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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的传奇法律人生——访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爱民律师

2020-08-13 16:02:49 朱爱民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

朱爱民,人生60年,一身正气;作为法律人,作为律师的法律人生30载,法律是他的信仰,穿上律师袍,他肩负了一种责任和担当,30年来,他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从法官、铁路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到执业律师,他见证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腾飞,他见证了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他就是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爱民律师。

朱爱民 律师

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城市广播首席嘉宾律师;新浪网驻站律师;融资网首席专栏作者;首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公益网“中国爱民网”的法律顾问;中国精英律师网嘉宾律师;一法网嘉宾律师。

专业领域

朱爱民律师在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改制及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领域颇有建树。

工作经历

朱爱民律师自1984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具有近30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在铁路法院经济审判庭任审判员,历时4年;1988年任铁路分局局长的法律顾问,参与创建了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主管所属三大系统140多个单位的法律事务,历时8年;199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承办了大量的较有影响的案件,其中为合同诈骗案的金某某、法人受贿案的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李某某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成功代理满洲里绿洲国际旅行社的股东侵权案、代理敖某某、钱某某、卜某某三姐妹等五原告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获得胜诉。2010年荣登《企业法律顾问》杂志的封面人物。个人简介和经典案例被收录到2011《中国律师年鉴》和《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1卷、第2卷中。
 在承办的河北省冀东监狱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因成功辩护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接受了上海电视台、浙江卫视、法制日报影视中心的记者专访采访,之后代理了李久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还承办了与在全国引起轰动的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有牵连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并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参与此案的诉讼活动。尤其是2013年此案二审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开庭,引起以央视等全国近百家主流媒体的关注,央视的《新闻直播间》、《东方时空》、《新闻30分》、《中文国际》、《新闻24小时》、《新闻1+1》、《共同关注》及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河北卫视、江西卫视、深圳卫视、天津卫视、香港卫视、浙江卫视、重庆卫视等地方台和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腾讯网、搜狐网、新浪网、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各大纸媒都做了跟踪报道。同时还承办了引起全国和主流媒体关注的张仁诉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行政赔偿案,并最终获得胜诉。还承办了天津市董霖诉天津市监狱行政赔偿一案,广受媒体关注。

律师的责任和担当

对律师来说,案例就像是作家的作品、诗人的诗篇、记者的新闻。它也是经济学家的数据、哲学家的思辨、政治家的政绩、企业家的产品。所以律师最美丽的语言就是案例。朱爱民律师代理案件超过千件,有些案件尤其是涉及人之生命的刑事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且已经成为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例,而这些案件也必将载入史册。下面就让我们回顾这些“生命之案、生命之辩”。以史为鉴,但愿诸如此类案件在我中华大地莫要再发生。

案例一:王书金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

王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广平县农民。198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河南警方在荥阳抓捕犯下多起奸杀命案的王书金。他主动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河北检方庭审坚持否认王书金系聂树斌案真凶。2013年9月2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院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判决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后又非法刹夺其生命,共强奸妇女三人并杀死其中二人、杀害未遂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书金因形迹可疑被河南警方传唤询问时,主动交代河南警方尚未掌握的强奸、杀人罪行,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亦予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书金自首的意见予以采信。
辩护人辩护提出王书金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王书金犯罪目的卑劣,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属自首,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条规定,认定被吿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上诉的主要理由

1.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2、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上诉人王书金庭审中辩解,没有杀害贾某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害贾某某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杀人未遂错误。

王书金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王书金杀害贾某某的情节存在矛盾,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认定王书金有杀害贾某某的主观故意。2.上诉人王书金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上诉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所作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王书金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王书金对钥匙等现场遗留物和被害人所穿衣服藏匿地点等现场情况及作案手段的供述与现场勘査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一致,相关公安机关证明在限定的区域、时间内,仅此一案。上诉人王书金对作案时间和被害人身高的供述出现误差,是由于王书金多次作案致使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混淆或记忆模糊。检察员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瑕疵,且现场提取的物证花衬衣只出示照片未出示原物,对该物证是否来源于案发现场持怀疑态度。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主要意见

1. 王书金所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罪行特别严重,虽有自首,亦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王书金强奸、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王书金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3.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时间、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的实际情况不符。王书金虽供述该案部分情况,但据检察机关核査,其打工工地距案发现场100米左右,其对现场周囤环境、道路比较熟悉;被害人家属及同事寻找被害人过程中,先后发现被害人衣服和尸体,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有群众围观;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王书金供述了该案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王书金始终无法供述出只有真凶才能知道的案件核心、最隐蔽、最关键的细节,该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及辩护所提构成重大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市刑初字第3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对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裁定的评价

