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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细析疑窦,公诉当庭撤诉,被告无罪释放

2019-09-30 16:21:01 王兴华律师 进入主页


 

199511月2日,王兴华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沛军的辩护委托这时离开庭仅剩6天。

通过阅卷了解到:被告人刘沛军是外地来沪民工,在本市西南某面包房做工,因盗窃该面包房经理室保险箱内人民币2000余元,于1995年8月28日被逮捕卷宗内有“暂扣财物清单”注明赃款已发还的“受领物件收据”等,并有“作案工具”黄柄螺丝刀1把以及被告人亲属所述被告人将欠款转移于亲属处的证词等一应证据,使该案“人赃俱获”,确凿无疑。但被告人自从被逮捕之日起就否认作案,并称以前的交代是受骗上当,是面包房的老板许诺保其无事,才顺着老板的提示作了假供述。预审阶段刘沛军被三次讯问,均否认犯罪。他在律师会见时坚持否认作案,大叫冤枉。对这样一起盗窃案,辩护人如稍有懈怠,则可能在“人赃俱获”的前提下,开导被告人端正态度、认罪服法并在庭上稍作辩护而了结此案。但强烈的责任心驱使王兴华律师在庭审前抓紧时间,进一步核实有关案情,客观、全面地发现和当庭提出了疑窦三处:

一、证人证词有诱导和伪造之嫌

全案有7份证人证词,其中最关键的被告人的姐姐、妹妹的两份证词出奇地简单。姐姐刘秀美的证词仅五行字,在三处提及被告人姓名中,有一处将弟弟“刘沛军”名字写为“陈沛军”。在陈述被告人于8月13日送“赃款”2200元的情节时,无任何来龙去脉,且刘秀美是文盲,证词由其半文盲的妹妹代签其名。

经向刘秀美打工的废品站负责人调查证实,被告人只在8月12日看望过其姐刘秀美,因为当日是刘秀美分娩后第3天,按其家乡凤俗有吃“三朝面”的习惯。此后,刘沛军没有去过其姐处。经向刘秀美姐妹俩调査、取证,两人陈述了这两份证词的产生过程,是面包房老板向她们“吊赃”2000余元时,要刘氏姐妹俩声称:该款系别人偷窃后还给刘沛军,刘又转放到姐姐处,给姐妹俩2200元,并要求立即吊取此款。面包房老板声称如果这样讲刘沛军就可以释放重获自由,本案与刘就没有关系了,并许诺刘还可继续在面包房打工,并可办养老保险等。农村来的姐妹俩就向同乡借了2400元交给面包房老板。

当兴华律师将她俩的公安陈述笔录复印件与姐妹俩核对时,她们均惊呼与当时的陈述完全相反,当时该两份证词并未向她俩宣读,就要半文盲的妹妹以姐姐和自己的名字分别签署,由此产生了赃款有去向、有人证的假相。

二、被窃人亲自“吊赃”违反法定程序

刘沛军被羁押后,侦查活动应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但偏偏在这十分严谨的程序上出了差错。刘被关押后也在面包房老板的“开导”下,编织了用螺丝刀作案盗窃了钱款,在8月13日将钱送给了姐姐,盗窃起因是姐姐分娩需用钱,弟弟在沪打工应该照顾姐姐等口供。办案人员要老板带刘沛军当日去其姐家吊赃,老板应诺代行其职,出现了上述“吊赃成功”的“事实”,案件当然“告破”。次日,办案人员将事先写好的“供述笔录”拿给刘沛军阅后签字(未采用问答方式作笔录)。随后,刘沛军被逮捕。

三、证据紊乱并违反客观事实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用螺丝刀橇开门卫写字台及经理办公室抽屉”作案。但卷宗中没有门卫写字台及经理办公室抽屉被橇的痕迹。勘査笔录作出“北窗户被破坏,为现场入口”的结论,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系用钥匙开户后入室作案,破坏窗栅“伪造了作案现场”相悖。这些证据矛盾,已经铁证了这是一起错诉之案。

为了吃准事实,王兴华律师踏察了现场,发现窗户钢丝网是被老虎钳夹断、并留有特殊的夹痕,与刘沛军供述的“拉断”不符,钢丝网外紧贴六根铁栅,任何人无法向内拉弯铁栅来“伪造”现场,铁栅是向外拉弯造成盗窃入口的。刘沛军的供述彰现了是一份伪供。

开庭之日,在调集重要证人到庭却未被法庭准许后,兴华律师将证人证词在法庭宣读。当读至第5份笔录时,公诉人欠着身举手向审判长提出休庭要求,主动请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1996年4月18日,检察机关撤销了对刘沛军的逮捕决定,同年5月16日,刘沛军在未被告知理由后获释(释放证未填写释放原因,无承办公安局盖章),并立即被强行遣送回乡。就这样,一个被错误地送上审判席的歪案,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就被终结而未因此产生恶果。

这是一起23年前的刑案,无论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一审开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像兴华律师那样认真地核查一下,都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的任一程序,还有可能找出“制造”假案的幕后指使之人。

所幸的是,假案遇到了兴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