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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官到刑辩大律师——访杭州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

2020-03-25 16:41:55 毛贯忠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

30年法律生涯,从检察官到刑辩大律师,一路走来,在公诉人的岗位上他屡获嘉奖,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他创下了数十起无罪辩护的辉煌,他演绎了一代法律人,一代刑事辩护律师对公平、公正不懈的努力和执着的追求。3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积淀,既练就他娴熟的执业本领,也托举起他的人格魅力与职业形象;他对待案件细致入微、抽丝剥茧;他视责任心为执业第一要义,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为目标,他赢得了委托人的信赖,赢得了社会对律师的尊重,也被社会誉为“值得信赖的刑辩大律师”。他就是杭州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

毛贯忠 律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师范大学特聘讲师,曾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具有很深的法律理论功底,特别是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更深入的研究;任反贪局长期间查处大量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的案件,他所在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一等功。毛贯忠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毛贯忠原系资深检察官,17年检察院工作经验,历任公诉科副科长、渎检科科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辞去公职,现在担任杭州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从事律师执业以后,曾入围2008年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100》和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2006-2008中国律师年鉴》推荐优秀律师。 

成功刑事辩护案例:

1.2005年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刑某某行贿、挪用公款案,经辩护行贿罪不成立,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2.2005年10月受理的常山县公安局侦查邱某某串通投标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后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诉,并退回公安局做撤案处理。

3.2005年6月受理的建德市公安局侦查某厂长刘某偷税(公安局认定偷税300余万元)通过法律帮助以及辩护后,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做撤案处理。

4.2006年1月受理的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的的横山铁合金厂金属三分厂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安局认定骗取国家税收130万元),经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后,公安局对该案件做撤案处理。

5.2006年7月受理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孙某某贪污案(立案认定贪污金额为9万元),后为犯罪嫌疑人向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了律师意见,被采纳,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作撤案处理。

6.2006年7月受理的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的罗某行贿案,通过法律帮助,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做撤案处理。

7.2006年10月受理的由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的凌某某职务侵占(公安局立案认定职务侵占400万元)案,经过法律帮助,2006年11月被取保候审,后该案做撤案处理。

8.2006年11月由建德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建德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回避的需要又移送临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郑某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最后该案作撤案处理。

9.2007年12月受理的由建德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建德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偷税案经辩护,建德检察院对田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10.2007年11月受理的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故意毁坏财务凭证案。经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剔除了单位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罪,并以剩余的四个罪名起诉。2009年8月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贪污、挪用作出了无罪判决。

11.2008年6月,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侦查的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经毛律师庭审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撤销案件。

12.2009年3月受理的由建德市公安机关侦查的钟某某聚众斗殴案,经法律帮助,现已撤案。

13.2010年3月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的,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毛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杭州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龚某不予起诉。

14. 2010年3月年富阳市公安局侦查的某博士被检察院指控职务侵占300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毛律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15. 2011年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陈XX故意伤害案(重伤),经毛贯忠律师辩护后检察院认定陈某某构成轻伤并决定对陈XX相对不起诉。

16. 2011年8月富阳市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包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17. 2012年5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以律师姚某某妨碍作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毛贯忠律师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公安机关撤案。

18. 2012年12月为嘉善县城投集团公司总经理沈xx受贿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对沈某某犯受贿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经二审辩护改判有期徒刑5年。

19.2012年10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戴某某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经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否定,后被告人戴某某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2013年3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极,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检察院认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取得成功。

投身检察事业,铸就刑辩基石

六十年代出生的毛贯忠骨子里也有一种那个时代所带给他的气质,英雄主义、理想主义和奉献精神,有理想,有担当。有理想,但是不空想,有担当,把担当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这些精神影响伴随着他的每一步成长,已浸入骨髓。上世纪80年代末,毛贯忠大学毕业被分配到了杭州建德县(1992年4月1日,建德撤县建市)检察院,做了一名青年干警,因其年龄、学历等方面的优势,他很快成为当时检察队伍中值得培养的后备力量。作为60年代出生的毛贯忠,他也承载了过去同代人的部分苦难,出身农村,又做过5年初中代课教师,80年代考上了大学,90年代成为了社会的中坚力量,理想和目标得到了有力的结合和释放。自到检察院工作后,毛贯忠就如找到了人生的事业支点,对待工作可谓是认认真真,兢兢业业,“这就是我追求梦想的舞台,我要担当起国家和历史赋予我作为法律人、作为检察官的责任。”从此,毛贯忠开始了其17年的检察事业,17年中,毛贯忠历任公诉科副科长、渎检科科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17年的检察工作中,毛贯忠办理各种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累计超过了千件,可谓是从案件中淬炼出来的优秀检察官,为此,毛贯忠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在检察院任反贪局长期间查处了大量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的案件,荣立个人三等功各一次,他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一等功。毛贯忠一直以“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在这千余刑事案件的洗礼中,也展现了他生命的厚重和成功。1995年,毛贯忠担任检察官期间对一投毒杀人案进行了审查,认真核实了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该案证据之间存在大量矛盾,毛贯忠顶着压力,依法退查,后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同年公安机关移送一件高某防卫过当将丈夫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口供多为假话,通过自行补查,查清了犯罪嫌疑人乘其丈夫熟睡之际用刀将丈夫砍死的事实,后高某被执行死刑。在检察院工作期间毛贯忠还在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建德分校兼职教学,使其法律理论基础更扎实,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了更深的研究。17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为毛贯忠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奠定了他成为“值得信赖的刑辩律师”的基石。

