠纷处理代理律师应善于结合具体案情提出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的方案与措施,而不应拘泥于通常意义上的抽象概念与原则。
案件主办律师:张晨
张晨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他于2008年成为上海最早以留学生为主体的律所之一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首批高级合伙人,他于2012年成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首批高级合伙人。张晨律师已有28年以上丰富执业经验以及杰出的法律研究与分析能力。
张晨律师被《亚太法律500强》(2009/2010版)推荐为中国杰出的国际贸易法、海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保险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劳动法律师,尤胜于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
张晨律师于2012年被《中国当代涉外律师》编辑部推荐成为100位优秀涉外律师,他本人也被特邀成为该书籍编委。
张晨律师于2023年被《中国涉外法治与法律服务指南》编委会、《中国涉外律师》及《中国当代律师》编辑部、中国律师观察网、中国当代律师网联合推荐为“新中国成立75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5周年值得推荐的优秀涉外律师”。
张晨律师已成功处理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众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国际投资与贸易、海商海事、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并购重组与上市、国内外金融与保险、互联网与半导体及人工智能与量子科技、行政与刑事案件代理等。客户包括国内外著名企业与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政府、国企、非盈利组织等各类主体。
张晨律师已经撰写并发表过14篇有影响力的文章,还撰写了《债权管理法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民商事代理实务》等书籍,为公司内部法务培训以及中国年轻律师的教育培训做出贡献。张晨律师通过核心、权威专业期刊刊登的《对我国合同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关于中国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的有效选择》等多篇文章被业内人士多次引用,对于法律领域做出贡献。
资格和荣誉:
1999-2001 上海市浦东新区优秀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2012年闸北区优秀律师个人
《著书立说》三等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