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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也是一种产品 ——天逸财金与天阳宏业合同纠纷案

2020-03-24 18:38:25 何正才律师 进入主页

何正才 律师

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协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公安厅第六届、第七届特邀监督员,农工党湖南省委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长沙市2013年度优秀律师,湖南省2016年度最受欢迎中小企业服务专家。

自执业以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拥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及民刑交叉案件的深度诉讼。在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办理多起颇具影响的社会维稳案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被国家级文献如《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律师年鉴网》(中国法律出版社)、《汇聚正能量共谱新篇章》(中国言实出版社/国务院研究室)等收录,2016年度主办《法制宣讲进高校/高新区》,在湖南大学、长沙高新区等单位义务法制宣讲十多场次,省内及国家级主流媒体如《湖南日报/新湖南》、红网、新华网、三湘都市报、中国教育网、中国日报、大公报等皆有跟踪报道,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并积极参与由省委统战部和教育厅牵头的“一家一”助学就业、心连心精准扶贫行动。

研究成果/荣誉/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2000年5月,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研究》(2010年,湖南大学);授予长沙市2013年度优秀律师(2014年6月,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人格双重否定之法律探讨》(2015年1月,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三卷);《汇聚正能量,共谱新篇章》编委、撰稿人(2015年9月,国务院研究室);被聘为“第六届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2016年4月,省公安厅);被聘为长沙高新区总工会“特邀法律顾问”(2016年9月,长沙高新区总工会);被侨联聘为“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2016年12月,湖南归国华侨联合会);荣获湖南省2016年度“最受欢迎中小企业服务专家”(2017年6月,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典案例《服务也是一种产品》(2017年9月,中国律师年鉴网)。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07年7月6日,天逸财金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天逸财金)与北京天阳宏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天阳宏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系统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在中国华北地区金融行业的唯一合作伙伴,只通过乙方实施产品销售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乙方承诺在中国华北地区的金融客户中,将甲方视为保理业务系统的唯一供货商,视甲方产品为唯一推荐的产品;甲方按照“附件1保理业务系统合作伙伴价格结算表”中的“天阳宏业结算价格”向乙方销售产品,甲方承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不高于其他合作伙伴的结算价格,且不高于甲方直接销售给客户的价格;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条款视为违约,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战略合作协议》附件1为保理业务系统合作伙伴价格结算表,列明了产品内容、市场列表价、及提供给天阳宏业的最低价格;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31日,并同时约定乙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代理或制作或贩卖附件1所列之相关产品。

该《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没再按此协议合作过任何一笔业务。但是天逸财金于2010年4月,无意在天阳宏业公司的对外网站上发现了其与某银行合作保理业务的新闻线索,虽是仅有寥寥数字的新闻稿,但天逸财金却分别于2010年4月15日和2012年7月25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于2012年10月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天阳宏业违反《战略合作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60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仅有的两份公证书上天阳宏业在网站上提及的与北京银行、渤海银行、农业银行业务合作的新闻线索,推定天阳宏业与上述三家银行进行了业务合作并要求提供相应的合同,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天阳宏业果然拿出了与三家银行合作的合同,于是本案总算是有一个新的突破;否则如果天阳宏业矢口否认自己与银行的合作,并咬定自己是为了开拓业务所进行的虚假宣传,那案件完全有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结果了。

一审法院根据天阳宏业所提供的三份合同,断定天阳宏业与北京银行、渤海银行、农业银行的合作违反与天逸财金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判令赔偿天逸财金217.735万元【(2013)海民初字第20598号】;天阳宏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判决天阳宏业与渤海银行、农业银行的合作违反了《战略合作协议》,但与北京银行的合作没有违反天逸财金与天阳宏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最终判决天阳宏业赔偿天逸财金68.484万元【(2014)一中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天逸财金不服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立案并做出【(2016)京民再49号判决书】,判决天阳宏业与北京银行、渤海银行、农业银行的三份合作皆违反了天阳宏业与天逸财金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判令天阳宏业赔偿200.6775万元,至此历时四年多的诉讼终于落下帷幕。

二、争议的焦点

(一)天阳宏业是否违约?

