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48小时工亡案:扣除呼吸机时间的新路径探索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处理超过48小时工亡案件的法律迷宫中,我们往往习惯于走常规的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之路,这一思路在不少法院也能得到认可。
然而,就像在茂密的森林中除了主路之外还可能存在着鲜为人知的小径一样,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一条可供探索的道路——扣除呼吸机时间之路。
对于我们这些处理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的律师来说,脑死亡认定之路虽然较为常规,但这条扣除呼吸机时间的道路却有着独特的意义和潜力。
不过,这条道路目前并不被多数法院所采纳,争议性极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条道路并非完全没有成功的先例。
在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当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陕行提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呼吸机强制维持呼吸和心跳超过的时间予以扣除,从而支持了家属工伤的认定。这就像在黑暗中点亮了一盏微弱的灯,为后续的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向。
而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能找到另外两个支持扣除呼吸机时间的成功案例。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1日作出的(2024)陕07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有着深刻的考量。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呼吸机能够延长病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但这其中存在着仅是将死亡时间延后的情况。就像晏某病发当天送医抢救后即已无自主呼吸,经手术救治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只能通过呼吸机辅助呼吸直至死亡。
法院认为晏某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仅是将生命存续时间延后,并未改善生命体征,所以其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延长的生命存续期间不应计算在抢救时间内。
扣除这一期间后,晏某自初次就诊至死亡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时限,不应因此而不予认定工伤。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辽079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也有着类似的判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考虑到我国目前未对死亡标准的判定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工伤风险的立法本意,针对高某抢救时间的认定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高某在脑死亡后至被宣布心跳停止、临床死亡期间均是在使用呼吸机实现替代性、机械性呼吸以维持生命体征,法院认为该段时间不应计算在抢救时间内。
扣除该段时间后,高某从发病到死亡并未超过48小时,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小结:
本文探讨了超过48小时工亡案中扣除呼吸机时间这一不被多数法院采纳但有成功先例的认定工亡新路径,列举了陕西高院、汉中中院、锦州太和区法院的成功案例,虽有争议但成功案例提供了新方向。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59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