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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

2021-03-15 22:50:26 何慕律师 中国法律年鉴 进入主页

——访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何慕律师

编者按

刑事辩护关乎人之自由、生命和尊严,同时,刑事辩护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

本文主人公——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何慕律师说:“辩护律师直接帮助的是那些自由和生命受到威胁的人,自由和生命乃是人生最大的标的物,它比什么都重要,比什么都有价值。”

笔者同时也了解到,何慕律师是一位百分百只接刑事案件,百分百只做刑事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的资深刑事律师,多年来,他秉承“精细辩护、辩防结合”的理念,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和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以负责、严谨的态度和科学、高效的方法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出的“律师的‘法律辅助人’角色定位”“二五三辩护法”“刑事辩护的‘护辩、研辩与抗辩’”等有关刑事辩护的系统理论和经验总结,赢得了广大司法办案人员高度肯定和业界普遍认可,并成为青年人学习和快速提升业务水平的标准化样板工程。

另外,何慕律师同时还兼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宣传教育委员会委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为律师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不断贡献着自己的绵薄之力。

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在从事律师职业前,何慕律师曾是一名中学教师,且还担任某中学校长数年,在教育战线奋战14载后,遂拾起少时梦想——做一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国律师。其实,做一名律师的梦想,在何慕很小的时候早已在内心种下。何慕读小学时,一次家人与邻居发生矛盾,报警后却迟迟未得到公正处理,他便背着书包去派出所讨说法,到派出所后却看到几个民警在玩扑克牌,作为一个小学生自然不知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想法,与所长吵了一架后只得带着沮丧和委屈无功而返。但这个经历却在他懵懂的心里扎下了根,将来一定要做一个维护社会公正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他也渐渐明白,律师的职责就是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俗话说:“热爱是最好的老师”。经过备战和不懈努力,何慕终于在2006年顺利通过“天下第一难考”的司法考试,考试通过的第一时间,他就是毫不犹豫的选择辞职,并将自己执业的起点定在素有人间天堂之美誉的杭州,从此开始了他栉风沐雨的律师生涯和无畏前行的刑辩之路。

当然,何慕律师同样经历了执业之初的困难与困惑,于是,西湖畔便成了他经常驻足、停留、思索人生的栖息地。但他一直坚信,只要踏实、敬业,做好手头工作,待物以真,待人以诚,少些投机,多些务实,从事律师行业必然会有不错的收获。“从事一个正当的行业,只要认认真真做事,你不负这个行业,行业也不会负你,这是规律!”何慕律师道。

执业不久,何慕律师便确定了自己的专业方向——做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亦如前文何慕律师所言:“辩护律师直接帮助的是那些自由和生命受到威胁的人,自由和生命是人生最大的标的物,它比什么都重要,比什么都有价值!”

2010年,何慕律师加盟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后,即牵头成立了刑事业务部,并担任部门主任至今,现在的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规模已达200多人,刑事业务部也从起初的几个人发展到几十人。

从三尺讲台到法庭的舞台,从“万金油”到专注刑事,何慕完成了从教师到律师再到刑事专业律师的华丽转身。而时至今日,已经从事律师执业13个春秋的何慕,在每年的教师节都会收到昔日学生的深深祝福,学生们没有忘记他,他也没有忘记自己的学生们。从传道受业解惑者到司法公正的守护者,角色虽已转变,但他初心未改,依然坚守自己内心的正直、诚实和善良,待物以真,待人以诚。我们从其办理的案件中也可见一斑。

法治进程的推动者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事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执业队伍,一直以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确保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何慕律师说:“律师是通过个案的正义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虽只是一粒石子,却铺就在通往法治的道路上,正因刑辩律师的坚持,律师群体在推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中才具有了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成为推动法治前行的重要力量。以个案推动法治进程已成为中国律师的一种坚守,也是社会向前发展、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