一、从案件层面看,对于河北高院(2007)冀刑四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的评价。
2013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河北邯郸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大厅,对王书金上诉一案进行宣判,并制作了(2007)冀刑四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我们根据法院的通知,参与了这次诉讼活动。

毋庸讳言,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刑诉法,河北高院对于王书金一案的审理做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因为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上诉人,都是针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量刑轻重等展开诉讼活动的,而王书金一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原审法院对于涉及发生在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强奸杀人案没有被认定而提起的上诉,而且,一审被告认为自己有罪而法院不予认定,就此提起上诉,这对于从事司法和律师工作近30年的我来说也是头一遭。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方面。

但是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河北高院采取了双重标准,这就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原则。

我认为在这个刑事裁定中,河北高院最失败的就是将出庭检方的推测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出庭检察员的推测可以作为定案的理由和依据,那么,上诉人王书金在供述案件具体细节时的记忆误差和混淆也应该被认定是客观真实的。如果只认定的出庭检察员的推测,从而否定了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这对于王书金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上诉的关键点就是集中在上诉人王书金对案发现场情况所作的供述和现场指认与聂树斌一案的现场勘验笔录高度吻合。

检方给出的理由是,当时上诉人王书金在那个地方附近打工,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但是本辩护律师认为,对周围环境熟悉不等于对案发现场熟悉。尽管当时负责侦查聂树斌案的公安人员找过王书金并对其进行询问,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在询问当时向王书金讲明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而且,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王书金围观案发现场的证据。在王书金的供述中,明确指出了强奸杀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头发的长短和遇害后的情况,现场遗留的自行车和一般人很难发现的一串钥匙,以及被害人衣服被他扒下后的隐藏地点等等。如果不是亲历者,是不能如此详细描述当时案发现场情况的。至于检方所谈到的作案时间的误差、被害人身高的误差、是否裸体及是否骨折、玉米秸覆盖被害人脖颈等枝节问题,并不能否定上诉人王书金对该案的供述和法庭陈述。这其中既有上诉人的认识和记忆误差问题,也有案件侦查机关所做鉴定报告的程序漏洞,这些问题,在我的第三次开庭发布的辩护意见中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在此强调一点的是,在二审第三次开庭时,辩护人问王书金作案时穿的是什么样的鞋子,王书金回答是黄色橡胶底的帆布鞋。而检方出示的法医鉴定报告认为被害人皮肤完整,没有明显撞击伤,从而确定被害人胸部没有骨折。但是,这种结论是在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解剖的情况下作出的,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这个结论是不准确的。

关于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的关键物证——一件花衬衣。对此本辩护人认为这个物证存在许多疑点,而检方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在今年的6月25日和7月10日两次公开审理过程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始终认为这件物证是假的,不是当初聂树斌案的承办机关拿给她辨认的物证。

第二,既然是被检方作为最核心、最隐蔽、最关键的物证,为什么没有向法庭提供实物,仅仅是一张照片。对于这一点,本辩护律师在二审第三次开庭时的法庭辩论中已经作了分析论证。这么一个关键性物证,检察员既没有向法庭出具实物,也没有提供该物证上留有被害人的任何信息的鉴定报告,而且,最为关键的物证特征,这件花衬衣背后的三角口子也没有看到,在这个关键性物证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就依此否定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这是很不负责任的。

虽然在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只出具了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但是,结合检察员出示的聂树斌一案的相关证据,与王书金一案的相关证据归纳整理,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发生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所以本律师认为:河北高院(2007)冀刑四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是不公正的。

二、从制度层面看,这个案子具有法治风向标的价值和意义。
就上诉人王书金而言,对于一审法院没有把自己所犯的罪行加以认定而提起上诉,在我了解的刑事案件中这还是首例,实属罕见。尽管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无权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既然他就此主张上诉,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就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他的诉讼权利。

目前,在不同的地区还有数起相类似的案件,比如说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与此案惊人的相似。王书金一案与聂树斌一案如何解决,对于这些相类似的案件具有示范作用。造成这种结果的元凶,就是刑讯逼供,不依法办案。过去有,现在还在发生。不仅司法机关严重存在这个问题,就连党委的纪检部门也存在这类问题。这不能不引起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在考问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在考问每个执法者的良心。

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执法者的天职,同时也是执法者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机关不具有独立性,那么,有法不依将是整个体制的严重弊端。这种恶果带来的负面影响每天都在发生,不仅严重的损害着执政党和国家的形象,还会危及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监狱服刑十年双目失明——黑龙江张仁国家赔偿案

近年来,服刑人员权利受损,监狱成为被告的案例并不鲜见。不过,监狱败诉,被责赔偿却是难得的个例。在本案中,法庭内外的相关信息,揭出了大墙之内的诸多黑幕。按照刑罚的本义,监狱应是犯人悔过自新之地。可是,长期以来,服刑人员的生存、安全和尊严却是沉重的话题。监狱本是犯人自新之地,为何失却光明,酿造悲剧? 

