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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技术对法庭审判和刑事辩护的可能影响

2019-07-16 14:32:04 梁雅丽律师 进入主页

引论

(一)VR技术是什么?

VR是英文Virtual Reality的简称,译作虚拟现实、灵境或幻真。它是近年来出现的高新技术,也称灵境技术或人工环境。VR技术是将计算机仿真技术与计算机图形学、人机接口技术、传感技术、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生成虚拟三维立体动态情景的技术,最终通过VR可穿戴设备为用户提供完全沉浸式的虚拟现实空间。

(二)VR技术在国内法庭审判中的首次使用

1、VR技术在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2018年3月1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张某故意杀人案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使用了研发出来的“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进行证据展示,其中请来现场的目击证人带上VR眼镜,通过操纵手柄,“身临其境”地还原了杀人现场情况。在本案中,VR眼镜作证原理是,VR呈现的可视觉化场景是基于控方的证据制作的,证人被置于这种场景,回忆当时发生的事情。

“董某,请看法庭的大屏幕,这是我们模拟的你们办公室的情景,其中的一男一女分别是模拟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刘某。”公诉人赵鹏请证人董某戴上放在证人席的VR眼镜,用手操作手柄控制方向和位置,“请你以你的视角,还原案发时的情况,操作时慢一点,不要晃,可以边操作边说话。”董某戴上VR眼镜之后,大屏幕中的办公室场景开始转动,“当时我站在被害人刘某的背后,被告人张某向刘某要东西,不一会张某开始用刀扎自己。”随着董某的操作,大屏幕的场景不断变化,现场的人能够感受到现时的情景。

2、VR技术在中国引入司法的背景比较复杂

(1)高层的推动

2018年3月3日,北京市检察院印发了《新时代首都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总体纲要》,提出了新时代首都强检战略,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政治强检、履职强检、改革强检、素质强检、科技强检、公信强检,不断开创新时代首都检察新局面。

(2)商业的追逐

2017年是VR之年,吸引了大量投资。但2018年主流厂商已经转战AR(即Augmented Reality的简称,译作增强现实)。因此,现在甚至有一种说法,VR引入司法的舆论造势是在转移低质高价的过剩产品和技术,当然这个有点阴谋论了。但该案审判所使用的VR技术是相关公司免费提供的。

AR和VR的区别——AR:把虚拟物体放在你周围,VR:把你放在虚拟的环境里。换句话讲,VR技术看到的场景和人物全是假的,是把你的意识代入一个虚拟的世界。AR技术看到的场景和人物一部分是真一部分是假,是把虚拟的信息带入到现实世界中。

在下面这张图中,分别展示 AR 及 VR的两种体验。AR 所表现的是一种现实世界与虚拟内容融合的体验,比如真实的桌面上浮现的视频聊天窗口。增强现实,字面意思也可以理解为用虚拟的数字内容增强你视觉中的现实世界。

而 VR 所表现的则是一种完全沉浸式的体验,重新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比如在《Summer Lesson》游戏中你就可以体验到阳光、大海、安静的小屋和妹纸。

AR装备和VR装备的区别——AR装备:由于AR是现实场景和虚拟场景的结合,所以基本都需要摄像头,在摄像头拍摄的画面基础上,结合虚拟画面进行展示和互动,比如GOOGLE GLASS (其实严格来讲,IPAD,手机这些带摄像头的智能产品,都可以用于AR,只要安装AR的软件就可以)。

VR装备:因为VR是纯虚拟场景,所以VR装备更多地是用于用户与虚拟场景的互动交互,更多使用的是位置跟踪器、数据手套(5DT之类的)、动捕系统、数据头盔等。 

(三)问题的提出

 既然VR在中国法庭审判中已经开始实际运用了,那么我们就必须要直面它带来的诸多问题,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当然,本文只是提出问题并进行简要分析,后续还需要作进一步详细研究。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VR技术在国外法庭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如何?VR技术作为证据的属性是什么?它可能给中国的证据制度、法庭审判和刑事辩护带来何种影响?等等。

