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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 | 李铮:中伦文德是如何“走出去”的?

2021-07-08 20:30:55 李铮律师 北京律协 进入主页

北京律协近期发布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调研报告》。其中《北京律所“走出去” 深度专访》邀请到了15家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级合伙人、品牌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开展了关于律所“走出去” 主题的“一对一”专访。本期专访对象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人民法治》杂志社“普法共建单位”)主任李铮律师。

李铮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NO. 1 布 局

Q:请您大致介绍中伦文德境外分支机构开设的情况,以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服务的现状?

李铮:中伦文德很早就开始“走出去”,境外分支机构的分布非常广泛。我们是第一批和境外律所建立联营关系的中国律所,在2007年左右先后与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和伦敦DKLM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营关系,其中与胡百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是在司法部备案的,与DKLM之间是合同型联营。

在2011年左右,我们在沙特利雅得与Naji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关系,此外还与德国、法国和比利时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达成联营合作,联营网络遍及世界各地,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

2019年,中伦文德与美国BECKER&POLIAKOFF律师事务所达成联营协议,这家律所擅长为中国企业在纽约华尔街和纳斯达克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合作是双赢的,一方面我们可以推荐很多客户资源给对方,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承接他们的一些中国业务。同时BECKER律所还可以充分利用我们的交易网络在其他各国开展业务以及建立合作。

Q:贵所选择了哪种或哪几种“走出去”模式?当初选择这个模式主要的考虑是什么?

李铮:总的来说,中伦文德的对外发展模式是以联营为主,直投为辅。中伦文德的发展理念是希望在经济发达地区拥有相对固定的合作伙伴,这些合作伙伴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且与中伦文德的理念大致相同。我们不像有些律所全部采取直投方式或者以直投为主,虽然直投分所开设起来比较快,但是前期的成本颇高,并且分所在当地市场竞争中面临的风险巨大。

Q:在香港设立分所有什么样的要求和流程?

李铮:我们在香港也是和当地律所联营。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历史悠久,在香港资本市场领域非常有名,很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都聘请他们为律师。我们在香港的布局开始得很早,因为香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并且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同时我们还和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了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因为我们看好前海以及整个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前景。前海只有10个联营所的牌照,我们是其中之一。

Q:对于“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机遇来说,中伦文德做了哪些业务布局?

李铮:中伦文德从2006年就开始做“走出去”的业务, 那时中国有很多对外贷款和援建的项目,中伦文德同时还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局的法律顾问。

在境外业务发展过程中,我们和很多“一带一路” 沿线律师事务所达成了很好的合作关系,也一直有在当地设分所和建联营所的计划。未来我们会经由西安分所在俄罗斯设立一家分所,因为俄罗斯有一个中俄商会建立的工业园,园区有很好的优惠政策,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向陕西企业倾斜。比如工业园吸引陕西企业赴俄罗斯投资,可以免除三年租金。我们希望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作为我们未来向外延伸的助力。

另外,我们认为白俄罗斯的中白工业园是一个很好的园区,未来我们也可能在当地进行联营。白俄罗斯是欧洲的门户,位于中欧班列沿线,具备很好的交通区位优势。

此外,哈萨克斯坦计划建立一个重要的证券交易所,我们和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签订了战略备忘录。未来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专门承接金融和投资方面的业务。

“一带一路”是很好的战略,但我们在落地时也必须小心求证。我们现在绝大多数业务是和联系密切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签订联营协议必须考虑对方的接受度。如果一家律所已经和其他律所建立了联营关系,我们和这样的律所联营会发生冲突,因此我们采取更为灵活的手段,比如可以通过全球法律联盟等平台建立合作。

Q:关于加入一些国际性的律师行业协会和组织,想问下贵所是如何运作的?有什么样的实际获益?

李铮:除联营关系外,我们还通过律师联盟拓展境外业务。中伦文德加入了世界性律师联盟INTERLAW,成为INTERLAW在中国大陆唯一的成员并且是董事会成员。INTERLAW律师联盟体系内的成员互相介绍业务,为彼此的客户提供服务。2019年我们在北京举办了INTERLAW 年会。

中伦文德还同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了全球法律联盟(Global Legal Alliance),吸引了来自各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同时还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家。

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综合平台,很多信息会在这里汇集,包括项目信息、资金信息等等,律师事务所有时会扮演撮合人的角色。全球法律联盟是在香港创立的,当时有16家创立单位,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将近50个成员,里面既有自然人,也有机构。2016年,我们在香港举办了创立大会,随后分别在塞浦路斯、华盛顿、纽约和新加坡召开了年会,在每个举办年会的地方都由我们的成员主持和承办。

中伦文德通过这些平台结交了很多合作伙伴,也促成了一些业务合作。比如现在美国对中国一些企业进行制裁,我们在全球法律联盟里就找到了专门做政府合规和制裁的律师事务所,如果中国企业需要从美国贸易管制黑名单当中剔除,我们可以和这样的律所进行合作。国际联盟对于促进律师之间的合作很有意义,律师介绍的业务一般是比较可靠的,一方面推荐业务的律师已经抓住项目的实质,进行了一定筛选,甚至已经接下了业务,只是一部分工作需要寻求合作,这种合作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NO. 2 经 验

Q: 在律所国际化进程中,对于品牌、风控和合伙人准入的要求方面,贵所有什么样的经验?

李铮:品牌风控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背景调查,我们会对负面信息或者处罚信息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听取周边律所对合伙人或者律所的评价。同时,我们还需要在联盟的章程上达成一致,愿意互相贡献客户资源并且分享经验。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达成合作,并没有设定很高的门槛。我们希望有缘分的同行尽可能多地团结起来,共同开发业务。律所联盟的核心实际上是业务,业务上合作得多自然能加强合作意愿。如果只具备联盟形式而不具备业务合作的内核,联盟的关系就会逐渐变得松散。

Q:在人、财、物的管控上面如何根据不同的设立方式和合作模式,来确定不同的管理模式?