本案当事人张仁,黑龙江省拜泉县的农民,因为犯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送进凤凰山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对于十年牢狱,张仁在申诉材料中承认,“这是罪有应得。”凤凰山监狱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境内,有多个监区,分别开展种植、加工、采矿等多种劳动改造项目。
 入狱后,张仁被安排至第11监区,在一个采石场进行劳动。采石场每天的劳动很繁重,但犯人还不能吃饱,一天的定量伙食是10个粗馒头。直到2001年,才吃上白面馒头。同时,卫生条件又极差,“到了夏天,用水非常紧张,十天八天都洗不上一次脸,整个面部整天由石粉包围。”入狱七个月后,张仁患上痢疾。后来,张仁一直贫血和多次休克,大小便失禁。1998年3月13日,张仁被转入有16个病号的病监。张仁称,病号仍要去劳动,不分病情轻重,只要能动就得去。如果遇到上级领导来检查,狱警就会把病号藏在采石场、菜窖以及猪舍里,一藏就好几天,以免他们向领导告状……

入狱13个月之后,1998年4月,张仁的左眼红肿疼痛,他多次找到监区负责医疗的干警要求治疗,但是,得不到药品,只被告知,用盐水简单清洗。1998年5月,在一次体检中,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医院的眼科医生曾对监狱干警说,必须对张仁的左眼使用大量的消炎药,否则,左眼球可能萎缩,导致失明。但是,监狱仍然没有对张仁用药治疗。后来,张仁左眼充血,同时右眼视力也开始下降,病情的恶化让张仁产生了失明的恐惧。 

据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在2008年作出的《鉴定书》,1998年4月,在凤凰山服刑期间,粉碎石子过程中,张仁的左眼被石粉损伤感染,致失明。

1998年6月,焦虑的张仁病倒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奄奄一息。6月27日,狱警叫采石场的拉料车停到病监区外,等待随时拉走张仁的尸体。司机每隔几分钟就对病监房喊一次张仁的名字,确认是否已经死亡。黄昏时分,场部医院的主任路过,看到上述情景,惊讶地说:“人都这样了,为什么不给用药?”干警称监狱里没有好药。主任责备称,“监狱没药,为什么不回场部取?” 在主任质问之后,狱警才正式对张仁用药。次日早晨,张仁脱离生命危险。7月9日,一名狱警带张仁去附近的北安市人民医院做检查,结果是急性排菌性肺结核。张仁提出,希望一并治疗视力下降的右眼,被该狱警以随身钱款不够为由拒绝。

艰难索赔路

1997年入狱时体检显示,时年32岁的张仁视力正常。2006年夏7月11日,刑满释放的张仁却左眼萎缩,右眼被摘除,双目失明,只能靠狱警带着走出监狱大门,找不到亲人,无房屋住,几经周折才找到亲人。

2006年10月,张仁委托朱爱民律师向监狱提出赔偿申请,才开始了漫长且艰难的上访索赔。

2006年11月8日,凤凰山监狱致函朱爱民律师,其中称:“如果你要通过媒体炒作,我监狱将通过组织程序向你的主管部门反映,以制止你丧失政治立场的行为,以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07年7月6日,凤凰山监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张仁遂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未获受理。无奈之下张仁于2008年4月将凤凰山监狱诉诸法庭,监狱找了五名监狱的干警和四名服刑人员提供证言,证明张仁的失明并非监狱之错,其中一名干警称,张仁在劳改时,根本不接触石灰。四名服刑人员都被提问,“你在监狱能吃饱吗?”回答无一例外,都说,“能吃饱。”更有一名服刑人员称,监狱发了口罩和防护镜,只不过是自己不习惯,没用而已。“无论什么病,只要和管教提出,都会领我们去,该打针打针,该吃药吃药,不治病的事没有。”该服刑人员说。至于监狱用水是否紧张,一名服刑人员称,“生活用水基本能保证,也有停水的时候,但是有消防车给送。有的犯人自己不愿意洗脸、洗澡,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上述辩解无助于凤凰山监狱免责。于是,2008年9月,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山监狱怠于对张仁进行治疗,导致张失明,应予以赔偿。凤凰山监狱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属刑事赔偿。另外,凤凰山监狱还要求申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然而,监狱却提供不出相关的病历和记录。最后,鉴定中心做了退案处理。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最终于今年5月11日终审判决,驳回了凤凰山监狱的上诉。 