VR技术在国外法庭审判中的实际运用

2016年5月份,欧盟委员会给英国斯塔福德郡大学支助了20万美元,用于开发一套可以让法庭陪审团再现犯罪现场的VR系统。该研究团队使用绿色屏幕、视频游戏软件和最新的VR头盔来重建犯罪现场的VR画面,法官还能在3D世界里步行考察,并检查现场细节。不同于事先录制的剪辑视频,这种实时VR成像更像一个原始简单的记录片,它让法官和律师对犯罪现场有一个更加客观的了解。

在加拿大Anita Krajnc案中,Anita Krajnc是一个动物维权主义者,她因为干涉一辆把猪运输到屠宰场处理的卡车而被逮捕,她试图在这辆卡车等红绿灯时,给卡车中的猪喂水,而与卡车司机起了争执。其辩护律师James Silver决定在法庭上使用VR进行辩护,希望能够通过VR证明安妮塔并不是要伤害任何人,而只是想要帮助那些动物,以博取陪审团的同情和认可。

苏黎世法医学研究所的研究员Lars Ebert也尝试用Oculus Rift来探索3D重建事件或犯罪现场。在他们团队用VR重建的一个案例中,警察试图逮捕一名涉嫌在网吧买毒品的毒贩,不过他们并不能确保可以抓到嫌疑人,嫌疑人站起来、拔出枪向警方开火,有一个警官的手臂被击中。“问题在于,到底距离多近,会有人被枪杀。因此,Lars Ebert的同事基于所有可用数据,重现了每一发子弹发射的情况。从VR能看出,那个击中警官手臂的射击在VR中是可视化的。”

美国的VR技术更多是为了陪审团能对案件有更全面的认识,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实质公平。而中国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法官进行事实审判,因此是否将VR技术引进法庭,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VR技术的证据性质及其对证据制度的可能影响

(一)VR技术的证据性质

VR技术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吗?

1、一种特殊的视听资料?

首先,VR技术是一种特殊的视听资料吗?Hope Aded律师认为VR技术和现有视听资料的作用没有太大区别,都是通过动画或视频的方式展示案发现场。然而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VR技术是基于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数据,包括证人证言,来还原犯罪现场。

在VR技术团队运用计算机图形学构建犯罪现场模型的过程中,显然是加强了人为因素对案情定罪的影响。同时通过VR技术,我们可以看到的只是现场的整体形状,但很多时候案件涉及真正有价值的都是一些小细节,比如,我们看到刀在地上,但这把虚拟刀的精确的位置、颜色、尺寸、大小等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团队参与还原,这些很可能会被忽略。而视听资料不一样,只要设备没问题,载体就会忠实地记录下案发现场,不会有人为因素对案情定罪的影响。

2、一种示意证据?

在美国,有一个示意证据或演示性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的概念,示意证据的目的是增进理解,严格来讲,它并不是证据本身。比如法庭上呈现的有关车辆的照片就是示意证据,它不是证据本身,真正的证据是那辆车。再比如,关于案发现场的模拟动画,也是一种示意证据,是为了增进对案发现场的理解。示意证据以直观的形式把证据展示出来,起辅助作用,跟拿笔在纸上画图讲解差不多,这里面有主观的东西。因此,VR技术在法庭中的引入,严格来讲其实就是美国证据法上的一种示意证据。

在美国,法官是很谨慎对待此类证据的,此类证据在被法庭采纳之前,最起码需要考虑《联邦证据规则》Rule 104(b)预备性审查和Rule 403关于危险性和证明价值的平衡检验。对方当事人也不会轻易放弃挑战(challenge)此类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即便获得采纳,对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庭审中继续对其公平和准确性进行挑战。

该示意证据如果有相关性的话,具有的也仅是“附条件”的相关性,条件是所谓的模拟视频是对当时事发现场的准确描绘。美国法官在犹豫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根据《联邦证据规则》Rule 403危险性(不公正的偏见、有更好的替代性证据等等)实质上大于证明价值的标准来排除掉此类示意证据。

3、法庭示证的辅助工具?

