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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石穿,是因为坚持的力量——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李文剑律师

2020-03-24 15:45:22 李文剑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

参加工作以来他只坚持做好一件事,那就是办案,从刑事侦查到刑事辩护,多年间从未离开,也从未想过放弃,而是始终如一的奋战在刑事司法的第一线。他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李文剑律师。

李文剑 律师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侦查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前身是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后改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1981年11月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工作经历

毕业后从事多年刑事侦查工作,其间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并获首届“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200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诉讼及企业或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税务及海关业务、公司业务(公司欺诈、证券犯罪等)

社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其他代表客户

香港南轮码头、香港天策投资顾问公司、香港安运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浩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专业著作

参与编著了《中国刑辩大律师》2008版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

印象

或许与他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生涯有关,细腻、忍耐、冷静、沉着和无畏是李文剑律师给予笔者最深的印象。他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就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给当事人提供帮助,在一些案件中他能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务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使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的利益。

从刑警到刑事律师

李文剑从刑事侦查工作转型为刑事辩护工作,践行着自己人生各个阶段的理想和法律人生。从一名人民警察队伍中的刑事侦查员到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转换可谓水到渠成。职业、岗位换了,但研究的方向和专业领域却始终如一。他在刑事侦查工作上的恪尽职守,使他赢得了群众信任和上级领导垂青及公安系统嘉奖,并于1994年获得“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二十世纪末,李文剑做了人生道路上的第二次重要的选择,踏进心中向往的律师队伍,且主动选择职业风险最大而很多律师避之不及的刑事辩护为自己的主要业务,当然,这样的选择对于他来说应该是如蛟龙入水。

他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承办了诸多在省、内外有广泛影响的刑事案件,并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及国内著名刑法、刑诉法的专家、学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担任所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予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以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细致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的特点充分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而且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这些经历也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了更深的造诣和建树。他承办的大量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如:1.深圳党校副教授时某某间谍案;2.普宁市原人大主任周某某受贿案;3.香港中环“陆羽茶室”枪击杀人案被告人刘一贤的辩护人;4.中药集团原总经理范洪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5.吴某某跨境走私、贩卖毒品案(终审宣判无罪);6.卢某某等人特大跨国走私毒品案;7.何某某特大走私红油案(二审);8.岑某某等人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9.石某某特大贩卖毒品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最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朱某某等人特大跨境走私、贩卖毒品案;11.原国药科技实际控制人虚假信息披露、背信上市公司利益案;12.林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3.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某某内幕交易案;14.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劳某某行贿案;15.何某某特大制造毒品案;16.中金岭南公司原董事长郑某某挪用公款案;17.广东阳江许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黄某的辩护人;18.苏某某特大贩卖毒品案(两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

黄某路走私犯罪涉嫌偷逃1.74亿元税款减轻处罚案(摘编)

公诉机关指控: 2003年7月至2 0 0 6年9月间,黄某路等人为了掩盖走私事实,做低报关价格,参与走私进口仿宝石玻璃珠近400公斤,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4268018. 98元。2006年9月,在例行检查时,海关查扣黄某路走私进口仿宝石玻璃珠实物30多公斤,由此案发。

辩护

李文剑律师作为黄某路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走私但未查获的无实物仿宝石玻璃珠的价格来源则是“其他合理价格”,由于该价格是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而来,而侦查实验中随机抽样的51种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故侦查实验的代表性及科学性不足以让人信服,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无实物的仿宝石玻璃珠的实际成交价格,海关因此亦不能证明无实物走私货物的偷逃税额。从报关单所附进口合同中看到,部分涉案货物仅注明产地是澳大利亚而未注明品牌,说明这并非施华洛世奇牌或奥登牌产品,虽肇庆某兴公司以奥登牌报关进口,但由于这些未注明品牌的货物价格远低于施华洛世奇牌的价格,侦查机关却以施华洛世奇集团公司的产品作为核税价格的依据是证据不足。故不能认定其黄某公司偷逃税额1. 74亿元……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涉及电子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核,电子证据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需要制作现场搜查或提取证据笔录,且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也还需要专业鉴定,更重要的是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综上,黄某公司走私犯罪是成立的,但是有实物部分的走私数额应当与其他单位区别开来,无实物部分的走私货物的品种以及价格难以确认,对该部分的偷逃税款的数额的认定证据不确实。

判决

后法院判决黄某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点评

该案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有实物部分的走私数额与无实物部分的走私数额应区别开来对待的辩护意见。在黄某路涉嫌的这起金额高达1.74亿元的偷逃税款的特大走私案中,李文剑律师从电子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入手,提出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数额与其他可以反映实物数额的证据不吻合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文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偷逃税款1.74亿元的证据不确实,只对有实物证据的部分偷逃税款400万元予以认定,为当事人减少了至少1.7亿的经济负担,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

陈某杰涉嫌偷逃税款1369838.22元无罪辩护案(摘编)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杰(某龟鳖合作社负责人)、吴某东(有进口资格中间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合计偷逃税款1369838.22元。

