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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趋势和司法认定

2021-01-14 13:04:06 蒋保双律师 进入主页

摘要:开设赌场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网络开设赌场日益兴起,受害人更广泛、作案方式更隐匿、追查难度更大。笔者作为律师,由于最近关于网络开设赌场被骗的咨询逐渐增多,笔者特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希望今后,针对此类犯罪形式的法律惩治和追偿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开设赌场的形态演变

2015年之前,网络开设赌场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设立赌博网站,比如金沙网、太阳城网、皇冠网、东方彩票网等大型赌博网站,这些网站一般都设在境外,如果澳门、东南亚和拉斯维加斯,在中国境内招募代理和赌客。

2015年之后,通过微信群、网络直播等平台组织赌博的急剧上升。该种赌博方式的特点是技术准入门槛更低,犯罪手法更简便,隐蔽性更强,侦办难度更大,影响面更广,危害性也更大。

二、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数据分析 

经在北大法宝平台大数据查询,针对“开设赌场罪”和“网络赌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的裁判文书数据如下图(其中2020年为不完全统计):

分析:由上图显示,开设赌场和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至2014年以后持续飙升,尤其是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数量急剧上升。笔者认为,案件高发率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移动网络工具更为便利,犯罪方式触手可及;

2、近三年经济形势趋于严峻,新冠疫情爆发,部分人谋生更不择手段;

3、传统类型犯罪抢劫罪、盗窃罪等暴力性犯罪数量大幅减少; 

现在大家很少使用纸币,而基本全部用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电子货币形式流通,很难通过抢劫和盗窃形式获取,传统犯罪受到支付工具、生活使用习惯等影响较大;

4、新型网络诈骗增多,比如:淘宝刷单、网络开设赌场等等,给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诸多伤害,也引发了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逐渐重视,比如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对此专门进行课题组研究。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司法认定的的几种情形

(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押单双、轮流发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何嘉琪、单艳丽、吴辰、蒋丽君等开设赌场案》((2015)徐刑初字第1063号),被告人何嘉琪等人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终端,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开设涉用于赌博的微信群,组织召集多人在微信群中以“抢红包”定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虚拟赌博场所,设定网络赌博方法,为网络赌博者提供投注、赌资交割等服务,从中抽头,非法营利,系开设虚拟赌场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利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

对于没有建立赌博网站的行为人,并非只要其利用网站投注赌博就认定为网络开设赌场,关键是要审查行为人究竟是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的账户、密码招揽他人投注赌博,还是继续发展下线,在赌博网站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对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对于利用会员账号在短时间聚集众多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符合赌博罪的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因为此类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赌博网站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使得参赌人员貌似置身于虚拟赌场中进行投注、赌博,但是由于其行为模式决定了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与通过在赌博网站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不断发展下家的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责任将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三)以开设游戏工作室为名,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或者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网站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2010 年8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情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当然,网络开设赌场罪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由于精力有限,笔者不再一一调研和列举。网络开设赌场是一个新型的犯罪形态,笔者也只是通过解答法律咨询知晓该犯罪形态的冰山一角,所以写此篇随笔提醒社会公众远离网络赌博,更不要参与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等或者类似的行为,避免被骗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笔者预测,在未来几年,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淘宝刷单等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可能大幅上升,国家会针对此类型犯罪给于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