我国没有示意证据的概念,但北京市一分检所研发的“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的名称,显然是借鉴了美国的示意证据概念。实质上,在该案对VR技术的使用中,也是定位为法庭示证的辅助工具,辅助证人证言的提出。对该案的报道中也指出,“我国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的方式已经实现了从完全的实物展示到借助辅助工具展示证据的转变。近年来,示证辅助工具又经历了从幻灯机投影到“PPT”软件播放,再到专业化示证系统应用的演变过程。”

(二)VR技术对证据制度的可能影响

1、VR作为证据的可信性问题

VR建模的工作人员对VR模型有很大的自由创造权,而且由于自身法律素养或者自身附属于利害关系主体(控方)但未回避等问题,很可能会潜在地或者故意地引诱证人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证言。如果控方也使用该技术的话,也会存在类似问题。证人证言相对来说属于客观性与主观性间杂的证据,但是VR对犯罪场景的建模会不可避免地掺杂人为因素,使得证人在庭上作证时受到其注意力和VR犯罪场景的双重影响,进行“想象的再创造”,增加证人证言的主观性,甚至可能会让证人产生幻想。

因此问题就来了,基于控方一方的证据而制作的模拟场景,有多大的可信性或可靠性?事实上,谁知道它是真实的,除非控方有独立于证据的认知途径。对过去事实的再现受特文宁所说的证据的几大缺陷影响

第一,事实认定的确定性取决于可获得多少证据。我们所获得的证据总是不完全的,永远不会获得所有的证据。

第二,证据是非结论性的,同一个证据可以支持不同的事实主张。

第三,证据常常是含糊的,因为语言具有模糊性或歧义性。

第四,不同的证据可以支持不同的事实主张。

第五,证据具有不完美的可信性等级),难以具有确定性。证人被一种真实性难以确定的场景引导所作出的证言,可信性当然要打折扣。即便假设VR再现的场景真实性有保障,证人证言还要受证言三角形理论所说因素(观察能力、记忆能力、信念加工、诚实性、陈述能力)的影响,可信性也会打问号。

因此,很难说这种技术引进能提升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相反,如果证人证言如此完美,可信性反而有疑问了,因此这种技术必须慎重采用。

在上述所说的国内首次使用VR技术的张某故意杀人案中,据亲自旁听该案的一名检察官朋友讲,有很多细节,比如被告人掏出匕首,刺向自己以及刺向被害人的诸多细节并非证人描述,而是工作人员制作进去的,参杂了工作人员自己的主观认知甚至是臆断。更重要的是,这种展示方式类似视频资料的播放,看似客观、真实,然而在具体细节上,非常容易诱导证人作出虚假的证言,从而误导事实认定者作出错误的裁判。

2、VR作为证据是否属于传来证据

VR模型若是通过现场的图片、摄像等技术而构建,便成为了传来证据。与现场图像资料、录像资料不同,VR没有高度准确性,只是比这些原始证据更形象而已,其证明力和可信性一般都要小于关于现场的图像资料、录像资料等原始证据。从证据法的基本原理上讲,在可以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利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

3、是否需要建立一套新的VR证据规则

因为中国不像美国那样有如此精细的证据规则,所以控方在法庭上才敢大胆运用VR技术。但问题在于VR技术能否克服其给现有证据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或者能否建立一套适合VR技术的证据制度?换句话讲,VR技术能否作为证据普遍地进入法庭审判?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VR技术对法庭审判的可能影响

(一)VR技术对法庭审判的益处

1、唤起证人的记忆

VR技术的其中一个益处就是,让证人更好地还原现场,以及通过一些已知的情景可以唤起证人的一些记忆。从证据法的基本原理来讲,证人作证靠的是亲身知识,只有当证人记忆出现问题时候才可以使用书面文件(written notes)对证人进行提示。提示完之后证人还是需要靠自己的记忆作证,不能念。书面文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是传闻(hearsay)。而本案中的情况与美国证据法的规定不符,本案中大屏幕上是可以同步显示的,其作用似乎已经超出了唤起证人记忆的范围。

2、有利于提高控方的工作效率

通过VR技术,侦查人员则可以重温现场,看看自己在第一次侦查现场是否有什么遗漏了,或者为那些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提供新的观察视角;检察官则可以更好地理解证据,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控诉策略和方案。

