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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辩护成立的一般逻辑规则 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 范庆平王阳鸽

2018-10-16 23:30:32 赵伟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9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93此会议通过,该《规定》于20171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尽管是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但本质反映了是建国以来最为完整的一部关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在长期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践以及修正刑法的概括梳理结果,第一次全面系统形成的减刑、假释规范,为刑法执行阶段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是对刑事立法体系的重大完善,也是贯彻中央关于司法改革重大举措在立法环节中的重要体现。为了深入理解和正确实施《规定》,本文试图从刑事辩护思维角度,谈几点学习心得。

一、强化减刑、假释制度是国家赋予罪犯的合法权益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历来确立的一项刑罚制度,规范减刑、假释的立法具体标准形成,是保障罪犯人权的立法体现,是党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处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刑罚功能,将罪犯改造为新人,在刑罚执行环节整个过程中,罪犯既要接受刑罚改造的强制规范,同时享有刑罚改造减刑、假释的权益,是犯罪学理论犯罪人权理论的具体体现。减刑、假释作为罪犯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刑罚权益,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自然法则人权权益。自然人被国家刑事判决为罪犯后,其自然人属性就定性为刑法规定的罪犯,在刑罚对其强制改造执行过程中,有的可能有期限被剥夺或者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或者终身被剥夺,但其生存权、健康权、会见权、申诉权、检举揭发犯罪违法权、人格权等仍然应受到法益保障和社会普遍尊重;二是减刑、假释制度的建立,是国家赋予罪犯的刑罚权益,是国家对罪犯人权充分尊重体现,是刑罚强制性改造与改造给出路的辩证统一,是刑罚精髓的人权体现,充分体现了刑罚的国家奖励和罪犯改造的激励机制;三是减刑、假释刑罚制度是罪犯改造的重要成果体现。《规定》完整系统减刑、假释的构成细则标准,不仅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更为重要的是为罪犯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标准化奋斗目标,具有整体系统提高和推动审理评判减刑、假释标准化规范;四是确立了“可以减刑”的考察范围标准,《规定》除综合考察标准外,第一次明确对“原判及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重要法定考察标准,弥补和健全了人身刑罚与财产刑罚并重执行标准,在执行程序中确保生效裁判的完整性。

二、可以减刑的具体标准

《规定》对2011年223日《刑罚修正案(八)》第十四条修正后的《刑罚》第七十八条,确立了可以减刑的具体标准,即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确有立功表现”的是构成“可以减刑”的具体标准。

1、“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构成

《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构成标准化为不可缺一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辩护审查应当注意,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包括一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确有悔改表现”不得构成;二是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即“手段方法不正当”导致“确有悔改表现”不得构成;三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当行使申诉权不能认定为不认罪悔罪,正当的申诉权行使应受法律保护。

2、“一般立功表现”的法定构成

《规定》对“立功表现”构成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构成,“一般立功”构成或者下列之一即可构成:(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社会和国家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辩护审查应当注意,这里讲的“省级主管部门”不是指省级司法部门,而是对“技术革新”或者“较大贡献”有认定权限的省级主管部门,如省级以上的“技术革新”有权鉴定认定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的劳动、科技等主管部门。

3、“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构成

《规定》对“重大立功表现”构成标准,或者具有下列之一的即可构成:(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辩护审查应当注意:一是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由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为主完成的成果,并应由具有专业认定的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应除外;二是第(七)项中的“重大贡献”构成也应具备由罪犯在执行中独立或者为主完成,也应由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三是《规定》中的(一)、(二)、(三)项“重大犯罪活动”的阻止、检举或者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除第(二)项应同时具备必须查证属实外,应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确认,并非规定必然经省级或者国家级司法机关认定也可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四是重大立功规定中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舍己救人”、“突出表现”以及“重大贡献”的认定,由哪级主管机关认定并非必要规定,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刑法原则,主要具备有效主管部门的认定就具有效力依据,依法可构成减刑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五是对主管认定机关的级属或者对主管部门认定结论不服,罪犯应享有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诉的权利;六是凡是构成减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均可享有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三、普通犯罪有期徒刑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执行1年以上(12个月);

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执行16个月以上(18个月);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24个月)。