笔者以为,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都是推动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的美丽注脚。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每一案件都成为法治的名片,让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正是何慕律师一生的追求,也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

下面,我们还是用真实案例来为大家以案说法,以警示自己,以警醒世人,并以此来感悟人生吧。

刑辩律师是当事人辩护者,不是掩护者

2015年2月,号称“全国公安史上最艰难的深水打捞”案——内蒙古商人“铁笼沉尸案”终于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再次开庭(杭州中院曾于2014年6月、8月、9月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媒体曾这样评价此案:“这起情节无比曲折的命案,在杭州公安史上,甚至是全国公安史上都将留下重重的一笔。”

要想了解此案,我们还要将时间回溯到2012年,这一年6月10日,因为巨额债务纠纷,44岁的内蒙古商人张某在杭州某酒店被人劫走,随后遭到近3个月的非法拘禁,辗转永嘉、青田山区,最后遭遇沉尸。

施害者与张某到底有多大仇恨,非要置其于死地,且还是以如此残忍的方式杀人,而据了解,两人只是因借贷引起纠纷,2010年,张某曾以企业运作为由向本案主犯胡某某借款2650万元以及其他大额赌债。

法庭上公诉人起诉书中指出:这个铁笼尺寸仅为60×70×70厘米,胡某等人生生将一个1米8的男子装进笼子,如同动物般对待。同时精心踩点,选择在青田滩坑水库作案。水库的北山大桥最高墩高116米,为我省第一,水库一带道路曲折,人迹罕至,然后在午夜时分,连人带铁笼抛入百米水中,足见作案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

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因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主犯张某某、金某某也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等六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不同阶段起协助作用,系从犯,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2016年12月13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铁笼沉尸案”中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的首犯胡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案历经3年终于告终。

我们了解到,在此案中何慕律师担任了傅某某等六被告人中其中一人的辩护律师,其是案发深夜将被害人用车运往沉笼水库的人员之一,虽然其行至临近水库路段处停下等候,不是将铁笼沉入水下的直接行为人,但深夜将铁笼运到水库的“明知”, 其角色是可想而知的。此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所要承受的刑罚也有着天壤之别。何慕律师经多次会见和了解案件经过获悉,其与其他案犯在运输途中没有任何交流,是要将囚禁张某的铁笼运至下一个囚禁地,还是要将张某杀害,其并不明知。发现这一细节后,何慕律师再到案发现场实地调查获悉,过桥后有村舍,被告人认为主犯胡某某可能是将囚禁张某的铁笼运输至更隐蔽的村落。后何慕律师将这一个观点反馈给主诉检察官,建议公诉人就此细节向当事人核实,同时表示,辩护人认为:由此可见,当事人仅为非法拘禁行为,不具有其他的犯罪故意,不应再被控故意杀人之列。后,公诉机关采纳了何慕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其被处以较轻的刑罚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还需要耐心和细心,方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当然,这些都是要基于案件事实的本身,律师不会杜撰或教唆当事人说谎,因为刑辩律师是当事人辩护者,不是掩护者。”何慕律师道。

刑辩律师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说服”

何慕律师说:“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说服’,说服侦查机关撤案,说服公诉机关不诉,说服审判机关宣判无罪或轻处,说服办案机关采用缓和的刑事措施。”以下两案即何慕律师“说服”成功的经典之作。

(一)某人寿公司挪用资金案:浙江某人寿公司因股东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其中一股东李某被司法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数亿元)被绍兴检方批准逮捕,其家属聘请何慕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何慕律师接受委托后,每天早晨天还未亮,就赶紧起床从杭州赶赴绍兴,以赶在8点30分检察院上班前提前到达,第一时间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经过数度耐心的沟通、交流,终于说服检察官认可其辩护意见:李某对于挪用资金未起到组织和控制的作用。检察官也认为,此案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李某不足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遂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李某无罪释放。

