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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之二——股东知情权救济

2021-01-14 13:20:41 蒋保双律师 进入主页

股东的知情权是《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基础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时,中小股东一般需要从知情权入手,弥补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存在的劣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多方面进行摸排,收集证据,从而为中小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保障。

一、股东有如下知情权

1、股东的查阅复制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的查阅权(不含复制)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股东知情权应当如何行使

1、股东应当现向公司发出书面查阅的请求,并说明查阅的合理目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3、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后,进一步争取的其他救济

中小股东通过行使了股东的知情权之后,彻底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笔者接触的诸多企业,一般会面临如下问题:大股东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公司连续盈利但是却不分红、或者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公司账目混乱、文件缺失严重、公司管理混乱、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等等。

1、大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或者财产混同

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有如下常见方式:和自己控制的企业关联交易、公款消费违反财务制度报销、大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

针对此等情况,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和公司的管理者对此进行合理说明,否则中小股东可以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侵权人。

2、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分取红利,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公司连续亏损或者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司法解散公司

4、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起诉确认该决议无效。

6、股东存在部分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中小股东可以以股东出资纠纷起诉责任人。

以上种种,首先是通过小股东的知情权来掌握公司的基本情况,收集证据,然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法律不保护在睡眠的权利,在此,笔者建议,当中小股东遇到公司僵局或者被扫地出门时,切莫举手投降、一走了之,而是应该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公司利润被做空甚至被人为做亏损,以至于导致股东们没有尽到股东的管理职责而承担补充实缴出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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