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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标准化构建

2019-07-15 21:36:48 张民元律师 进入主页

【摘要】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以及人工智能的普及,未来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将从传统领域向更精细化、系统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法律顾问多项政策要求,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打破原有传统模式,构建法律顾问服务模式的标准化,律师应在遵循中立性与独立性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的讼回避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的构建模式应通过从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的企业标准开始,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来制定国家标准及法律顾问法,并通过成立法律顾问行业管理协会,来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实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标准化。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标准化;法律顾问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讨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政府逐渐放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依法生产经营,以求降低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该阶段的发展脉络如下图: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阶段

1997年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及司法部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代表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深化发展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该阶段发展建设如下图: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转型期与探索期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标志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重新探索与改革调整期。

企业法律顾问在该阶段发展建设如下图:

纵观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历程,2015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才将法律顾问作为一项独立的“职业”重新提出来,显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才刚刚开始。

二、标准化定位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坚持“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是指企业法律顾问选任和执业不受外力干扰的原则。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主体地位、专业地位两个方面。主体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不是从属于聘请单位的内部员工,而是聘请单位从外部选聘的独立法律职业人员;专业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且企业法律顾问在专业服务中的言辞和执业行为享有法定的豁免权。

之所以提出企业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 ,是因为该项原则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大厦的基石,具体而言:1.企业法律顾问若主体地位不独立,就无法置身于聘请单位之外做出专业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当企业法律顾问与聘请单位之间存在身份上的依附或从属关系时,基于其身份限制,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服从于聘请单位的领导意志或群体意志,而丧失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能力,难以发挥其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2.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地位不独立,企业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威性便会受到质疑,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性判断不能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参考意见,而必须依赖于企业或者第三方重新论证和评价之后才可能被参考时,企业法律顾问的学术价值和专业价值便都失去意义。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保持“中立性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所坚持的“中立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普遍性和非特定性,不因为任何利益群体的影响而有特定的偏向。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包含以下基本意义:

1.法律顾问主体身份中立。

首先企业法律顾问并非简单意义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应该是“取得法律职业统一资格后,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满五年,向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核准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资深法律人”,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主观上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观,能够对遇到的企业法律问题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其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体身份,应该来自于独立于聘请单位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与聘请单位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因而不会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做出中立性判断。

2.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中立。

法律所赋予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该是对于聘请单位的涉法事项做出独立性判断,提供中立性评价与建议,因而,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便应该超越于企业自身的公司律师、公司法务和外聘律师代理法律事项之外,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定职责应该界定在“为企业宏观决策提供指导性法律意见、主持顾问单位发生纠纷的司法调解、对企业公司律师、企业法务、外聘律师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三项法定职责上。

3.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管理的单一性与社团管理的中立性。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建立符合企业法律顾问自身服务特点的单一性组织,实现企业法律顾问的自治性管理,而不受其它利益群体的影响,才可以让企业法律顾问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企业法律顾问独立的社团管理,可以参考当前行业协会管理的成熟模式,在全国成立“中国法律顾问协会”,以协会的章程约束和管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会员,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资格准入制度”和“法律顾问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企业法律顾问法定之责,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归属所向。中立,才可以成为顾问;若融合,便成为服务对象的一份子,也便失去了“顾问”的应有之意。

三、标准化定位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体系构建

(一)标准化体系中法律顾问的准确定义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仍没有完善的框架体系,其直接原因是因为法律顾问的定义模糊,许多学者和法律顾问的实践者,均不能准确把控“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职业,因此,在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之前,笔者先阐述一下“法律顾问”的准确定义 。

“顾问”是什么?百度的解释是:“顾问是一个职位,泛指在某件事情的认知上达到专家程度的人,他们可以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提供的意见以独立、中立为首要。例如:政治顾问,军事顾问、国家安全顾问”。百度的解释应该是一个公共的认知,要想当“顾问”,首先必须对某个领域的认知达到专家程度。笔者结合在此之前的相关论述,给法律顾问下个定义。笔者认为法律顾问是“取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后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五年,经本人向法律顾问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颁发《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专业从事法律类顾问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标准化体系中法律顾问的分类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我们可以对实践中的法律服务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类诉讼事务,以及劳动、经济、行政、国际争议等仲裁事务;另一类为除了诉讼或仲裁之外的所有法律事务,统称为非诉讼法律事务。

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相同,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法律顾问是指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鉴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服务对象不同,法律顾问又可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社团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根据服务的范围和服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综合法律顾问(又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业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

为便于读者的理解,笔者以图表的方式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分类作出对比:

(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体系的结构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不是一项孤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型的法律服务,而是一项针对企业各个环节与要素开展相互联系的法律类顾问服务。任何一家企业都有知识产权、公司控制权、资产、人力资源四大要素,有风险与应急两个支点,而前述要素与支点又均以信息、制度、合同、档案四种基本形式表现出来,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均是通过对信息、制度、合同、档案四种形式载体的管理与改进,以推动其内部知识产权、公司控制权、资产、人力资源的发展与创新,防范风险,处理应急,以达到企业持续稳定存续与发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标准化体系结构如下图:

四、改革与创新现行的法律顾问制度是实现标准化的前提

新常态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制度根据社会实践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变化,必须建立和完善三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基本制度,以引导和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三项基本制度为: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调解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 :是指企业法律顾问作为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特征的第三方中介服务群体,不承接法律顾问聘请单位具体诉讼或仲裁等诉讼法律事务。该诉讼回避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在接受委托单位提供法律顾问过程能够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前提,也是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企业外聘律师、企业法务之间能和谐分工、各尽其职的制度基础。