(二)王某贷款合同诈骗案:2016年,王某多年来一直负责帮助企业在银行贷款,并从中间抽取佣金,某企业从银行贷款4亿元后因资金链断裂遭遇银行追索贷款,银行在追索无果后报案,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立案,并将王某等人刑事拘留。作为王某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何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了弄清楚王某一系列的资金放贷行为,接连会见王某4个工作日,终于将王某的放贷行为彻底搞清楚、弄明白,最终得出王某的行为并非诈骗,其与银行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辩护意见,且王某等人还一直在积极偿还银行贷款。

随后,何慕律师整理出一份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呈送检察机关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并耐心地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最终,检察官也认为,此案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王某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经上报检委会后获得批示,在王某被刑拘的第30天作出了对王某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何慕律师继续跟踪案件的进展,经过两次退侦后,公安机关终于撤销了案件。

让法律也有温情

在一起备受关注的弑父案中,一审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其家属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重遂辗转找到何慕律师,希望何慕律师担任张某二审的辩护人。但当何慕律师带着助理来到看守所会见张某后,张某面如死灰的表情告诉他,这个孩子对人生已经失去了希望,他的工作不仅仅是要为张某辩护,而是要拯救他的灵魂。面对张某的拒绝,何慕律师没有放弃,一边与他聊天,一边进行安慰。此时,曾经做过教师的经历让何慕律师很快走进了张某的内心世界,在耐心倾听何慕律师对于法、理、情的剖析以及人生的感悟后,张某的眼神也渐渐有了光亮。

会见很快结束,在返回杭州的路上,小助理泪眼婆娑地说:“这个人太可怜了,我觉得他可能还会找我们。”果然,回到杭州数日,其家属再次来到大成律师事务所约见何慕律师,称张某想通了,希望请何慕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向何慕律师敞开心扉的张某终于讲述了他不为人知的人生心路和杀害父亲的经过以及自己十多年来所经历的煎熬和痛苦。

原来,其父亲是个瘾君子,吸毒后经常产生幻觉,在幻觉中父亲认为儿子与母亲通奸,遂对母子二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十多年来,他都分不清父亲什么时候正常,什么时候要爆发了,可以说,在他的生活里只要父亲在身边,他就得“提心吊胆”的度过。

张某毕业后,经朋友安排在东阳找了一份工作,长得帅气阳光的张某很快交了女朋友,一天,父亲来电说要到东阳看儿子,正与女友欢声笑语的张某听到父亲要来东阳的电话,一颗心立刻如掉进了“冰窟窿”,张某立即让女友离开,自己去接父亲回到出租屋。父子见面后一起吃了饭、喝了酒,起初父亲并无异样,对儿子一直关怀备至,但酒后父亲又旧事重提,并硬拉着儿子要回家对质,一番折腾后,父亲才冷静下来,两人又回到出租屋并躺在床上,相安无事。本以为当日父亲不会再发作,但张某一厢情愿的想法还是落了空,父亲再次质问,并用手机充电电线勒住儿子的脖子,逼迫儿子承认母子通奸。这时,已经忍受父亲多年的张某开始强力反抗,情急中抓住父亲的后衣领用力勒下去,直至父亲的身体不再挣扎。自知闯下大祸的张某惊慌失措的跑出出租屋后报警,待警察到达案发现场,发现父亲已经死亡,张某遂被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轻的”的情节,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还没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具体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本身情况予以灵活掌握。而该案中,何慕律师就抓住了主要从被害人过错角度,对此案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环节进行了精准的辩护。

何慕律师又依据案件本身、法律规定、社会治理等将情、理、法等意见一并提交至二审法院,意见获得法院支持和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处张某缓刑。

回归社会的张某经过一审、二审的洗礼,对自己的人生再次有了期盼和希冀,可以说,是何慕律师给了他第二次人生,给了他们这个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庭生的希望。

