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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者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先行支付?

2026-09-05 06:24:47 陈剑峰律师

老工伤者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先行支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日前,一位陕西省渭南市某区县三级工伤者来电咨询,就其三级工伤伤残等级部分护理依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咨询。他43岁,因工双目失明。2003年的老工伤。现在用人单位已工商登记注销,按月伤残津贴和护理费面临严峻形势。于是他想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他在此之前,已经向山西某市某区县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遭婉拒。婉拒理由就是公司注销后,工伤保险基金难以进行追偿,国家先行垫付工伤基金会有实际损失,故不予先行支付。

    当地人社局以后续难以对注销的公司进行追偿为由不予先行支付正确吗?回答当然是错误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不以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实际追偿到位才予以先行支付的。只要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就有义务予以先行支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先行垫付法律制度。

 

    有人可能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于2011年7月,对于这之前的老工伤案不应当予以先行支付。这种观点到底正确吗?

    持上述老工伤者不应予先行支付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好像看似说的有道理。但实际上并无法律依据。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并未规定老工伤者的工伤待遇排除在先行支付规定之外。

    其次,我们来看一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先行支付,工伤员工有了保障》。最高检公布的这个先行支付典型案例中的工伤者是2008年的工伤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案,最终行政诉讼胜诉,检察院介入后最终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因此,一级至四级老工伤者若遇公司注销后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生活护理费没着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另外,除公司注销之外,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或其他不予支付工伤待遇情形出现时,工伤者也可以依法申请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只要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就行。

    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第二款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612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