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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视角谈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2019-07-15 22:39:23 张民元律师 进入主页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在私有制经济环境中产生并成长壮大,并作为一项私权利受到私有制国家机器的强力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移植到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制度环境之后,出现诸多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不相适应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公有制国家的发展。笔者从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角度出发,提出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以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从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来制定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案,促进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关健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一、中国知识产权之怪现状:

(一)商标注册的“圈地运动”。

注册商标不是为了展示和宏扬自身的产品品质和形象,而是占领商标领域有限的文字、图形、声音资源。占有资源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来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而是等待资源枯竭的那一天,以高价来出售这稀缺的资源。

所以,我们看到是:

1.国家商标局的任务繁重,中国的商标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居世界前列;

2.有众多的个体或企业申请了海量的商标,但大量的商标都是未出嫁的闺女,听其闻却未观其色,更谈不上牵手、拥抱。

3.政府、企业、个体打造了众多的商标交易平台,但看到的都是有价无市、有呼声、有成绩,但交易成果渺渺。

4.驰名商标满天飞,处处充满驰名商标,地方政府补贴大把大把发放,地方政绩捷报频传,但驰名商标大多数都是在“特定”的范围和区域“广为人知”,绝大多数“相关公众”闻所未闻。

(二)专利垃圾成公害,部份专利呈现负价值。大量有量无质的专利申请,占据着国家的专利申请通道,国家专利局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审核垃圾专利,专利代理机构为获证而公式化流程申报专利,企业花钱申请专利、花钱每年缴专利年费养专利,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补贴专利申请,动用财政资金奖励垃圾专利,一项垃圾专利的生存成本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年费、政府专利申请补贴、政府专利获证奖励,除上述基本费用之外,间接产生的成本费用还有政府审核垃圾专利的财政开支、垃圾专利占用专利申请通道造成专利申请通道堵塞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发生诉争产生律师代理费用、专利无效申请费用、审核费用、法院裁判的司法成本等,申请垃圾专利对于申请者来说,因为有国家申请补贴及其它专利资助的政策而可能持平或略有盈余,而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带来的却是巨额的负价值,而这种负价值却在专利申请量的递增中而呈现成倍、乘方的增涨态势。

(三)版权侵权现象严重,使用盗版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在中国,盗版、山寨版的流行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无论是销售者还是社会公众,从心理层面并不认为销售盗版、山寨版是件不光彩的事情,而是本着买卖自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平和心态。对于销售者来说,由于有进货渠道,有销售市场,且进货成本低廉,成为其创业投资的首选。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价格便宜,物美价廉深受欢迎。对于政府的打假行为,消费者均处于观望态度,漠不关心。对于政府执法部门强制将盗版、山寨版销毁的行为,还有许多人为之可惜,深表痛心。

(四)专利流氓、商标流氓横行霸市,商业化维权成为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下,许多不良经营者将行业公知技术、失效专利等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成果申请为专利(专利流氓),或将公众广泛使用的文字或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人为运作制造成为中国弛名商标(商标流氓),并凭借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开展大范围商业性打假。以提起诉讼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阻碍竞争对手出口货物,限制国内销售,面对专利流氓、商标流氓的商业性打假行为,竞争对手在现有机制下无力抗争,往往选择妥协、赔偿。商业性打假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专利(商标)流氓更加变本加厉,扩大“维权”范围,制造全国性的“维权”网络,一本万利,严重挠乱正常的经营秩序,防碍社会技术的进步。

二、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上至中央国家领导人,下至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历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专利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有声有色,规模盛大,类型多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成效明显。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成《商标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修改工作。加紧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出台了《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起草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规章。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3年底,所有地市级和县级政府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年内,多部门加强配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行动、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等,取得明显成效。

(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据2013年版权局公布数据表明,2010年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达到6.57%,按照国际惯例,一个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就可以称为支柱产业。年内,全国29个地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工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专利、商标、版权全年分别实现质押融资254亿元、401.8亿元、31.73亿元,总额同比增长79.46%。全年有530家企业投保专利责任保险,涉及专利1855件,保障金额达6438万元。

(五)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入。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中国办事处事宜取得重要进展。全年我国共签署知识产权各类有关协议51份。签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关于发展基础设施服务以支持专利审查工作共享的合作协议》,实现了云专利审查实验系统(CPES)和WIPO管理的检索与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系统的互联;与16个国外知识产权机构签署“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合作协议;首次召开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制定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路线图;参加中日韩美欧商标五方会谈;成功举办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测试及分子技术会议;与美国海关联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共查扣输美假冒消费类电子产品千余批,涉及货物逾10万件。

三、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问题的提出。

前二部分,笔者展示了现状与困境,也肯定了政府所做的努力,众多学者也提出了原因分析,但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政府很给力,但乱相依旧,“金矿”永远只是传说。真正的问题和根源在哪里呢?

