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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风险与防范

2019-12-06 14:03:28 徐国功律师 进入主页

刑事诉讼作为律师业的使者和摇篮,它孕育了一代又一代律师,让律师业这一奇葩越来越绽放出奇丽的光彩。但随着法制的日益完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由此也加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翻船落马、深陷囹圄的事件大幅增加,让律师对刑事诉讼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

在这里我们所指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又难以知道是否会发生的,使律师遭致严重后果的一种潜在危险和灾难,之类风险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这类风险的发生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直接紧密相关。换言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引起此类风险发生的前提,同时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伴随始终。

第二,此类风险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主动所为。简言之,风险是人为导致的,而非客观必然的灾难。至于是何人所为,则较为复杂,它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为、也可以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所为,又可以是证人、鉴定人或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案人员所为。

第三,此类风险损害的是律师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有时会祸及律师的父母、妻儿等亲人。可见风险的受害人主要是律师自身,却不仅限于律师。第四,此类风险具有多重性,即不仅损害律师的某一项权利,往往是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同时被损害。

这类风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加以分类,单以风险损害律师合法权益为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政治风险。即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而遭致的涉及政治权利和政治前途的风险。按照《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规定充分表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轻则吊销执业证,让你永远失去做律师的资格,重则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政治上出现了永远的污点,行动上受到诸多限制,连常人能做的事,你却只能望洋兴叹。

2、人身风险。是指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人身权受到伤害的情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首先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难以避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情况,律师自身有可能被追究脱逃罪,另外,如律师警惕性不高,在与犯罪嫌疑人亲属接触中透露案件情况,传阅案件材料,则有可能被追究泄漏国家秘密罪。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串通、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证人改变证言,律师职则可能被追究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最终导致律师被拘留、逮捕、起诉,直至审判。如湖南衡阳的彭杰律师,其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抢劫案的辩护过程中,其在看守所会见时,由于被告与看守所人员串通而脱逃,他自己却被以“玩忽职守”而错误拘留、逮捕。又如云南玉溪的王某律师在办理一起雇凶杀人案的过程中,为被告人传递一纸条而受到审判。这些都是律师人身受伤害的活生生例子。

3、人格风险。即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在人格上、名誉上受到侮辱、损毁等。这种风险可发生在不同场合,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说律师在法庭上受到审判长的呵斥、驱赶,干扰律师的发言;受害人一方对辩护律师的侮辱,说律师是收了他人的贿赂或对律师进行公开恐吓;有的说律师是金钱的奴隶,为钱不惜替坏人说话。如此种种,对律师人格上造成了伤害。

4、财产风险。为报复律师的辩护发言,受害人一方往往会发生对律师办公场所、住所等进行损毁的行为,也可发生偷盗律师财务的行为,以示对律师的报复。

上述种种风险,不仅直接损害律师的个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和妨害了司法公正,让众多的律师对参与刑事诉讼望而生畏,敬而远之。究其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上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律师职业及作用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历经了许多艰辛和坎坷,直至现在律师制度在我国完全建立,让律师有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律师业务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但由于社会上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律师存在的必要性不了解,片面认为律师是“为犯人开脱”、“替坏人说话”、“包庇罪犯”,是法制社会的一个“陪衬品”,认为律师可有可无,真正的执法者是公、检、法机关,律师参与不参与刑事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查办和审判,在这样一些旧思想、旧观念的影响下,社会上一些人及一些领导干部便对律师产生一种反感,认为做律师不过是想多赚一点钱,律师的调查取证不过是装样子,糊弄当事人,因此涉及律师对这样一些人和领导调查取证和需他们配合取证时便肆意刁难,嗤之以鼻,甚至想方设法制裁律师。这是导致律师产生风险的一个主要社会根源。

2、立法的不完善和有隙可乘,也是产生执业风险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我国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打开了广阔的大门,但由于这些法律对律师权利的行使缺乏保障,让律师权利的行使变得可有可无,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例如《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初看似乎无可厚非,因为无论是律师还是司法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该规定的不严密性。因为该条把理应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律师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单独落到了律师头上。更为让人担心的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里的 “引诱”法律并未界定,律师调查证人,证人改变了以前的证言,是否一概认定与律师引诱有光。一般来说,证人证言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真的,二是假的。如果证人以前作证是假,后改假为真,这也是改变了证言;证人以前作证是真,后改真为假,也是改变了证言。假设对证人改变证言不问真假,只问后来的证言是不是律师取证获得,一概归罪于律师引诱,那很多律师便会因此而失去自由。

3、对委托人的盲从。有的律师片面强调“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巫医格言,对当事人的要求,无原则迁就、附和,最终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4、少数律师的自律性差,道德失范,知法犯法,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律师经受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在执业中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法钱交易”。其中一些人为了达到招揽业务的目的,故意毁灭、伪造证据,借办案之机敲诈当事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5、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健全和力度不够,是应当加强的一个问题。《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保护过于原则、抽象,失去可操作性,使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落不到实处。现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机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和律师本身,其维权的实质是自身维护自身,而且是弱者维护弱者,达不到真正维权的目的。因此,要真正维护律师权益,必须从法律上真正有法可依,并且扩大维护律师权益机关。、

6、我国律师制度善不成熟,这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和产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它经历几百年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相当完善,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地位,律师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理解。而我国律师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律师制度在发展中与其他社会制度难以避免发生相互排斥、倾轧现象,不成熟的律师制度则首先受到冲击。

为使律师业健康发展,让律师在执业中产生更多的安全感,避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和自我保护:

第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制度和作用以及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和一些领导干部以及一些执法人员对律师存在着误解的情况,我们主管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律师正面宣传的力度,让广大的民众了解到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同时它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剂良药。

第二、执业中要提高守纪的自觉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该严格自律,洁身自爱,特别是对司法机关要求律师的限制性规定要严格执行,不能抱着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任意为之。如会见时不得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件,不能将通讯工具带入会见场所,与被告人通信时不得提及同案犯的供述情况和证人证言情况,以避免非法侵害律师事件的发生。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方便时可邀见证人在场,在对证人取证后应要求证人通篇阅读取证内容,经证人核实记录无误后要求证人在每一篇笔录上签字捺印,以确保取证工作的准确无误,让证人对自己的作证心服口服。另外,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力戒大包大揽的工作态度,应本着事实和法律向委托人作客观的分析,不要为争抢某一业务而向委托人“打包票”。只有做好以上几个方面,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才不被外界干扰,委托人所左右,正常行使律师职权,防范风险于未然。

第三、健全律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障制度,让律师执业时真正能大声说我是依法行使权利。比如在律师法中应明确规定:各级单位、组织、个人在律师对其调查取证时应如实作证,如对明知案件事实和情况而拒不作证的,应以妨害司法罪来追究其责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应由公、检、法、司法各级政法机关的领导组成,加大对非法侵害律师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那些因对律师有偏见而执意制造事端的人无隙可乘,也不敢肆意为之。

通过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来自不同方面风险的认识,从多方面总结律师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最终防止和杜绝残害律师事件的发生,给律师执业以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正常的气氛,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更大的作用,让律师事业走上一个正常的轨道,因为律师既是法律的传播者,也是法律的保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