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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设置围挡逼迁确认违法,征收方上诉被驳回!

2020-03-17 18:46:58 冯凯律师 进入主页

上诉人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李某某、吴某某等16人

委托代理人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介绍

吴女士等十六人系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居民,均在西宁市城北区XX大街拥有合法商铺。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2016年9月2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关于城北区XX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吴女士等人商铺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了解了征收决定后,吴女士等人认为城北区政府此次的征收行为是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且自己的商铺基础设施完善,不应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于是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冯凯二位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收决定确认违法

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吴女士等16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城北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棚户区改建项目的合法性,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设置围挡,逼迫拆迁

《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征收方却开始采取逼迁措施。2019年4月11日城北区人民政府安排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北区建设局组织五十余人用围挡将原告商铺所在的楼房全部围起,严重影响了原告等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万典律师了解情况后决定再次起诉,随后原告等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该规定,城北区政府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原告商铺搭建围挡征得了使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但城北区政府为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置案涉围挡经过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故城北区政府在原告商铺前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上从2019年4月11日设置围挡至本案审理期间,历时三月有余,城北区政府并未实施拆除行为,城北区政府设置围挡虽然留有出入口,但客观上影响了案涉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使用。故城北区政府设置围挡的事实行为,初衷虽然是为了行人安全,但客观上构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禁止的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综上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在城北区XX大街XX号1号楼、2号楼前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清除其在城北区XX大街XX号1号楼、2号楼前设置的围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负担。

区政府上诉被驳回

确认违法后,城北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房屋征收部门理应重视对被征收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杜绝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强迫搬迁造成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只有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已然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该房屋方可具备“征拆”条件,房屋征收部门方可实施拆除行为。

本案中城北区政府于2019年4月11日在对1、2号楼设置围挡时,虽有一部分被征收户补偿安置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其并未与包括李某某等十六人在内的1、2号楼其余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相应补偿决定,足以证明征拆事宜问题并未解决……

故原审法院作出确认城北区政府在城北区某某大街1号楼、2号楼前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清除该围挡的判决并无不当。城北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