是意识形态问题?还是法律制度问题?是文化背景问题?还是道德水准问题?是因为政府保护力度不够?还是因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笔者认为不能将原因归结到任何一个简单的个体因素,也不能单纯地认为是政府的保护力度或者是社会公众的道德良知问题,笔者认为是个复杂的系统生态问题,即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问题。

(一)提出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笔者先陈述一下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系统构成。

如图:

外围环境(保护环境):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法律、政策、文化、道德、国际环境(图为“○”形状表示)

中间环境(转换环境):生产、销售、消费(图为“△”形状表示)

内部环境(生存环境):信息、人才、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图为“□”形状表示)

(二)知识产权的历史生态环境;

知识产权制度最早萌芽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为了保护技术发明人的权利和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意大利的著名城市威尼斯在1474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赔偿百枚金币,并销毁全部仿造设施。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

16世纪以后,英国早期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财富和保持国家经济的繁荣,鼓励发明创造,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在专利制度确立的同时,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随着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传播,书籍成为科技知识和文学艺术的载体。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率先实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安娜女王法》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奠定了基石,被誉为著作权法的鼻祖。1790年,依照《安娜女王法》的模式,美国制定了 《联邦著作权法》。在英美强调版权的普通法系确立的同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强调人格权的大陆法系也诞生了。1793年法国颁布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而且还注意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该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

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也在19世纪初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按私造文书处罚,确立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最早的一部商标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逐步发展起来。

显然,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私有经济空前繁荣,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其核心价值观是:私有智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的是发明人对智慧成果的绝对垄断权。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迁移与生态环境系统的改变;

知识产权制度从私有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引进中国,进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是国家的主体经济,国家会动用全部的国家机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私有知识产权。私权垄断在资本主义国家是受整个国家机器保护的天经地义的权利,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器和国家意志保护的是全民公有。

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和特色,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出生,我们采取扶持与补贴,对于知识产权的转化我们采用引导与财政支持,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我们采取有理有节的保护,总之,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态环境之后,无法体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技术垄断权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权利,而更多地体现了全民所有的中国特色。

(四)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的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1.知识产权内部环境(生存环境)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孕育和出生于私有制体系之下的私营企业或私营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体以获取市场垄断地位为目的,花血本从事知识产权研发,其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形成技术上垄断,以获得市场上产品的垄断地位。而知识产权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之后,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主体和私营经济主体在从事知识产权研发时,虽然也有通过知识产权研发获取技术垄断地位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并没有资本主义国家私营经济的愿望之强烈。原因有三:

(1)对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研发的成果权归全民或集体所共有,对于从事研发的个体人员或研发团队来说,缺少那份希望通过技术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的动力;

(2)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虽然有希望通过技术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的动力,但由于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小的一部分,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占主导和支配地位,仅仅是国家经济的重要补充力量,因此民营企业所获取的国家机器的开发资源、转化资源、保护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民营经济也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弱势地位,所以缺少投入的信心和研发的热情。

(3)即使所有经济主体有投入开发的愿望,但知识产权制度引进之后的现状以及对未来知识产权发展预期,大多数经济主体缺乏信心。

2.知识产权中间环境(转化环境)的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研发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化为生产力并获取巨额利润,所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均是以转化为前提的,丰厚的利润回报是知识产权转化的原动力,所以大多数研发的知识产权均能有效并成功地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知识成果的创造价值。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对于知识产权的转化都处于观望状态,因为转化必须投入转化成本,而这种投入存在许多未知的风险,如果投入转化成功对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领导层有政绩,私营经济有利润,但如果一旦投入转化失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领导层谁也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私营经济也不愿意去冒风险,所以大多数情况是采取模仿市场上已经转化成功的产品略做改进,吸取他人的转化成果,以减少自身的投入风险。