3、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情

在陪审团审判中,斯塔福德郡大学教授Caroline Sturdy Colls认为VR技术可以帮助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情。苏黎世法医学研究所的研究员Lars Ebert也认为,它能让陪审团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观察现场,这些是通过2D渲染无法实现的。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一样,都是基于证据,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经验推论,最终做出事实认定,因此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并不一定比陪审团成员更具优势,在法官审中,VR技术同样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犯罪事实。

4、纠正法官潜在的偏见

印第安那大学教授助理Anjanette H. Raymond认为,VR技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减轻由于陪审员潜在的偏见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可以减轻与负担过重的司法系统相关的许多问题,传统的法庭和陪审团讨论没有这种纠正隐藏偏见的能力。

5、通过VR技术未来可能实现异地开庭

加拿大的刑辩律师杰克逊·斯维尔(James Silver)就表示,毫无疑问应该允许VR头显进入法庭。陪审团庭审需要等很长的时间,通常,一大帮人被召集到法院,但往往没有足够的房间来开庭,导致陪审团可能要在庭外候很多天,最后很可能就解散了。“但如果都是虚拟的法庭房间,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我们不再需要物理概念上的房间,律师也不用来法院现场,只需要在办公室或者甚至在海边度假都可以出庭辩护。陪审员带上头显在家参加开庭就可以。”因此,通过VR技术未来可能实现异地开庭。

(二)VR技术给法庭审判带来的可能挑战和消极影响

VR技术当前存在很多问题:成本、体验、软件,比如相当部分证人估计会眩晕。因此VR技术可能给法庭审判带来挑战和负面影响。

1、VR技术的诉讼成本

在国外,一台良好的VR设备(例如Oculus Rift或Google Glass)需要大约600美金,再加上开发、运行可运用在法庭上的VR技术的团队的人工费和场地费等,将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笔开支应该由谁来出呢?控方要使用当然由控方出,但辩方也想使用呢?钱由谁出?今后会不会出现“指定VR”,以保持控辩武器平等?

2、VR作为证据的可靠性

上文已经分析过,重现的VR场景是否能准确描述,以及法院如何确定它的可靠性,这些问题都直指VR作为证据的可靠性。目击证人证言容易出错在英美等国家已经被层出不穷的错案所证实,借助新的仪器是否能有所改善,这是一个问题。因此Jason Hoke律师才认为VR技术暂时没有足够成熟到可以进入庭审阶段。

3、司法阻力以及对新东西的顾虑

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副教授Carrie Leonetti认为VR技术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就是司法阻力以及对新东西的顾虑。但对待新事物的态度不应该是完全拒绝,而是应该审慎地对待。换句话讲,孩子不能不养,而是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培养,以消除负面影响,否则后患无穷。

VR技术以及在庭审中呈现出来的示意证据问题很多,法官在采信时需谨慎。而目前检察机关在新技术运用领域过于迷信科技,在庭审中简单、草率运用这些所谓的新技术确实有严重违背证据法基本原理之嫌。即便不全盘否定,VR在庭审中的运用也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证据规则,严格限定运用的场合、范围以及展示的内容。

4、VR技术对审判法官可能带来的误导和偏见

一个可以自由操作的VR环境,无疑给这个环境的创造者极大的权力。而把陪审团或法官“带入”犯罪现场,非但没有消除人为因素对案情定罪的影响,反而是加强了人为因素,对审判法官可能带来一定的误导和偏见。而且VR的眩晕感和视力问题很可能会影响陪审团或法官的VR体验。法官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审查?更重要的是,这种展示方式类似视频资料的播放,看似客观、真实,然而在具体细节上,非常容易误导事实认定者。

其实,VR技术的作用并不应该在于让法官身临其境感受被告人所处的时空,这样做意义并不大。这一技术的运用应在于让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到犯罪现场,因为一个刑事案件甚至凶杀案件的案发现场,可能会激发一个亲历者的本能进行选择性遗忘,一些案件关键的细节就有可能丢失。

