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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大案之五:吉林某中心小学校长贪污、挪用公款案

2020-03-11 16:46:12 张铁雁律师 进入主页

概要

律师的职业定位,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吉林某中心小学校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中,可以说,律师将职业定位,将律师的作用可谓发挥的淋漓尽致,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案件始末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4150元,挪用公款5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被告人的亲属依法委托张铁雁律师和另一位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阶段,张铁雁律师与另一律师继续担任杨某的辩护人,两律师运用充分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后重审法院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社会效果

该案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与张铁雁律师和另一辩护律师的积极努力是分不开的,最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纠正了原审错误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