3.知识产权外围环境(保护环境)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私有财产的神圣权利,不单纯体现在国家机器的强制效力上,也同样体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宗教等诸多领域,在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的神圣不仅有国家机器的强有力保护,而且体现在社会公众的意识、观念、修养、美德、宗教以及日常行为规范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深入到国家意志、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意志,所以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受到上至国家机器、下至社会公众每一个个体的强有力保护。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中,对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的保护虽然写进了国家宪法,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意志体现的是共同富裕,保护的是全民共有,无论国家制定何种强有力的法律和采取何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全民共有的国家主体意志不会改变,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公共财产神圣不何侵犯的观念不会改变,社会公众的文化、道德、修养、美德、宗教意识中的均贫富的思想意识不会改变。私有财产作为一项权利理应受到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的多重保护,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打土豪、分田地、等贵贱、均贫富的社会主义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在社会主义国家无法保护其垄断地位。

四、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环境系统中“水土不服”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从资本主义国家移植过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水土不服的现象和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指导不足,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生存、转化、保护等诸多领域的理论指导不足,导致知识产权的社会实践缺乏正确的指引,所以出现各种水土不服的症状。

1.理论界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也没有理论来研究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环境的关系;

大多数企业家和学者致力于知识产权个体环节研究。比如:研究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驰名商标问题、研究专利申请问题、研究专利转化问题、研究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问题等。研究知识产权的领域大多局限于知识产权本身。也有的学者意识到了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文化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但这些学者也仅限于研究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文化等领域的专业问题,至目前为止,笔者没有看到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整体结合进行研究的文章或论著,这项研究工作在国内目前还是空白。

2.理论界也有学者可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但可能不敢提出来,或者即使提出来也找不到对策。

第一、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移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之后出现水土不服,许多学者首先想到的是必须改变知识产权的生存、转化和保护环境,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是资本主义高度发达之后兴起的在知识领域的私有化垄断制度,学者可能认为要改变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就必须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而这是一个严重的政治立场问题,所以即使学者有这种想法也不敢提出来。

第二、也有学者看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水土不服,在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根本制度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许多学者试图去改变知识产权本身,希望能通过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以使知识产权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制度,所以出现了知识产权变异、异化等许多理论。但这种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做法改变了知识产权生来具有的私有性和垄断性,所以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畸形发展。

3.改善知识产权环境的课题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或者说还没有引起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重视。

国家和政府部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研究和思考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来清洁和净化知识产权的环境,当然更谈不上有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知识产权环境。当前国家和政府的科研机构的研究课题要么局限于研究知识产权本身(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要么局限于研究知识产权的环境因素(政策、法律、文化、国际条约),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研究知识产权的环境并制定相应的环境净化和保护政策。这项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在我国目前处于空白状态。

五、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下的“水土不服”。

第一项建议、解决知识产权内部环境(生存环境)的清洁问题,采取政府、民间组织、个人清洁和净化知识产权生存环境的专项措施。

知识产权内部环境(生存环境)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知识产权垃圾遍地却无人清理。原因是多方面的:

(1)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为了抓政绩,片面追求知识产权的数量,对于大量的知识产权垃圾坐视不管,明知知识产权垃圾堵塞申请通道、掩埋黄金知识产权、造成知识产权负价值,却仍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仍然在工作报告上汇报申请量的增涨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

(2)各类中介和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明知是知识产权垃圾,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知识产权代理组织明知是垃圾知识产权,为了自身的代理费用仍然机械式的代理申请,以获证为终极目的。知识产权宣传组织,人云亦云,按照政府的精神和指令开展宣传,以期增强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以保护为重心,只要有国家的证书,都按现有程序保护。

(3)知识产权个体,为争取国家知识产权补贴和各类知识产权优惠政策,无视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获取政府补贴和各类优惠政策为目的,海量申请,坐收补贴和优惠政策。所以结果是知识产权垃圾遍地,恶臭满目。

当务之急,政府、各类组织和个体必须要采取措施为:

(1)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应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检查和监督职能(目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只监督质量不监督技术),开展对各类已申请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监督筛查,撤销垃圾专利、圈地商标的授权,追缴已发放的垃圾知识产权骗取的国家知识产权补贴和各类优惠补贴。对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实施国家监督,受理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的各类举报投诉和知识产权授权复审;组织和领导全国各类知识产权清洁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清洁净化活动。

(2)鼓励和引导各地民间组织成立知识产权创新监督行业协会和各类宣传引导知识产权环境清洁和净化的公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清洁和净化宣传,对已申请和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实行创新监督,排查各类垃圾知识产权并清理净化。

