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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圣明:在执业中寻求超越

2021-06-12 09:46:19 曹圣明律师 方圆律政 进入主页

作者:陈录宁

摘要:

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编著的《祖国先锋·当代杰出人物贡献风采录》于2014年年底出版,文献共记录了全国各阶层各行业176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精英人物事迹,有科研、教育、卫生、行业的专家教授,有党政文化界名流,有博战商场的潮头精英,也有维护正义的大律师,而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圣明就是其中之一。

说起此事,曹圣明总是淡定一笑,对于他来说,各种荣誉和奖项已不再有足够的吸引力,工作上的突破和办案水平的精益求精才是他目前最在意的事情。

从地方到北京 

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曹圣明即受聘于河南省商丘市工贸律师事务所,走上了律师生涯。在工贸所执业不久,曹圣明就展现出了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天赋,执业不到半年,他即受邀担任了商丘市部分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业绩名列律所前茅,这对于一名刚执业的律师来说是非常了不起的。因为此事,曹圣明在所里引起了轰动,同事纷纷向他打听有什么诀窍,让他不要藏着掖着,快点传授给大家。面对同事的打趣,曹圣明也笑着说是运气好,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天道酬勤,1993年10月,曹圣明被调到了河南省洛阳市三叶律师事务所,在三叶工作的三年间,曹圣明曾同时担任十几家机关单位及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比如洛阳市某工业局、原铁道部某工程局等单位。在曹圣明专业意见的帮助下,很多复杂的法律纠纷得到了极为妥善的解决,一些法律风险也被曹圣明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此,聘请单位和委托当事人对曹圣明给予了高度评价。

随着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张,曹建明成了洛阳市知名律师,他的客户越来越多,口碑越积越高,风头一时无二。

跑不完的案子、办不完的事让曹圣明彻底成了大忙人,生活也被无奈地融入了工作中去,用他的话说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所以每个案子都要认真对待,不管耗费多大的力气和多长的时间,办案态度一定要端正。在洛阳的几年间,曹圣明终为自己开创了一番天地。

1996年10月,曹圣明怀揣着“闯北京”的念头毅然放下了来之不易的洛阳法律服务市场,做了一名进京律师。

“洛阳的案子大都是一些简单的案子,我其实更想挑战一些高难度、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这种案子一般北京律师机会比较多。”曹圣明笑着说。

初来北京的曹圣明落脚到了北京方舟律师事务所,成了该所的一名合伙人。“只有来到北京才知道舞台有多大,跟这里的律师相比,我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曹圣明说起首次和北京律师交流时的体会。

对此,曹圣明于1999年9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开始进修,并于2004年5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1月,他再次师从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攻读民法、物权法,经过两年努力学习,终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深厚的法律功底为他以后的执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专业制胜

2013年6月,曹圣明作为深圳A银行诉何某某金融借款9000万元合同纠纷一案中保证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由于该金融借款合同主债权人银行为保障债权的及时清偿,债务人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物权(抵押权),同时与委托当事人签订了连带保证义务的保证合同。事后由于借款人(债务人)资金回笼出现问题,未能依约及时清偿该债务。金融借款合同的出借人A银行将主债务人、担保人、抵押标的物所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银行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并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如何才能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尽量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呢?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要求代理律师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更加需要其深刻地了解民法中关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关系理论。仔细研究本案后,曹圣明从债权法和物权法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力入手,研究出了一套代理词,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帮了他的大忙。

在法庭上,曹圣明提出:保证合同是债法上的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人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抵押权是物的保证关系,发生的是人对物的法律效力。从我国民法理论来说,物权效力优于债权效力。本案中债权人将债务人、保证人、抵押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时诉上法庭,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相悖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上请求权基础,违背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本案原告A银行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直接向抵押标的物所在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实现,要求人民法院对抵押标的物变卖、拍卖,从变卖或者拍卖标的物价款中优先实现债权。

曹圣明的意见得到法官、债权人代理律师的一致认可。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的实现,保证人的责任也被顺利解除。

“可以想象,如果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关系没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很难打赢这场官司。”曹圣明事后接受采访时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