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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民间借贷——刘万福律师事务所

2019-04-03 11:30:14 刘万福律师

【基本案情介绍】 

  姜某系省武警总队武警,2013年3月,姜某因被韩某等三人起诉,至我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韩某起诉状称,2012年9月26日姜某向三原告借款68.2万元(65万本金,3.2万违约金),2012年9月30日姜某又借三原告7万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同时写下保证书。后因姜某未按期还款,故诉至法院。 

  姜某称,两张欠条及一张保证书均是自己所写,且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因韩某父母曾给过韩某八十余万希望韩某买房,但韩某一直未买而是用于购买彩票,现在父母逼问,情急之下希望姜某写两张假欠条以帮助其瞒天过海。姜某出于义气答应了。

【案件分析】 

  当我所初接此案并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后,觉得还是存在压力: 

1.所有字据都是姜某自己所写,姜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无胁迫的情形,仅仅想说明自己被欺诈很难令人信服; 

2.对方提供了流水账,确实有80余万元的款项支出; 

3.第二次借款时,韩某要求姜某向韩某的母亲刘某借钱,写好7万元的借条后,刘某的母亲只打了5.17万(其余算利息)到了姜某的银行卡,且当天取走4.99万的凭条是姜某签字。

【思路突破】 

  我们决定这个案件不能纠结于姜某是否真的被欺骗,而要找到问题的本质,即姜某是否真的拿到这笔钱?交付事实是关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对于大额交付(虽未明确何谓大额,但65万元肯定属于大额),不能仅仅凭借借条,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通过我们的努力,发现原告多处存疑之处,如:韩某账户虽有80余万元入账,但很少提现,其中有一笔大额消费就花了30余万,符合姜某所说其挥霍的特征;韩某母亲连5.17万元的小额度借款且人都到了家的情况下仍坚持去银行转账而对于65万元却直接交付现金,不符合常理等。 

  解决了65万元的问题之后,一个新的问题来了:如何抗辩后期的5.17万元呢?和65万元不同,5.17万元是有转账记录的,再通过上述方式肯定行不通。通过律师的努力,我们注意到,对方举证的证据材料中有一张姜某取款4.99万元的凭条。因为每次取款只有一张凭条,而凭条的持有人是韩某,足以说明钱虽然打到姜某的卡上,但是是韩某取现。律师当庭询问韩某,在证据面前,韩某也承认5.17万元打到姜某卡上后,由姜某告知密码(后签字),韩某将钱装入自己的包内。之所以取4.99万是因为柜台额度受限。 

  为了让案件滴水不漏,我们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调取了事发后姜某于双塘、江宁岔路口、江宁开发区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并调取了姜某的流水,足以证明姜某不可能大额举债。在庭上,律师还敏锐的发现了证人的言辞不一致,当庭向法庭说明证言的不可采纳性。 

【承办结果】 

  因卡内尚有姜某自身的钱,姜某事后仍继续使用这张银行卡,导致自己无法证明1800元的走向(即5.17万-4.99万) ,最终法院判决姜某仅支付三原告1800元并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