李铮:我们基本保持每个机构的独立性,我们不是采取的直投模式,不能通过一本账管控所有细节。我们的合作伙伴已经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地位,有成熟的管理模式,我们不会插手对方的管理。

我们在内部流程上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如果我们和公司制的律所合作,我们会尊重对方的模式,通过两家律所的合作来开展业务;如果对方是合伙制律所,我们也不排斥律所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合作,不一定要经过律所的管理层批准。

在收益分配上,我们的佣金和介绍费会放在全球法律联盟里,用于组织的发展,因为这是一个非营利的平台。有些国家规定律所之间不能支付佣金,我们也会尊重这些规定。无论是在国际联盟内部的合作、同律所、非律所或者合伙人之间的合作都是比较灵活的,我们的目的是促成更多的合作,所以在人、财、物的管控上比较灵活,并非采取某种单一模式。

Q:在贵所“走出去”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文化及教育体系时,如何能做到统一服务质量呢?贵所有什么样好的经验可以分享?

李铮:中国企业“走出去”一般会希望有一家中国律所作为牵头方,因为双方之间沟通比较便捷,我们通常就是担任这个牵头方的角色。

我们也会受中国客户的委托,到目标地寻找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是之前和我们有联盟关系的律所,我们会比较了解对方的服务质量;如果是在陌生的领域,我们会通过国际网络去寻找,国际网络本身就对律所做了一定的质量筛选。

如果通过国际网络也找不到合适的律所,我们会采取其他方式,比如通过合作过的律师去寻找;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依然找不到,我们会请对方把之前相关的业绩进行梳理,我们由业绩入手去考量对方的服务质量,也可能会询问之前业绩的当事方,综合印证对方的业务水平。

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我们会及时和对方的主管合伙人沟通,通常都能解决这类问题。

NO. 3 挑 战

Q: 中伦文德在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困难是哪方面?有什么样的影响?希望有什么样的改变?

李铮:第一,对“走出去”的项目而言,法律服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我们能做到的是在当地找到合作伙伴,把当地的法律风险全面提示给客户。

有时候“走出去”项目遇到的是金融上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到国外后融资不畅;还有一些企业在当地被不法分子盯上,我们遇到过在境外经营状况很好的企业被外国人犯罪集团通过复杂的方式转移股权。这些犯罪手段十分成熟,追索起来相当困难,因为涉及跨国犯罪问题,需要一套“组合拳”,无法单凭律师的能力得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请求当地的有关部门出手干预,但是在当地我们只能寻求到大使馆的帮助,大使馆作为外交机构,很难应对这类事件。所以我认为与当地各个组织建立更加密切的协作关系非常重要,比如和安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等之间的关系。

第二,有些“走出去”项目只考虑到项目质量,忽略了地域的政治风险和冲突风险。比如有些企业选择人力成本低的地方进行投资,但是有些地方的宗教是分裂的。比如在俄罗斯和东欧交界的地方人力资源成本很低,但是当地的宗教局势不稳定,经常会因为宗教问题发生冲突,甚至未来有可能发生国与国之间的武装冲突。对于欧洲企业而言,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能保护那些区域,一旦出现冲突,中国企业很容易遭受损失。所以在选择“走出去”的目的地时,我们需要对宗教、历史、地理等因素进行综合了解。

NO. 4 建 言

Q: 您是否会期待一个与政府主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机关有长效沟通机制 ? 具体希望就哪些方面有对话?

李铮:我非常希望有机会和主管机关进行沟通,把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揭露出来,各主管机关可以从各自的事权入手,对“走出去”的企业给予综合的提示。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一些机关发布了国别指南之类的资料,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介绍,这些内容对我们而言很重要。

除此之外,我希望可以分项目出具相关报告,比如针对某类项目需要考虑哪些方面,这些信息对投资人来说更加对症下药。如果在“走出去”之前就可以接收到来自律师、保险、安保和外交等部门的专业意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便能极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没有风险提示机制,在尽职调查方面也比较随意,有可能在没做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径行“走出去”了。我建议邀请各方面有经验的人士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提示和解决机制的讲解,形式上可以通过讲座以及发放有针对性的手册等等。

Q:根据贵所分支机构在境外服务的情况来看,是否需要政策扶持?具体会需要哪些方面的扶持?

李铮:现在有些企业在“走出去”时还面临外汇管制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发现了很好的项目,但是没有足够的外汇去投资。另外,“走出去”项目还面临汇率方面的问题,很多投资人投了跨境的基金以后,如果在境外进行收益分配就是盈利的,但如果调回国内就是亏损的。希望有关机关能深入研究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更好地保障投资收益。

Q:是否还有其他的关于我们北京涉外律师以及涉外服务相关建议?

李铮:最近我们一直在做国际制裁方面的研究和服务,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些产生域外效力的法案,我们希望有关机构和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这类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并研究系统的应对方式,而非孤立地解决个案。

现在很多企业被制裁之后,连国内业务都受到很大打击。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应该只管辖其国内的特定区域,不应该在中国国内还有效力。很多有境外分支机构的中国机构迫于压力停止了对中国客户服务,导致自己人在自己的国家也寸步难行。

我们有的客户被制裁之后,不仅自己的账户被关闭,连亲戚的账户也被关闭。 国内现在移动支付如此普遍,这些人还不得不使用现金。 我认为这种现象不符合保障中国公民人权的宗旨,希望可以出台有关措施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