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超48小时工亡行政案还有机会最终翻案胜诉!

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超48小时工亡行政案还有机会最终翻案胜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有的超过48小时脑出血(或称脑溢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从一审行政诉讼败诉开始,二审败诉,当地高院裁驳,到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
到这里,看似走入到了绝境,因为人民检察院都不予监督了。
接下来程序如何走通呢?如何还有翻案胜诉的可能性呢?
这就需要在后续法律程序当中获得权威与客观公正性的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这一新证据方可。
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
这样,可以继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监督规则,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可以在获得新证据之日起6个月之内申请监督。
详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一个西南某市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就遇到了这样的障碍。
西南某市工伤认定一案从一审行政诉讼败诉开始,二审败诉,当地高院裁驳,到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
检察官在向西南某市家属下发不予监督决定书的同时,告知家属,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还可以再来申请监督。
西南某市一案家属是2025年3月19日加我微信的。通过微信文字和微信视频通话多次。
西南某市家属从网上曾看过我写的类似案件成功案例及相关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文章。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曾在湖北承办类似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获得新证据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后当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
西南某市一案家属已专程从西南进京来我们北京市常鸿所律师楼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备注一: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0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