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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几个涉黑案件——兼论司法人员的担当和律师的脊梁

2020-09-08 09:09:53 关振海律师 进入主页

刚参加完一个案件(庭前由涉黑变更为涉恶)庭审,身心疲惫,本想着上车能够休息一会,却发现无法入睡。列车一路奔驰,窗外景色很美,随着列车的行进不停地变换着,时而郁郁葱葱、青翠欲滴;时而山水相间、水天一色;时而烟雾缭绕、阴雨绵绵……不禁思绪万千,近期办理的涉黑案件也一一在脑海中闪现出来。 

徘徊在涉黑与不涉黑之间

这是发生在G省(我国西南部欠发达省份)的一个刑事案件。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家属委托,当时起诉意见书认定是涉恶案件,共有9个罪名。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变更为涉黑案件。也就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认为该案件已经达到了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于是变更起诉意见书,新增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我代理的当事人排名第一位,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加上新增加的两个罪名,侦查机关认为他一共涉嫌11个罪名。

家属得知消息很是恐慌,因为涉黑与涉恶虽一字之差,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影响明显不同。如果涉黑,当事人不仅刑期更长,会被没收财产,并且涉黑案件的负面政治评价也要远大于涉恶,对子孙后代影响深远。当事人得知消息后则很蒙圈,他一直认为自己派人催债,行为方式可能不当,万没想到自己竟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

我的辩护压力也一下子增加好多,于是赶紧改变辩护策略,先后写了三份不构成涉黑的辩护意见,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承接该案件时我有一点担忧,G省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一般来说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业务水平也往往弱一些,可能不容易沟通。但事实证明我的担忧只是一种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态度很好,对我提出的意见也很重视,虽然采纳了我部分意见(拿掉了2个罪名和部分罪名的犯罪事实),但在起诉书中还是保留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

案件移送法院后,我决定提前跟法官沟通,详细阐述涉案人员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点。记得我去法院时,一个有点帅气的年轻小伙子接待我,年龄在30岁左右,交谈过程中才知道是法院刑庭庭长,87年出生。他告诉我,他们法院刑庭就他一个员额法官,3个助理都是女性。当时他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有所了解,但因为还没有看完所有案卷材料,对案子的细节掌握不太全面。当时我就把整个案件不构成涉黑的理由详细陈述了一遍,3个多小时的交谈中,这名庭长一直听得很认真,还不时在笔记本上记着什么。临走时我把几万余字的书面辩护意见留在了法院。

之后的庭前会议上我提出了涉案证据不合法的几个要点,检察人员面色凝重,一一记录。之后没过几天,我接到了法院电话,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撤回了我代理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

面对家属的蛮横和无理要求,我愤而退出辩护

跟涉黑案件家属打交道,也是很有压力的一个事情。这是发生在S省(东部经济发达省份)的一个案件。侦查机关认定是涉黑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这个案件最初由我和同律所另一位律师共同代理。在我的印象里,这个案件的家属很是着急,不停地催促我们会见、跟办案机关沟通、要求我们加快阅卷速度,希望我们的辩护工作“天天有进展、时时有更新”。

家属的态度给了我们很大压力,这也是之后我退出辩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律师工作加班加点属于常态,但如果有家属整天盯着追问案件进展,甚至不时指挥律师如何办案,“整个人都不好了”恐怕是一个大概率事件。为了办理这个案件,过生日当晚我加班到凌晨3点多,原因就是第二天一早要去S省跟家属见面。

我记得在吃饭时,家属找了当地一位有名望的亲属陪坐,嫌疑人的哥哥A(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不停地倒酒,闲聊期间他们话里话外不停吹嘘自己的关系和能量。饭后A从包间出来,手里拿着一些餐巾纸(或者其他什么东西)。旁边的司机过来接,估计是接的慢了,A直接将东西仍在地上。看到司机弯着腰在地上捡的样子,我内心很是挣扎。

家属说他们找到了鉴定机构,想让我们直接跟鉴定机构沟通。我们认为这是违法行为,断然拒绝。家属见我们态度强硬,就让另一位其他律所的律师去了,回来后该律师向我们转述了鉴定机构提出的“辩护秘籍”。

案件退补回到检察院后,我们复制了补充证据光盘,材料还没有打印出来,家属便追问阅卷进展,我说刚开始看,对方家属便质问为什么还没有看完。我耐心地解释,说案卷还没有完全打印出来,我们手中也并非这一个案件,更何况这个案件刚退补回来,不用这么着急。后来对方家属很激动,说我耽误了他们的案子等等。思量再三,我决定退出这个案件的辩护工作。

后来我们律所另一律师告诉我这个案件的涉黑罪名拿下来了,说我写的辩护意见很好,检察官看了后决定采纳。我一时竟没有高兴的感觉。

法官对被告人说“你的律师已经说得很充分了”

这是发生在H省(中国北部省份)的一个涉黑专案,因为某民营院长跳楼被媒体报道而全国皆知。该案件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被称为12.7涉黑专案。

我代理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子Y,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和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是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新发现的事实加上的,起因是Y曾经给其父亲和其他骨干成员打过三次电话。在这之前,Y被指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时我们做的无罪辩护,Y认为律师既然做无罪辩护,那么这个案件法院就应当判处无罪。被判定有罪后,Y对律师就有点缺乏信心了。我记得他问我:“关律师,检察机关指控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你们准备怎么辩护?”我说:“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你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然也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Y对我们做无罪辩护表示满意,但对效果表示担忧,笑着说:“会不会跟上一次一样,咱辩咱的,他判他的。”我说:“这个情况跟上次不太一样,上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这次的两个罪名主要是证据问题。一般来说,证据存在问题较多时,无罪辩护的胜算就会大一些。”

虽然半信半疑,但Y还是接受了我的观点。毕竟之前他在看守所里自己看易经算卦(买一种鄂龟放生就会有好运),后来证实并没有任何用处。

在法庭上,我和另一位律师对Y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做了充分阐述,尤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证据不足”的观点。Y也在法庭上积极发言,多次被法官打断,“你的律师已经阐述的很充分了”。

后来,法院认定Y不构成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罪,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之前因该罪Y已经被羁押7个多月)。

司法人员的担当和律师的脊梁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深切感觉到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恰逢其时,毕竟这两年社会风气明显好转是每个人都能感受的客观事实。但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拔高、凑数的现象。值得高兴的是,我代理的几个当事人均得到了公正对待,没有被认定为涉黑案件或者其本人没有被认定为涉黑成员。

对于这样的现象,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我的当事人运气好,遇到了业务精良且有担当的检察官和法官(大家谈|热议“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自觉与担当”,两位律师有话说)。但深入思考后发现,这几个案件的良好结果并不能简单用“幸运”二字来评价。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我们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了防范冤假错案,创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建立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由省级院统一把关机制,在防范拔高凑数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全国各级法院将严守涉黑恶案件质量底线,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等,确保每一起案件裁判都经得起法律、历史的检验,等等。而这些正是法治进步的具体表现。

每一个涉黑案件改变定性后,当事人都会对律师千恩万谢。但我总是说,是司法人员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尽管涉黑案件证据材料多达几百卷,律师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案件光律师整理的书面材料就达上百万字,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我们的司法人员。他们是公正司法的柱石,是依法治国的脊梁。

律师为“坏人”说话,维护的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不能一味迎合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违法要求或者蛮横态度要敢于拒绝和应对,不能为了赚钱触碰法律底线,也不能为了赚钱而丧失律师的尊严。

作者:关振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