减刑的起日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辩护审查适用应注意:一是这里讲的“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起;二是这里讲的“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起”是指送交监狱还是遣送机构之日起计算,遣送机构虽然也属于刑罚执行机构的专门机构,但其只负责派遣过渡职责,不具有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应当按照将罪犯送交到具体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起计算。

2、减刑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18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24个月)。

3、减刑间隔

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12个月);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6个月(18个月)。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四、特别犯罪有期徒刑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共计9类罪犯)。执行2年以上(24个月)。减刑的起日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减刑幅度

前述9类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3、减刑间隔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共计7类罪犯),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12个月);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6个月(12个月)。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五、普通犯罪无期徒刑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执行2年以上(24个月),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起日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无期减为有期减刑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减刑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18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24个月)。

4、减刑间隔

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24个月)。

5、最少服刑时间计算

这里讲的最少服刑时间计算是根据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从无期徒刑减为22年有期徒刑以及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为减刑幅度标准计算得出。

服刑2年后减刑至有期徒刑22年(已服刑2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93个月(已服刑4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66个月(已服刑6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39个月(已服刑8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1年(已服刑10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83个月(已服刑12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56个月(已服刑14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29个月(已服刑16年)

间隔2年后服刑9个月服刑完毕(已服刑189个月)

最少服刑18年9个月,但前期羁押时间未计算在内。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六、特别犯罪无期徒刑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共计9类罪犯),执行3年以上(36个月),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起日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无期减为有期减刑幅度

比照普通犯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幅度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减刑幅度

比照普通犯罪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4、减刑间隔

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24个月)。

5、最少服刑时间计算

这里讲的最少服刑时间计算是根据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从无期徒刑减为22年有期徒刑以及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为减刑幅度标准计算得出。

服刑3年后减刑至有期徒刑22年(已服刑3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93个月(已服刑5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66个月(已服刑7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39个月(已服刑9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1年(已服刑11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83个月(已服刑13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56个月(已服刑15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29个月(已服刑17年)

间隔2年后服刑9个月服刑完毕(已服刑199个月)

最少服刑19年9个月, 但前期羁押时间未计算在内。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七、普通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死缓考验期满并且无期徒刑执行3年以上(36个月),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起日自无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减刑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18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24个月)。

4、减刑间隔

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24个月)。

5、最少服刑时间计算

这里讲的最少服刑时间计算是根据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从无期徒刑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以及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为减刑幅度标准计算得出。

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已服刑2年)

服刑3年后减刑至有期徒刑25年(已服刑5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223个月(已服刑7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96个月(已服刑9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69个月(已服刑11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4年(已服刑13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13个月(已服刑15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86个月(已服刑17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59个月(已服刑19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3年(已服刑21年)

间隔2年后服刑1年服刑完毕(已服刑24年)

最少服刑24年,但前期羁押时间未计算在内。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但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且死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内,即便存在重大立功,服刑仍不得不少于17年。

八、特别犯罪死缓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共计9类罪犯),死缓考验期满并且无期徒刑执行3年以上(36个月),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起日自无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幅度

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减刑幅度

比照普通犯罪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4、减刑间隔

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24个月)。

5、最少服刑时间计算

这里讲的最少服刑时间计算是从无期徒刑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以及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为减刑幅度标准计算得出。

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已服刑2年)

服刑3年后减刑至有期徒刑25年(已服刑5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223个月(已服刑7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96个月(已服刑9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69个月(已服刑11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4年(已服刑13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113个月(已服刑15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86个月(已服刑17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59个月(已服刑19年)

间隔2年后减刑9个月=3年(已服刑21年)

间隔2年后服刑1年服刑完毕(已服刑24年)

最少服刑24年,但前期羁押时间未计算在内。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但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且死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内,即便存在重大立功,服刑仍不得不少于17年。

九、限制减刑的死缓减刑计算

1、减刑起日

死缓考验期满并且无期徒刑执行5年以上(60个月),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起日自无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幅度

不得少于25年。

3、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减刑幅度

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

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12个月)。

4、减刑间隔

一般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24个月)。

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十、终身监禁

死刑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假释。

十一、管制、拘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减刑

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十二、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减刑

一般不适用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十三、特别主体的减刑规定

1、特别主体定义

特别主体一是指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不属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罪犯;二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2、特别规定

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十四、刑期内故意犯罪的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