(3)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个人自愿成为知识产权创新监督“义务清洁工”、“清理知识产权垃圾志愿者”,举报、排查、挖掘垃圾知识产权,各级政府及法院应及时受理“义务清洁工”所提起的垃圾知识产权净化投诉或诉讼。

第二项建议:调整现行的知识产权引导与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将知识产权创新引入正确的轨道。

对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引导与鼓励政策,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引导创新、鼓励创新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明显表现为知识产权创新的数量增加、社会公众创新意识增强。但由于地方各级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指导思想上存在认识偏差,使得有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创新上片面追求数量,不管不顾知识产权创新的质量与效果,只要获证就发补贴,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要求,就认定为示范(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等,甚至对于某些企业为了骗取国家政策补贴而制造虚假创新的现象也不管不问,在汇报政绩时,打肿脸充胖子,虚报数量成果,忽视质量与效果。由此造成大量垃圾知识产权成公害。同时又由于体制原因,各地政府部门明知垃圾知识产权存在与恶化,却因为自身利益等多种原因,坐视不管,放任垃圾知识产权增涨。

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知识产权引导政策,并不是否定现行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引导政策,而是应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申请补贴与知识产权资助及优惠政策,具体改革措施应包含以下几点:

(1)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在发放知识产权申请补贴及评审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项目过程中,应从严把控,特别是审核专利申请补贴及审核外观与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且应该承诺若专利被无效之后应该全额返还所申请补贴,若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该双倍返还。

(2)政府应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知识产权补贴发放的监督与检查职能,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有权查处弄虚作假,并有权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应通过立法及制定政策,鼓励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及个人依法检举、揭发各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鼓励各行业协会、民间团队及个人依法对虚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或者采取其它合法的谴责及教育措施。

现行的知识产权补贴政策由于过于宽松,且缺少合法的监督,所以导致知识产权乱相百生,各种弄虚作假现象五花八门,知识产权垃圾因此呈几何增涨,有泛滥成灾之势。若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收紧尺度且加强监督,相信会有效地减少垃圾知识产权的数量,清洁知识产权的内外部环境。

第三项建议:由国家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的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总公司设中间实验室、知识产权收购平台、知识产权转化平台。

之所以提出由国家出资设立全民所有制的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的设想,是基于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考虑,同时也是考虑解决知识产权转化难与转化率低的问题。

首先,建设和发展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对于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知识产权由私有经济主体开发,为私有经济实体所持有并垄断,其目标是促进和发展私有经济,整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机器也是基于保护私有经济的目的给予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一个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知识产权的目的应该是推动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私营经济只是我国鼓励和支持的方向,而不是我国的主导方向,而且在当前我国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发展也必须服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笔者建议由国家出资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也正是基于中国国情,顺应全民所有制经济主体发展的实践要求。

其次,知识产权战略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也相应上升为国家义务,国家应该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发展,承担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和业务能力创新的义务主体。由国家出资设立全民所有制的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也正是基于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要求,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需求。

第三、由国家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可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转化难和转化率低的问题。现实阶段之所以知识产权转化难和转化率低,其根本原因由于体制原因所造成的,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出生于私有经济为绝对主导的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的整个体系结构和运转模式都是为私有经济基础服务,并且绝对服从于私营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相应制度。当知识产权引进至一个以公有制经济占支配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后,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转化便失去了私有经济主体的支撑,失去发展和推进转化为生产力的源动力,所以大多数知识产权只是本本族,且存活周期不超过三年。

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知识产权若要有效转化,在缺乏私有经济源动力的情况下,需要全民所有制经济凭借其强大的国家机器后盾来推动和转化,全民所有制经济应该也必须来承担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的国家任务。由国家出资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的操作模式就相当于国家出资设立电力发展总公司的操作模式一样,由国家来垄断知识产权资源和技术,并凭借国家机器向有知识产权需求的利益主体输送。

具体的操作模式,由国家出资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在总公司机构内部设立知识产权调查部、知识产权采购部、知识产权分析和试验部、知识产权销售部、知识产权售后服务部。知识产权总公司对各类主体申请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分析,选择收购有价值可转化的知识产权,依赖总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设立中间实验室,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可转化性进行中间实验,将实验不成功的知识产权淘汰出局,将实验成功的知识产权销售或许可给有需求的经济主体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这样既解决了设立中间实验室的经费问题,也有效促进了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生产力。