从检察官到刑辩大律师

应该说,从检察官到刑辩律师,是毛贯忠必然的选择,也是水到渠成的事。2001年毛贯忠带领反贪局立案侦查某领导干部受贿案被法院宣判无罪,此时,正值检察院第二次准备提拔毛贯忠为副检察长,组织部遂以反贪局办案有质量问题否定了检察院的提拔要求,毛贯忠已经意料到了这种结果,“在反贪局领导岗位工作的多年里,胸怀责任和担当,但又顶着各种压力,期间得罪了不少人”,他自忖到。

2003年7月毛贯忠选择了辞职,先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做了一名执业律师,后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为该所合伙人。因有着多年的侦查及公诉刑事司法经验,所以众多的案件几乎都是刑事案件。“从公诉人到刑辩律师,这个转变没什么心理落差,在辩护工作中更游刃有余。”此后的10年,毛贯忠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刑事办案的经验,在各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有众多的案件经过毛贯忠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能迅速发现公安及检察机关的漏洞所在,在目前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率不到千分之一的严峻形势下,毛贯忠律师在近10年中拥有20余件无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全案无罪或部分罪名无罪的处理。

作为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立法过程——毛贯忠

2005年7月,毛贯忠律师接受一国有改制企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邢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杭州市检察院反贪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邢某在公司改制前公司还是工业企业时挪用公款30万元,公司改制后行贿3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承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法院会对其适用缓刑。邢某已经聘请了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以后仍未变更强制措施,家属才开始着急,经家人多方了解了毛贯忠律师后,坚持请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辩护。毛贯忠律师在会见邢某后,邢某才知道挪用公款30万元,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更不可能适用缓刑。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发现了诸多可以辩护的空间。行贿不能成立,行贿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行贿资金的来源也是单位,应属于单位行贿,但数额不够所以不构成犯罪。这一观点很快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同。挪用已过追诉时效。后与邢某沟通:“你行贿可以不认定,挪用这个案是1996年发生的,现在基本已过法定追诉时效,应不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应当不予起诉,或由法院宣告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邢某这时却急了,“杭州市检察院侦查的案子哪有不判刑的?我已经做好了5年刑期的准备”。邢某第一个反对毛贯忠律师就追诉时效问题进行辩护的观点。后毛贯忠律师将自己的观点以书面形式,呈送了主审法官,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作为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多年的教师、检察官、律师,毛贯忠对中国刑法立法过成有着独到的研究,毛贯忠律师提出: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刑法》第93条作了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虽然已经明确,但了解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段立法史,对现在的挪用公款罪案件的辩护并非没有意义。被告邢某1996年任国有公司总经理时是工人身份,该案正好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存在新旧法适用的问题。根据1997年刑法93条规定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虽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邢某构成挪用资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五年,已过追诉时效。

该案有赖于毛贯忠律师对刑法立法过程的历史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最终取得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辩护结果。

作为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法医学知识至关重要——毛贯忠

被告陈某在与李某斗殴中,将李某眼睛打伤,后法医鉴定为一眼视力已经下降到0.01,已经属于重伤,陈某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毛贯忠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陈某辩护人,此时,案件已经过去几个月,经仔细阅读法医鉴定意见,发现上次的法医鉴定没有注意矫正视力,现在矫正视力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毛贯忠律师坚持对李某的视力,进行再次鉴定,鉴定后,根据李某的矫正视力不符合重伤,最后认定为轻伤。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作了出相对不起诉陈某某的决定,陈某某得到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作为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财税知识更要掌握——毛贯忠

2006年一起国有企业虚开增值税230多万税额的案件摆上了毛贯忠律师的案头,4个被告人,每人各判了10年有期徒刑,有一案犯陆某某在逃。陆某某是该国企供应科科长。判决书载明陆某某另案处理,但其犯罪事实已经写进了判决书。面对这种铁板钉钉的案子,毛贯忠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接受了其家属的委托,为陆某某提供了辩护。毛贯忠律师从证据的细节落实入手,抽丝剥茧,举证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单位做账的时候要有入库单,入库单是陆某某作为供应科长负责的,其入库单,凭进货发票开的,企业进来多少发票,入库单就开多少,陆某某有可能不知道企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最后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案。

作为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开展辩护工作——毛贯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目前广大民众对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辩护知之甚少,很多律师也没有真正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辩护的问题。

现在很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只做了会见犯罪嫌疑人、复印案件的相关材料的工作,而真正的辩护工作没有进行。那么怎样才算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作了辩护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改善了辩护人的辩护环境,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毛贯忠律师认为,“辩护人必须更好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什么时候、什么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以及辩什么内容是律师必须解决的问题。什么时间听取辩护意见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可以理解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听取。辩护意见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在现在相对良好的辩护环境下,公诉人还是愿意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能及时发现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问题,应提出辩护意见。凭这么多年的经验同样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比在审判阶段提出被采纳的可能性更大。”

毛贯忠律师2003年7月从检察院反贪局长的职位上辞职从事律师职业,2005年7月开始办理刑事案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坚持每个案件都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邢某某行贿、挪用公款案,公诉机关接受本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去掉了行贿罪;刘某某偷税案,公诉机关认同了本辩护人的观点,退回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所以毛贯忠律师认为,“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很好的辩护作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这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就能掌握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有意义的辩护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毛贯忠坚持每个案件在侦查阶段都为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后记

司法实践近30年,从检察官到执业律师,毛贯忠践行着一个法律人的执业准则“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实于委托人,真心实意的为当事人辩护。”良好的执业素养也奠定和成就了毛贯忠成为“值得信赖的刑辩大律师”。执业至今,毛贯忠律师每年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罪或部分无罪案例。这些无罪的案例是对他刑辩事业最好的诠释,从检察官到刑辩律师,他放下的很淡定,脚步也很从容。他在为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实践他作为法律人追求公平、公正不懈的努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