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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涉嫌诈骗作不起诉处理一案

2020-05-09 15:52:53 张彦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3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被害人王某凤分四次向被告人王某明借款53万元,用于投资和宾馆经营。2006年底,被害人王某凤分两次将53万元欠款汇入被告人王某明的银行账户。至2011年初,被害人王某凤却向某公安分局报案,称被告人王某明以帮其女儿办理北京户口为由,诈骗其53万元人民币。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王某明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提请批准逮捕。2013年2月21日,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三次延长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3年8月24日以王某明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王某明向被害人王某凤退赔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被告人王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2016年9月27日,检察院对本案作出撤回起诉处理。同年10月8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指控的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

一、案件的争议焦点错误

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争议焦点分两点

第一,被告人王某明是否虚构事实,即:虚构可以办理进京户口;

第二,被告人王某明是否以上述理由骗取财物。

二、本案证据不足

1、案件控方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2、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

3、案件证据收集过程存在违法行为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且在相同的情况下不应采用双重的证据标准,全案的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辩护人认为:本案对被告人王某明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2016年9月27日,检察院对本案作撤回起诉处理。同年10月8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裁判文书】

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明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虚构案件事实的情况,且在案大量证据出现相互矛盾,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另,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据此,控方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指控王某明涉嫌诈骗罪,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凤提供的关键书证是电话录音的刻录光盘,但该证据却疑点重重,分别涉及到“非法取证”、“传来证据”、“证据缺失”等方面。

(1)非法取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光盘没有依法进行扣押,从现有卷宗中未找到对光盘的扣押清单,只有一份写有事主提供电话录音光盘的简易说明,且在该份说明中未列明该份证据取得工作记录,时间、地点,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等重要信息,无法证明该份证据的实际来源。

(2)传来证据,本案的电话录音是经过复制的证据,根据刑诉法规定,其属于传来证据,且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3)关键证据缺失,本案被害人王某凤提供的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及储存卡已丢失,无法与本案现有关键证据(刻录的录音光盘)互相映证,证实光盘的真实性,更无法证实刻录光盘是否经过后期处理。

(4)被害人取证过程无,被害人在所提交该份证据是并未说明取得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打电话过程中是否有第三人在场,以及何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