笔者认为,在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国家,技术垄断必须由公有制经济主体来垄断,这才与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相适应。一个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国家,技术却垄断在少数私营经济主体手里,无疑损害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没有实现私有垄断的可能性。

同时又必须指出,笔者主张由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总公司垄断知识产权技术,并不排斥集体所有制和私有经济主体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也不排斥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主体自行转化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总公司的目的,只是确立公有制经济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主体仍然是发展和转化知识产权重要力量。同时国家既鼓励集体所有制和民营经济独立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同时也鼓励集体所有制和民营经济主体将自身开发的知识产权与全民所有制的知识产权并网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分配。

第四项建议: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并且应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手段。

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在我国有海关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措施,但相对而言,目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中商标的行政保护因为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经济侦查支队的联合组织,相对较强一些外,专利行政保护与版权行政保护显得非常弱势。全国各地的专利行政保护部门大多设置在科技局或知识产权局的下属部门,往往是有门牌无人手,有人手无设备,有设备无权利,大多形同虚设,专利行政执法的侦查力度和查处力度与实际宣传的功能定位并不相一致。版权行政保护机构设置在版权局之下,与专利行政保护机构一样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地位。

笔者为何主张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地位,而不主张弱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高司法保护的地位与作用呢?司法保护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在知识产权的创新与成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举证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使得大多数弱势的权利人由于无法获取侵权证据而对知识产权诉讼望而却步。同时,反过来,极少数处于强势或优势地位的权利人却利用其强势地位,采用“陷阱取证”、“批量取证”,同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关系,获得商标虚假驰名或批量申请已成为公知技术的垃圾专利,获得授权后开展商业化维权,以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种盈利赚钱的工具,或者凭借其强势地位,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制造刑事冤案或打击竞争对手,致使“专利流氓”、“商标流氓”、“商业秘密流氓”横行霸市。

在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中,有学者提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者的侵权成本,用“让侵权者赔得倾家荡产”的方式来制止或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何国家立法不采纳这些建议,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赔偿额仍然非常少。笔者认为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知识产权流氓”的大量存在,“恶意诉讼”、“商业化维权”的现象普遍存在,若国家立法提高侵权诉讼的赔偿额度,将会使“知识产权流氓”更加一本万利,国内的知识产权维权环境更加恶劣。

笔者主张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地位与作用,并不排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合理化、良性化发展,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色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仍然并且应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居于主导地位,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其具体理由如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经济主要增涨点和绝大多数社会资源集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作为经济增涨的源动力的知识产权也应该集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对于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所私有,而是全体人民所共有,对于全民所共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侵害时,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不能取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志或管理层的决策意志,保护全民所共有的知识产权应该是一项国家义务,国家立法机构及国务院应该动用行政机关的强制权打击和制裁侵权者,而非民事诉讼中的提起诉讼意思自治,侵权赔偿谁主张谁举证,而是应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保护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知识产权犯罪。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较,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行政保护存在较大的优势。

第一、行政保护措施的启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具体较大的灵活性。对于能为国家和人民带来科技创新动力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该依职权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并依职权对侵权者实施制裁,相对于只能依申请而启动的司法程序来说,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也更符合全民公有的国家体制。

第二、行政保护凭借国家机器为后盾,可以动用行政网络强大的权力资源广泛深入取证,获取有效侵权证据,并可凭借行政权力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效保存侵权证据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对于依申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来说,不仅申请人存在取证难的障碍,同时动用司法权力取证或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提供高额的诉讼保全担保,取证成本和制止侵权的成本均非常之大。

第三、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而启动的行政保护强制措施,程序的启动是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分析、论证后而依法启动的,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又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应该并且必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而绝非是因为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也绝不会并且绝不可以采取“陷阱取证”,也绝不会为盈利赚钱而“商业化维权”。行政执法机构在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下,不会也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流氓”,扰乱知识产权秩序,阻碍科技进步。

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成长与进步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并且应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行政保护措施为主导力量,建议相关政府决策机构改变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形同虚设的现状,充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力量,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地位,有效发挥行政保护在中国当前阶段的主导力量,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有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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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记者金思柳,责任编辑侯俊杰,《民间发明人陷入“中国式魔咒” 多数人穷困潦倒》,汉网-武汉晚报,2010年12月08日。

[3]  申长雨,《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4年01月17日。

[4]  聂义峰,《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质量新闻网,2001年04月25日第四版。

[5]  王瑜,《如何提高专利转化率》,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文库,2009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