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工亡案:两大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律考量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工伤案件的处理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复杂的谜题,有着诸多需要解开的环节。山东威海的这个工亡案便是如此,其中隐藏着两个关键的争议焦点,它们不仅关系到家属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也考验着法律的界定与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看超龄问题。这是一个农民工,68岁男性,在工厂担任一般工人。
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材料时将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也无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根据法律规定,超龄的农民工且无人社局按月养老金待遇的突发疾病死亡,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也可构成工亡。这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像(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这些都为超龄农民工工亡认定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在实际案件中,单位申报材料的定性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仍然可能成为工亡认定的潜在障碍。这就好比明明有桥可以过河,但有人却试图否定桥的存在,让过河变得艰难起来。
其次,是中午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争议。
这位农民工中午12:10分在厂里饭后休息时身体不适,后经120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和心梗等。他上班时间为早七点至11:30,下午两点至晚上五点半,自己带饭在厂里某房间休息。这个场景下,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成为了一个重大争议点。
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属于,有的认为不属于。这种分歧就像岔路口的两条路,家属站在路口,无论选择哪条路,结果都难以预测。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家属则有可能获得工亡赔偿;反之,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不确定性对家属的影响是巨大的,他们的希望就像在风中摇曳的烛光,随时可能被不同的判决结果吹灭。
家属也意识到,当地人社局认定工亡可能难度较大。
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目前承接此案时机尚不成熟。
一方面人社局还未给出不予认定工亡的结论,另一方面家属可能会先尝试聘请当地律师。
正如我们团队去年遇到的外省工亡案家属,他们先在本地委托律师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败诉后才进京寻求我们团队代理再审等后续程序。我们工伤律师团队经常接手的都是这些工伤案里最难处理的部分,就像在荆棘丛中开辟道路,每一步都充满挑战。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09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