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从诈骗逃逸到无罪释放 ——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案

2019-03-08 14:58:54

概要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借贷纠纷,被人为升级为刑事案件的错案。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并曾先后出台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以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仍有人对此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幸甚,被告人家属经过辗转终于找到了专业的、富有极强责任心和正义感的刑事辩护律师,那就是该案的辩护人蒋术明律师和蒋敏律师。该案涉嫌罪名为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达1350万元之巨,更何况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竟然潜逃。可谓罪上加罪,犯罪嫌疑人也将面临更长久的牢狱之灾。从可能被判处刑罚十几年到无罪释放,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没有想到的,对于他来说,可谓是意外之惊喜,而案件背后,却是两位辩护律师数千公里的奔波,无数次与司法办案人员的沟通和交涉,无数个日日夜夜的辛劳和付出。

案情

刘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湖南省岳阳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被湖南省岳阳市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某外逃,2008年4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

取证

2017年1月15日,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妻子的委托,指定蒋术明、蒋敏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已近2017农历新年,两位辩护律师驱车四百余公里前往湖南省岳阳市某县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详细询问了相关案件情况。

在交谈过程中,两位辩护律师主要询问了贷款情况及款项汇入公司、支出用途等关于刘某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问题。辩护律师随后发现该案侦查机关立案的犯罪主体是刘某某个人,并未对其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另外,刘某某还告诉两位辩护律师说:“他依稀记得在2007年曾打过一个民事官司。”

为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两辩护律师立即开车前往当时的诉讼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2005岳中民三初字第30号、2007岳中民三初字第7号两个案件的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两个案件证据材料皆有刘某某公司还款计划和清偿部分利息的证据,并由当时华容信用社主任进行了批示:同意还款计划。且两案件的庭审笔录均记载了庭审质证过程中华容信用社自认该案所有贷款全部是转入刘某某公司公司账户。另外,虽然该案所涉贷款的贷款人均系刘某某个人,但刘某某公司在华容信用社的借款单据上均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华容信用社还提交了刘某某公司所有公司财产被拍卖用以清偿债务的清偿名册。

无罪释放

两辩护律师在仔细审核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后,以这些证据为基础,从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出发,向湖南省岳阳市某县检察院、岳阳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律师意见书并多次与主办检察官交流意见。2017年6月2日,湖南省岳阳市某县人民检察院终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于当天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至此,辩护律师的工作圆满完成。


无罪法律意见

下面就让我们来欣赏和学习一下,让刘某某获得意外之惊喜,获得无罪释放的,凝结着辩护律师智慧和汗水的法律意见书吧。

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岳阳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某某(刘某某之妻)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术明、蒋敏律师为湖南省岳阳市某县公安局承办的涉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柏麟)提供法律帮助。

2017年1月16日,蒋术明、蒋敏律师及时会见了被羁押在湖南省岳阳市某县看守所的刘某某,充分听取了刘某某本人的意见,并与本案侦查人员进行了交流。当日下午,两位律师前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原告湖南省岳阳市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华容信用联社)诉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刘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案件存档资料,即:2005岳中民三初字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案件)、2007岳中民三初字第7号(以下简称:7号案件)案件的证据材料及判决书。

综合上述情况,本所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刘某某的贷款行为系职务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与本案侦查人员交流及前述30号、7号案件证据材料证实:刘某某以个人名义于2004年11月29日、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31日、2005年6月29日分别向华容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

另,30号案件证据材料显示,华容信用联社于2005年10月8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决岳阳刘某某公司、刘某某偿还贷款13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同时申请对岳阳刘某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资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后,由于华容信用联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视为撤回起诉。

2007年3月19日,湖南省岳阳市某县信用联社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次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岳中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决第四页“......本院认为,华容信用社与刘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某系刘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借款转入了公司账户,用于了刘某某公司的经营,刘某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刘某某公司承担......”

二、刘某某、岳阳刘某某公司二者都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1350万元的主观故意

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岳中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案件证据材料显示,华容信用联社在起诉的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湖南岳阳刘某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岳阳市刘某某公司《承诺书》”,该二份证据均显示华容信用联社一直知晓该1350万元贷款用款人系岳阳刘某某公司而非刘某某,且岳阳刘某某公司向华容信用联社做出了质押承诺书和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利息,华容信用联社也同意了该承诺和计划。

另,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岳中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刘某某在以个人名义向湖南省岳阳市某县信用联社贷款1350万元后,已经将该四笔贷款全部转入岳阳刘某某公司账户,用于该公司的经营,其个人未以此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首先,刘某某、岳阳刘某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在贷款后按时清偿了部分利息,后续未能及时还款系其他原因造成。

其次,本案已经由华容信用联社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就本案贷款关系及用途和还款主体以生效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如若本案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岳阳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移送有侦查管辖权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而非径直作出民事判决。

四、公安机关不能越权干预经济纠纷

根据公安部[89]公(治)字30号、公通字[1992]50号、公通字[1995]13号文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不得以刑事侦查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湖南省岳阳市某县公安局在明知本案已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该案法律关系后,仍以贷款诈骗罪为由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安部上述通知,不仅对刘某某本人造成了伤害,更是无视了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希望贵院能够尊重事实,依法督促湖南省岳阳市某县公安局撤销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此致


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