“且不说律师工作最终会成为推动法治前行的重要力量,仅在个案上,刑辩工作也能快速直接的帮助到他人,我们出现在当事人落难之时,他们此时最需要获得帮助,刑辩律师的价值也更能直观的体现出来,这种价值体现也使刑辩律师有较多的获得感,从而温暖到自己。”何慕律师道。

让法律走进人们的心中

2016年,某单位领导贪污案发,当事人家属先后换掉了两任律师,在临近一审开庭前找到何慕律师担任辩护人,一审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二审辩护意见仍未被采纳,而该单位领导被投进监狱不久,又查出漏查的受贿金额,这时,当事人家属却又找到何慕律师,说当事人还是希望委托何慕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当何慕律师再次会见时,当事人隔着铁栏,一见到何慕律师就老泪纵横的说:“何律师,你终于来了,无论如何,你来了,我就放心了!”

“为当事人普法,让法律走进他们的心中,是律师的义务和职责。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连续更换律师,无论是案情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种委托人大多较难‘对付’,可是在我介入案件后,委托人对我极为信任,我想这应该是我工作中尽职尽责的结果,是沟通中认真耐心的结果,是精业敬业被委托人认可的结果,是对我个人的认同。所以,刑辩律师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责任心和使命感是打开案件疑难症结的动力,也是我们赢得尊重的根本,只要我们尽职尽责办案,即便最终的办案案件结果不尽如意,当事人对你还是非常信赖的。”何慕律师强调道。

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何慕老师

采访将结束时,在笔者的盛邀下,何慕律师无私地与我们分享了“律师的‘法律辅助人’角色定位”“二五三辩护法”“刑事辩护的‘护辩、研辩与抗辩’”等有关刑事辩护的系统理论和经验总结,这时,何慕律师似乎又回到了当年的三尺讲台,对我们可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下根据何慕律师口述整理)

何慕律师:“律师的‘法律辅助人’角色定位。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要做细做精,要起到辅助办案人厘清案情的作用,要从工作细致度或办案技巧的角度来与司法办案人员讨论。我们知道,办案人员特别是公诉人及法官,其专业知识、专业素养整体上不亚于甚至高于律师,辩护律师想在高水平的检、法人员面前、在环环相扣的刑诉程序中获得辩护效果并不容易,这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还需要耐心、细心。刑事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有不同的特点,现在一线的公诉人、审判员工作量大、压力大,受缚于体制,案件对他们而言就是来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工作,虽不能说乏味,我想也谈不上热情;案件堆满案头,应该也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工作程序上行政特色不减,其法律判断也未必能自如 。而律师由于职业特点使然,办案有热情,对案件入手单一,只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着力点集中。这样,律师也就更能够仔细周全的研究卷宗。鉴于律师服务的市场性,即便有辩护不足之处,也属于服务水准的范畴,律师并不因此而承担直接的责任,而检、法人员的工作具有国家机器的权力属性,出现失误会承担相当不利的后果,所以,律师办案可以说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追求的是“把案件办好”,而检、法人员要稳中求稳、但求无过,追求的是“别把案子办错”,而避免犯错的最好方法就是兼听则明和诉辩制衡。理解了这两点,就找到了与检、法沟通的钥匙。我们与检、法系统进行业务座谈的时候,他们多数表示,欢迎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律师可以帮助他们发现问题、避免失误,这应该是真心话。从检、法的角度,辩护人的“挑刺”不是坏事,发现问题,然后对这些问题进行诉讼的梳理、法律的判断和取舍、采纳或拒绝,或直接融入检、法的办案观点,从而实现辩护利益。

所以,我处理案件,会尽可能的把详细阅卷笔录、证据分析、对案件的理解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及时向相应办案人员呈送,并在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需求,权重法律意见书的侧重点。我相当注意的一点是,努力追求这样一种效果——办案人员看到我的法律意见,觉得我的意见是客观的,而不是与之针锋相对,是协助其厘清案情准确把握全案的,而不是不顾实际只要利益。我会尝试着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他们处理案件的实操可能,提供相应的信息和处理建议。

