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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名家讲座系列——梁雅丽律师对线上观众提问的回复

2020-05-14 09:44:14 梁雅丽律师 进入主页

2020年5月9日下午7时30分,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所)旗下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的“名家讲座”系列活动第一辑收官之作精彩开讲,主题聚焦鉴定意见质证的原理及策略。本次讲座由京都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梁雅丽律师主持并主讲,现场干货满满,听众们提问踊跃。由于线上时间有限,很多问题无法在线上回答,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事后梁律师对于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书面解答。再次感谢梁律师的精彩讲述,扫描海报二维码即可回看精彩直播。

1、找不到赃物的价格鉴定,如何质证?

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第3项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检材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找不到检材(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了。

2、精神病司法鉴定怎么质证?

答:可以按照本人讲的通用质证方法进行质证,但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而言,尤其需要注意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此外,精神病司法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类型的显著区别是主观性更强,属于经验式判断,客观检测方法有限,所以最好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帮助进行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审查。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有林业技术鉴定资格,待现在开庭时,鉴定机构失去了该项鉴定资格,该鉴定意见还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吗?

答:不知鉴定机构是因何原因失去了鉴定资质,可以根据具体原因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4、请教下非法出版物(期刊)应由什么机构鉴定,有法律对此鉴定的规定吗?

答:《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5、鉴定意见的内档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调阅?

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1、52、53条的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阅,但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刑诉法解释》第51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52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53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6、侦查机关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属什么性质?可作为鉴定意见质证吗?还是作为一般证人证言质证?

答:按照《刑诉法解释》第85条第1项的规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故本人认为该审计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但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检验报告,参照鉴定意见质证,而非作为一般证人证言质证。

注:《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7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鉴定,都是由两名林业工程师进行,没有公章,只有两个工程师签名。这样的鉴定是否有效?申请重新鉴定时,到哪个部门?重新鉴定就是另外找两名工程师就行了吗?

答:按照《刑诉法解释》第85条第7项的规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有签名和盖章,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人认为该鉴定意见无效。(注:《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该鉴定意见无效后,可以申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而非简单地找另两名工程师就行了。根据上述《刑诉法解释》87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8、对于盗窃的金首饰(已融化销售),未进行真假鉴定,直接依据盗窃当日的金价(价格认证书)乘以被害人陈述的重量来计算金首饰价值,该数额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第3项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对盗窃的金首饰未进行真假鉴定,可以视为检材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应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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