VR技术的使用,就是为了让亲历者再次回到那个模拟的真实场景,寻找自己关于案件事实丢失的记忆。因此,VR技术应当运用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使用该技术就有可能收获意想不到的案件事实。

VR技术对刑事辩护的可能影响

(一)VR技术对刑事辩护的益处

1、用于开庭前的演练,帮助被告人和证人熟悉庭审

辩护方通过VR技术,可以帮助被告人和证人熟悉庭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实现取证能力与诉讼资源配置的优化,更好地保护被告方的知悉权,同时提高庭审效率、明确庭审焦点。

2、有利于更详细地探究犯罪现场,制定更好的辩护方案

Chodury律师认为,通过VR技术还原案件现场,辩护律师将能更详细地探究犯罪现场,有利于辩护律师在庭前准备辩护意见,由此制定更好的辩护方案。

3、提高证人的出庭率,有利于交叉询问和对质

如果法庭中大量使用VR来辅助证人出庭作证,无疑会提高证人的出庭率。辩护律师不应惧怕VR技术,怕的应该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律师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无法与证人进行对质,从而无法从证人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信念加工、诚实性、叙述能力等方面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

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并不在于示证方式的科技含量,而在于庭审制度的严格落实。在审判过程中,经常能看见公诉人使用PPT示证取代宣读卷宗,这种示证方式与VR视频示证方式相比,后者亲历性虽然更强,但不一定更客观、效果不一定更好。其实,这起VR示证的案件,最大的进步并非科技的创新运用,而在于证人出庭制度实质化的探索,让证人能够有机会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正如威格摩尔教授所说,“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实现证人出庭尚且任重而道远,庭审实质化更需要的其实是更多的法官、公诉人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更多的证人认为“我应当出庭”,这才是中国法治真正的进步,这些远比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更重要、更有意义。

(二)VR技术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可能挑战

1、VR技术的刑事辩护成本

前面已经提及,控方使用VR技术肯定是由控方出,但如果辩方也想使用VR技术,那这笔不小的开支应该由谁来出呢?今后会不会出现“指定VR”,以保持控辩武器平等?这就涉及到VR技术对平等武装原则的挑战了。

2、VR技术对平等武装原则的挑战

控方有VR技术支持,辩方没有这种技术配置,这肯定是控辩武器不平等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在辩方提出质证意见时,如果没有VR的平等武装,会造成控辩双方的实质不平等,会给被追诉方带来不公平损害。被告人是不是也可以制作VR?是否可以构建一个中立的司法鉴定部门来运行法庭上的VR技术?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

3、如何有效地质疑VR证据的可信性

VR技术已经开始在我国法庭审判中实际运用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现在几乎不可能阻止该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庭审判中对VR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有效地质疑。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VR技术是否有效地还原了案发现场,包括一些重要的细节?

例如,该案中的若干细节是如何制作出来的?是先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出来,再让目击证人根据这一虚拟现场去作证,还是根据目击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答案暂无从得知。

第二,技术人员在运用VR技术还原案发现场的过程中,其人为因素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有多大?

如果是前一情况,则显失公正,因为会掺杂过多的指控思路去完成虚拟犯罪现场的构建,主观因素决定言词证据失真性会比较大。但如果是后一情况,激发亲历者寻找丢失记忆的功能又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现场亲历者与VR制作者实现互动,共同完成这个犯罪现场的重建。

第三,在存在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使用VR这种传来证据是否恰当?

第四,VR技术是否会错误地诱导证人作证?

第五,在使用VR技术辅助证人作证时,证人是在运用亲身知识作证?还是基于VR技术所还原的案发现场,提供意见证据?如果是意见证据,按照我国的相关证据规则是要排除的。

第六,VR技术会影响证人的记忆能力、信念加工、诚实性、叙述能力,从而影响证人的可信性吗?

结语

简而言之:现代科技给刑事审判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VR技术以及在庭审中呈现出来的示意证据的诸多问题,法官在采信时需谨慎。在新技术运用领域不能过于迷信科技,针对VR在庭审中的运用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规则,严格限定运用的场合、范围以及展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