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观永代理“庆丰包子铺”,维护“庆丰”老字号商标权

2020-03-12 12:51:25 卢敏律师 观永律师事务所 进入主页

案情:

日前,我所代理北京庆丰包子铺起诉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来货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判决支持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背景简介: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始于上世纪1956年,使用“庆丰”作为企业名称已有长达60年的历史。经不断宣传和推广,企业名称极负盛誉。2009年至2013年累计销售额高达17.9亿元,销售店面遍及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内蒙古等十余个省市,实体店铺超过300家。尤其自2013年12月28日习主席到庆丰餐厅就餐后,庆丰包子铺的是知名度和受众认可度大幅提高,企业影响力日益提升。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和商标专用权,庆丰包子铺先后通过核准注册、依法受让获得多个商标专用权。其中包括: 

文字商标
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


“庆丰”字样是庆丰包子铺商标的核心标识,辨识度极高,已经与企业形成固定化并且直接的联系。

侵权认定: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被告一”),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被告二”),来货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被告三”)在未经庆丰包子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含有“庆丰”商标图样的速冻包子(以下简称“侵权产品”),并且在淘宝网、京东商城以及华联、乐购、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连锁超市销售,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误解和混淆,据查,销量客观,供不应求,严重损害了庆丰包子铺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经济效益。

三被告的侵权手段非常狡猾,被告一生产、被告二监制的侵权商品包装正面竖排印有较大字号的“庆丰包子”字样,左上角印有较小的“御厨坊”,被告故意弱化自有品牌,企图以“庆丰”字样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使一般消费者混淆了商品来源,损害了真正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三明知销售产品侵权,仍然进行了大规模的销售活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7条,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一的企业名称中带有“庆丰”字样;被告二持续在其官网展示侵权商品的图片,使消费者误以为速冻包子是由庆丰包子铺提供,或者被告一、二与庆丰包子铺存在相关关系,因此,被告一、被告二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支持了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承担赔偿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共同赔偿庆丰包子铺花费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15万元。被告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更换企业姓名并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三被告的行为明显符合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论是生产、销售或是网上宣传行为,均属于在与庆丰包子铺所经营的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近似的或相同的商标,这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使其对商品来源产生较大误解和混淆,一方面增加了侵权企业的销售业绩,另一方面危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企业信誉,降低了经济效益。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答辩中,辩称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时,庆丰包子铺尚未取得注册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中的专用权,并且,庆丰包子铺作为证据提交的购买行为晚于被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因而无权干涉他们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两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明显的常识和理论基础。首先,没有两被告的在先生产和销售行为,庆丰包子铺的工作人员在商场是根本买不到侵权产品的。其次,即使如被告所说,他们已经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后停止生产侵权产品,也不能免除他们的侵权责任,根据《商标法》规定,两被告应及时通知合作商场将侵权产品撤架,才是合理做法。第三,庆丰包子铺的“庆丰”字号,在多份法律文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突破商品种类的限制。因此,即使在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庆丰包子铺尚未获得其注册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中的核准注册,被告的行为依然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侵犯老店字号的商标侵权行为,众多不良商家企图 “打擦边球”,在自有品牌中恶意包含著名商标的字样,以迷惑消费者,获得不法利益。笔者认为,经营企业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正当竞争,不能“蹭热度”、“蹭名气”,被告一、二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庆丰”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被告众多,侵权关系复杂,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远,是十分具有研究意义的案例。判决中,法官根据庆丰包子铺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使被告一、二承担了较重的赔偿责任,使被告承担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违法行为的竞合责任,前面的维护庆丰包子铺的合法利益。本案提醒更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尤其是历史悠久的了老字号企业,应注意使用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