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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就事 水到渠成 ——记一起认罪认罚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

2020-12-24 17:45:25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解得鹏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阳明先生言“随时就事上致其良知,便是格物。”北京尚权律师所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律师所信格言是“所谓正义就是各司其职。”笔者的理解就是人要在合适的时间干且干好合乎自己职责的事情。作为辩护人就是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稍作阐释。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请托说情以免予刑事追究式的诈骗案件,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请托当事人走动关系以免予刑事追究,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以诈骗罪立案。

侦查阶段促使返赃、和解,成功取保

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抓获时绝大部分涉案资金被扣押。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表示无论如何也要出来。经过分析,基于当时情况,辩护人告知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是取保的必要条件,同时让侦查机关退还扣押的赃款有利于达成和解。

在与侦查机关沟通时,办案民警却认为扣押的赃款也应当被没收。辩护人根据《侦查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据理力争,提出被扣押赃款属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意见。侦查机关当时没有明确表态,不过之后十多天被扣押的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虽然实践中确有争议,但这为达成和解做了很好的铺垫,之后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达成和解协议基础上,辩护人提交不予逮捕意见书并与检察官沟通,顺理成章,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初战告捷!

审查起诉阶段有理有据协商,减少一年缓刑考验期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发现了一个可能被遗漏的量刑情节。

《抓获经过》写明当事人如实供述了另外一名嫌疑人,并在其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与其对质,对质后该另外一名嫌疑人供述。辩护人认为这构成立功或类似立功,一是这属于《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二是即便认为本案当事人不符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的前提,但是本案中面对面对质的情况与司法解释的情况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使另外一名嫌疑人认罪,使当事人人身受到危险可能性提高且周围人对其评价降低,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在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时,他们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三缓四”,我们提出以上立功等意见同时当事人客观陈述家庭困难情况,检察官虽不认可构成立功,但修改了量刑建议,变更为“判三缓三”,对于罚金没有提出具体的数额。

二战告捷!

审判阶段大胆辩护,稳妥沟通,减少了罚金数额

使罚金数额降低是审判阶段的目的。必须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又与法院保持良好的沟通,这力度不好拿捏,但压力一定有理有据,来源于案件事实,来源于证据和法律。

进入审判阶段时,法院考虑适用速裁程序并告知了罚金六万的数额,征求辩护人意见。基于当时情况,在当事人认罪认罚情况下,辩护人大胆辩护,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过错及立功等辩护意见,尤其是引用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公检法司机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建议法院裁量时依照上述规定并考量当事人赔偿数额、现在无固定工作等情况决定罚金数额。后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后与法院多次协商,最终罚金数额变更为四万五千元。

三战告捷!

“一起认罪认罚的案件也有这么多花活!”一律师同行感慨。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就是有这么多花活,因为当事人毕竟不了解法律,他们把握不住一些量刑情节,因为在司法机关面前他们可能就是砧板上的鱼,战战兢兢,更不敢提其他情节,因为“他自狠来他自恶,我自一口真气足”,我们辩护人在适当的时机做好了该做的工作。

随时就事,也就水到渠成!

(案件办理律师:解得鹏 邹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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