如前所述,天逸财金在起诉前是没有天阳宏业任何违约证据的,而仅是凭天阳宏业网站上只言片语的新闻线索,推定出天阳宏业与三家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并以此为线索提起了诉讼。一审诉讼中,法庭根据证据规则,要求天阳宏业向法庭提交与三家银行签订的合作合同,以确定是否涉嫌违约、违约的范围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而尤其是在天阳宏业与北京银行签订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研发项目服务协议》是否违约的争论上,双方分歧较大,且一审判定违约,二审改判不违约,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再次判定违约。二审判定不违约的理由是天阳宏业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是“供应链金融业务”(而不是保理业务);而《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是保理业务的唯一性(而不包括供应链);2、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天逸财金承诺天阳宏业在华北地区的唯一合作伙伴,销售产品和服务;但天阳宏业只将天逸财金视为保理业务系统的唯一供货商,视天逸财金产品为唯一推荐的产品。即双方承诺不一致,而天阳宏业只承诺“产品”的唯一性,而不包括“服务”的唯一性,其与北京银行的合同只涉及“服务”没有“产品”,故不违约。

(二)违约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条款视为违约,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如何界定“直接损失”?判赔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都推定出了不同的结论。因天逸财金与天阳宏业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二审法院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中天逸财金的最低价格承诺,即天阳宏业的结算价格不应高于天逸财金向招商银行的售价(天逸财金给招商银行的售价只有60万;而同样产品,天逸财金与天阳宏业的结算价是190万),因而二审法院酌定以天逸财金向招商银行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比照标准。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此判决不妥,并予以了纠正。

三、裁判观点

(一)产品唯一性原则。北京高院再审认为:1、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双方之间共同确立了天逸财金的产品唯一性原则,即天阳宏业既不能从除天逸财金之外的任何公司获得保理业务系统产品的供货,也不得向客户推荐、销售其自己研发生产的保理业务系统产品,否则就是破坏了产品的唯一性原则;2、服务也是一种产品。不能把“产品”和“服务”因字面上的不同而将其割裂开来,而应从当初签订合同的本意及整个合同的条款中,正确解读其关联性;3、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北京高院认为,只要天阳宏业在约定期限内向华北地区经营客户推荐或销售与《战略合作协议书》附件1保理业务系统合作伙伴结算价格中所涵盖的产品与服务功能相同的自身产品与服务,即属于违反协议的违约行为。

(二)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时,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守约方丧失了相应商业机会的,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预期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违约方赔偿的“直接损失”应理解为违约方在对外销售前向守约方采购产品时,守约方可以取得的正常利润。

(三)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作出约定,而在计算因违约承担赔偿数额时,违约方在合同中找到该合同正常履行时(非违约)的对其有利的条款时,法院不予认定。本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结合天阳宏业具体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产品与《战略合作协议书》附件1中产品的对应关系进行确认,按照该价格结算表中的价格进行计算;二审法院以天逸财金与招商银行约定的产品折扣价格60万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比照标准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四、分析和思考

本案中,天逸财金与天阳宏业合同纠纷体现了诉讼期限长、诉讼程序多(一审、二审、再审,此间还包括反诉)、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尤其对合同约定的相关概念的界定既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中裁判的亮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具体体现如下:

(一)合同专业术语多,相关概念引起诉讼争议

在本案中,多次由于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引发诉讼争议,成为争议的焦点。在诉讼过程中,“产品”和“服务”、“供应链金融”和“保理”、“制作”和“研发”、“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概念的界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的亮点。合同中相关概念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推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使用事实推定来认定法律事实。推定在实务中是经常使用的一种判断事实的方法。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以有无法律依据为标准,推定课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

(三)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一旦发现判决书中有与事实和与法律有相违背之处,则坚持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纠偏,给当事人以信心、还法律以公正。


何正才律师受聘为湖南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