“这个官司打得非常艰苦,耗时两年多,经多次开庭,历经一审、发回重审,最后,由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张仁在服刑期间眼部受到了伤害,而凤凰山监狱怠于治疗,导致张仁病情恶化,双目失明,监狱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应向张仁支付残疾赔偿金42万元。 

朱爱民律师说,“判决生效了,监狱仍然不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不得已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得以执行,这42万元将是张仁在黑暗余生中惟一的依靠”。 2010年7月28日,张仁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张仁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朱爱民告诉笔者,他在黑龙江办张仁案时,调查了多名已出狱的人员之后发现,在凤凰山监狱,有类似遭遇的不止张仁一个,有的人出狱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办法索赔,只能靠亲戚救济或者被送到敬老院。

案例三:冀东监狱李久明案

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抢劫杀人犯蔡明新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案件始末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家住河北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的民警常淑丽(化名)起来关窗时,看见自己家里有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歹徒站在阳台上。常淑丽刚一喊叫,便被歹徒扼住脖子并用凶器向她乱刺。常淑丽的丈夫,也是民警的郭某闻声跑到阳台与歹徒厮打。歹徒年轻力壮,郭某被歹徒打得颅骨、左眼眶骨、肩胛骨、鼻骨等多处骨折,手臂和腰部多处被刺成重伤。歹徒将郭某刺倒后,从阳台逃走。

郭某夫妇被送进医院抢救脱险后,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办案人员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郭某夫妇怀疑此案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所为。

因为在案发之前,常淑丽的妹妹常淑红(化名)与李久明关系暧昧,曾多次要求李久明同妻子离婚,但李久明不同意。常淑红便采取砸李久明家玻璃、烧防盗门、扎李久明妻子的自行车胎、打恐吓电话等过激行为泄私愤。为此,李久明曾找过在冀东监狱一支队工作的郭某,请他们夫妇帮助劝阻常淑红。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没有掌握李久明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搜查了李久明的办公室和家里,搜出钢珠枪一支。
2002年7月16日,南堡分局以李久明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屈打成招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对李久明进行了多次刑讯逼供。

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
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迟来的公正 

李久明蒙冤后,有人把李久明涉嫌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告诉了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的同事纪桂林,纪桂林和李久明20年前曾是河北滦县师范的校友,后来又同在冀东监狱工作。听到案情介绍后,纪桂林凭着对李久明20多年的感情和认识,当时就认为案件不是李久明做的,肯定抓错了。受李久明的妻子刘涛委托,纪桂林在北京给李久明寻找律师,面对巨额费用,他们一次次感到失望。最后,纪桂林找到了当时在北京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班进修的朱爱民律师。朱爱民听说后,出于同情和伸张正义,同意义务代理该案。2002年9月23日,经过一个多月的申请和抗争,才被允许第一次会见。朱爱民会见李久明回来之后,告诉纪桂林,李久明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

沉重的反思

如果李久明案中没有友人及律师的仗义执言,勇于出手相助,李久明案或许永远石沉海底;如果李久明案中真凶蔡明新没有落网,或是落网了但没有因为吹牛皮而被尽职的监狱干警审出的话,李久明至今仍会在监狱蒙冤;如果李久明案中没有法学专家仗义执言,并上书中央领导引起高度关注的话,李久明案远不会如此顺利地解决;如果李久明案中没有那个赶在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前的匿名电话,李久明就永远是一个服刑的"杀人犯"而苦苦等待。

后记

在笔者看来,以上的“生命之辩”皆为律师之泣血的案件,读来令人发指,令人愤怒,令人扼腕,令人窒息,令人不堪回首,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他更能深入当事人的内心,更能感同深受当事人所遭遇的不公待遇,更能体味司法体制之弊端给与律师及当事人所设置的困难、困境、障碍……可以说,作为当代中国的刑辩律师,没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坚定的法治信仰,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能将刑辩的路继续下去?朱爱民律师,作为法律实践30年,律师执业20载,且将自己主要精力用于刑事辩护事业的他,已经坚持了20年,而他还将会把这样的精神力量和信仰坚持下去,继续下去,并传递给青年一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