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从狭义上讲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不承接具体的个案诉讼(不打官司),不代理委托人的所有诉讼案件。该制度的最基本的精神和要旨就是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只为企业提供宏观的法律策划与决策参考、提供法律纠纷的司法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绩效考核,而将具体的诉讼事务以及具体的法律服务事项交给公司律师、企业外聘律师、企业法务去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具体的法律事务只是以第三方中介身份独立地评价公司律师、企业外聘律师、企业法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

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在当前法律服务的现状和法律服务的基本国情来看,这项制度仍然是一种假设。鉴于该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涉及法律服务人员的利益竞争,要从实践上真正建立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还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艰辛历程。

但即使如此,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仍然是企业法律顾问发展和改革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制度底线,只有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但有可能实现企业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才能保持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中立性,也才有可能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持企业内部法律纠纷的司法调解,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企业外聘律师、公司法务的和谐分工。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调解制度 :是指通过立法赋予企业法律顾问独立的司法调解权,让企业法律顾问在调解企业内部纠纷,化解企业内部矛盾过程中,通过调解所形成的由法律顾问签名的调解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司法效力。

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调解制度,类似于现行体制下的人民调解制度,只不过是将这种人民调解的司法调解权赋予给所有资深的企业法律顾问,让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都有相应的司法调解权,有效分解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压力,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司法调解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一项最基础的法定职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加以保障,否则企业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得不到社会民众的支持,企业法律顾问无法树立起资深法律人的权威地位,企业法律顾问即使非常乐意参与司法调解,也不会形成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调解的市场,社会公众遇到纠纷,仍然只会诉诸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在没有创新型的法律制度出台之前,这项制度也只能是一项假设,因为赋予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调解权,并不是依靠笔者和相关学者几篇文章所可以解决的,而必须在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和社会实践发展中,当企业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上升为的社会需求的必须时,才有可能推动立法的发展,以立法的方式赋予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调解权,企业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才有可能得以建立和完善。

(三)企业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制度:是在诉讼回避制度和司法调解制度均成功建立的前提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一项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的目标与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分工和责任权限,以制度的形式赋予企业法律顾问法定的绩效考评职责,即包括对公司律师、企业外聘律师、企业法务、管理团队及相关部门员工的法治管理能力与法治管理质量提供法律评价与绩效考核,以供公司决策层在考评绩效和薪酬考核中参考。

简而言之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以第三方中立的身份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做出独立判断,该职责类似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职能,但又不同于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董事身份,更侧重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而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其侧重点应该在企业的风险控制与法律监督,所以其职责应该更接近企业的监事会,所以企业法律顾问也可以称为企业“独立监事”。笔者以图例的方式来说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位置与法律架构定位 。 图表: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

从上图表中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角色和地位,应该是和监事会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在角色上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监事”。其法定职责与公司监事基本相同,只不过法律顾问独立于公司之外,不在公司的编制序列里,接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聘请之后,以法律顾问身份发表“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法律意见,开展法律评价,行使法律监督。

五、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的实现路径

(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必须依靠立法先行

法律顾问作为一项法律职业,存在其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需求。在英美法系为主导的西方立法体系中,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器,其主要出发点是维护私人财产权,作为以私人财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下,西方法律人的工作重心也是以维护当事人的私有财产权为天职,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维护私人财产权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公有制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人核心工作任务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法律人的核心工作职责。而法律顾问职业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以立法的方式来确认其主体身份和地位 。正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相应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一样,解决法律顾问的主体身份和社会定位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顾问法》的立法才能实现。

《法律顾问法》立法的实现,并非从一开始就必须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出现,企业法律顾问的立法活动的最初源头应该从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的企业标准开始,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在国家标准委企业标准平台发布的《品牌法律顾问服务指南》 ,便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立法活动一种有益的尝试。

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发布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各县市律师协会及省级律师协会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均有职责收集各自管辖地域范围内共性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经过整理和讨论后,上升为各级律师协会的团体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平台上发布实施,以指导各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

司法部作为律师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依职权收集和整理各省级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团体标准,经过分析整理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讨论之后,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向国家标准委申请备案并发布实施,同时也可以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标准制订的程序制修订之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实施,出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国家标准。

总之,法律顾问立法活动,可以遵循以律师事务所发布企业标准为起点,逐步上升为律师协会团体标准,升级为司法部发布行业标准,再进而上升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以标准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启动《法律顾问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和法律制修订工作。

(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必须依靠行业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应该通过在全国设立“法律顾问协会”、各个省市设立“法律顾问协会地方分会”的方式来实现。但在目前法律顾问主体身份定位不明,权限职责划分不清的状态下,依靠法律顾问从业人员自发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几乎是不现实的。现实状况下的许多法律顾问协会,均不是按照中办、国办的指导意见来建设的,许多行业协会仍在传统的法律顾问体制框架下运行,有许多法律顾问协会的会员均不属于取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人。许多协会之间也没有统一的管理规程,而是各行其道,各自为阵。因此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便成为建设与提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当务之急,且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按章建设,才能保证协会的管理能力,才能实现协会的规范管理职能。

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参照当前行业管理协会的通行做法,由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司法部牵头,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法律顾问建设的文件精神,组织相关资深法律顾问发起筹备,符合相应的发起及会员规模人数之后,报国家民政局批准设立,以《法律顾问协会章程》为纲领性文件,管理和协调全国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各省级和地方可参照全国法律顾问协会的模式,依照全国《法律顾问协会章程》设立各省级和地方法律顾问分会,统一规范和管理各地方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尽管在没有明确的《法律顾问法》出台之前,组建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办、国办将法律顾问定位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职业的基本精神来看,成立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不应该只是一种假设,而应该是提上议事日程的行业管理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