当好办案人员的“助手”,这种技巧的运用,是通过辅助他人的态度、细致的信息呈现来影响办案人员,说服、打动他们,从而实现辩护目的,不是附庸于办案人员,更不是对办案人员的唯唯诺诺。如果前期意见没有被接受,我们当然应从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据理力争,行使好辩护人职责,此时再直面辩争并不迟。当然,工作要尽早,要及时把这些意见与材料送到办案人员手中,方便办案人员能在阅卷前或阅卷的同时看到,如若太晚,办案人员已经对案件形成既定的认识,对与自己认识相异的辩护意见较不易接受。辅助人的技巧运用使我受益颇多,最终也转化为当事人受益。

何慕律师:关于“二五三辩护法”。我认为,在刑事案件的每一阶段都要百分百尽心尽力的情况下,还应进一步对每一阶段进行精耕细作,并在着重点上加以区分。侦查阶段占“二成”,审查起诉阶段占“五成”,审判阶段占“三成”。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的一点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以说是“无冕之王”,所以要占到辩护律师“五成”的精力,我所办理的很多案件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与检察机关进行耐心地沟通交流,并提交律师专业意见,最终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获得不予起诉的结果。上文提到的某人寿公司挪用资金案、王某贷款合同诈骗案即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竭力与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耐心沟通并提交律师意见,才有了当事人获不予起诉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良好结果。

何慕律师:“刑事辩护的‘护辩、研辩与抗辩’”。 “护辩”就是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措施后,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当事人,并将与之所犯罪行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普法宣讲,要告诉当事人他有哪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然,这种普法宣讲不能等同于对社会的广泛普法,而一定要有针对性,这就是我所说的“护辩”,“护辩”与“二五三辩护法”的“二”相对应。“研辩”,顾名思义,就是要研究卷宗材料,对公安、检察机关既有的证据进行仔细研究,力求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突破口,并尽快提出对当事人有力的辩护意见,“研辩”与“二五三辩护法”中的“五”相对应。“抗辩”在法庭,也即当辩护律师的意见未得到检察机关采纳,或未完全被采纳的情况下,我们还有法庭抗辩的阶段,“抗辩”与“二五三辩护法”终的“三”相对应。

无论是“二五三辩护法”,还是“刑事辩护的‘护辩、研辩与抗辩’”,其阶段和时间划分也并非那么清晰,总之,在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每一个阶段都重要,每一个阶段都不能懈怠,为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后记

据了解,何慕律师还一直参与杭州本土公益组织,多年来,公益已经成为何慕生活中、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何慕律师说:“阳光志愿队、永和志愿队、西湖义工、新希望公益,都是我的另一个家。我们助残、助学、捐资、献血、陪护、义卖、拾垃圾、维护秩序,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做大大小小的事。参与公益,人人可为,捐款捐物是善施,一个温暖的笑也是善施,到后来,反而是施善的人得到的更多,因为,给予别人的只是点滴帮助,自己收获的却是满满幸福!”

当看到一个个当事人的罪名被改变,获得罪轻判处;当看到一个个当事人走出看守所,从绝望走向希望……我想这种感受对于何慕律师来说应该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更让他感受到了刑辩律师价值和意义,或许正因这种价值和意义,让何慕律师对刑事辩护以及刑事业务的研究如此笃定和执着。面对当事人信赖的眼神,面对当事人的三次聘请,面对当事人的期许和重托,面对笔者的盛赞,何慕律师谦逊地说:“这不是当事人的胜利,也不是辩护人的胜利,而是法治的胜利。社会的肯定,当事人的信任,这些都是对我们刑辩律师的鼓励和鞭策,在未来的刑辩路上,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舍昼夜、无畏前行!”

是啊!是法治让人们看到了公平正义就在你我的身边,而个案的公正审判又促进了法治的进步,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说在中国律师界谁是最可爱的人,那么,刑辩律师当之莫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