辩护

李文剑律师担任陈某杰辩护律师后指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某龟鳖合作社及被告人陈某杰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经查,虽然被告人陈某杰所使用的邮箱里收到过Andrew Hu发过来的真实成交价格和清关资料,但被告人陈某杰称其只关心对账单的内容,清关资料他没有看过,且清关资料全是英文,他也看不懂。清关资料是Andrew Hu制作的,按照陈某杰、Andrew Hu、吴某东三人的约定,这些清关资料是吴某东用于委托报关公司报关进口的,被告人陈某杰称AndrewHu之所以把清关资料发到陈某杰邮箱由陈转发给吴某东,是为了区分不同的货主。被告人吴某东的供述也证实——开始Andrew Hu只是把清关资料发给陈某杰,但陈某杰老是忘记转发给他,影响报关进度,后Andrew Hu就直接将报关资料发给吴某东。由此可知报关资料是否发给陈某杰对陈某杰没有影响。被告人陈某杰供称他与Andrew I-Iu之间谈的是包税到顺德的价格,即包含货款和吴某东的代理费,而吴某东的代理费包含货物的运输费、清关费用、应缴税费和吴某东赚取的利润,因陈某杰“不懂报关怎么弄”,代理费就由Andrew Hu直接和吴某东谈,由此可知被告人陈某杰所支付的货款是包含货到顺德的所有费用,具体应税价格是多少陈某杰并不关心,也无需关心,因为代理费是吴某东和Andrew Hu谈的,被告人陈某杰只是觉得总价合适就购买,具体代理费多少他不用管。被告人吴某东的供述也证实陈某杰不懂报关具体费用的计算,也是让他算好价格告诉陈,他所有清关的费用是Andrew Hu支付的,后来是因为他和Andrew Hu说不收美金,Andrew Hu就让陈某杰给他人民币,他们自己从货款里结算;他没跟陈某杰讲过多少钱可以向海关申报进来,只是告诉陈他要收多少佣金,除佣金外他可以帮助垫付清关、税款、仓储、国内运输等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全部算在一起就是代理费用……

综上,由上述证据可知被告人陈某杰只需要知道其要支付的总价款,即对账单的内容,而对账单的价格不仅包括货物价格,也包括除税款以外的清关、仓储、国内运输等其他费用,这当然与清关资料所记载的货物价格不相同,即使陈某杰看过邮箱中的清关资料,发现清关资料上的货物:价格与对账单上的价格不一致也正常,故不能以被告人陈某杰邮箱中曾收到价格不同的清关资料和对账单,就推定被告人陈某杰明知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而进口货物,故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被告单位某龟鳖合作社及被告人陈某杰主观上有走私的故意。

判决

经法庭审理,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杰及某龟鳖合作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某龟鳖合作社及被告人陈某杰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龟鳖繁育专业合作社无罪。被告人陈某杰无罪。

点评

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将陈某杰及龟鳖合作社与代理报关的吴某东及公司合并起诉为共同故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作为陈某杰的辩护人,李文剑律师很快发现,公诉机关对于此案的办案理念已经先入为主的认为陈某杰与吴某东肯定是合谋的、故意的。但陈某杰对于英文却只认识字母,对于繁杂的报关手续更是一窍不通。李文剑律师紧紧抓住此突破口进行辩护,并将两个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区别开来对待的辩护意见终于得到审判机关的采纳,才使得陈某杰及其单位获得了无罪的判决,从而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魏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摘编)

在这起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一案中,一审认定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成立,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3年。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继续聘请了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李文剑律师担任其二审上诉辩护人,李文剑律师在担任了魏某二审上诉辩护人后,提出上诉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13年6月19日,市中级人民依法另组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审一审:重审一审开庭李文剑律师提出,魏某作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审批同意高水公路东侧14宗地登记发证有错但不构成犯罪,魏某只应承担非常次要责任,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从犯犯罪;公诉机关以14宗地的总地价作为计算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基础不当,而应以国家流失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为准,且现上述损失已全部挽回,在量刑上应予以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收受邓某升30万元人民币只有邓某升的证言,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获得重审法庭采纳。

判决

重审法庭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2013年6月19日,判决17日后,魏某走出囹圄获得自由之身。

点评

此案非常值得思考的一点是,在公诉机关以14宗地的总地价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计算方法上,李文剑律师在介入此案后,第一时间即发现并指出了这个关键问题。再者,关于受贿问题,只有行贿人口供且是孤证,这样的证据是难以站得住脚,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二审重审法庭排除了此证据。这里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10多年来,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涉及土地、房产领域的刑事案件频发,有些案件是故意犯罪,有些案件亦属碍于面子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和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而为之。在此,希望国土系统干部也能以此为鉴,在国家经济、城市建设中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和遵守工作制度,建设一个有序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干净美丽的现代化文明城市。

苏某光贩卖毒品两次死刑判决案(摘编)

公诉机关指控:苏某光等人贩卖毒品30余公斤,2008年12月,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某光死刑立即执行,苏某光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 01 1年9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再次判决苏某光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已经判处两次死刑的毒贩,求生的本能让他再次提起了上诉,并继续委托李文剑律师担任上诉辩护人。

辩护

上诉期间,李文剑律师提出:

1、苏某光、何某榆在侦查阶段有关苏某光参与贩卖毒品的有罪供述,在一些对于查明事实有着重要作用的关键情节上(2 5公斤冰毒是如何运到、由何人运到何某榆住处;断柄行李箱的用途、如何被折断、在什么场合及被何人折断)存在严重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何某榆有关断柄行李箱的供述来源合法性及真实性都存在问题,其对该箱子的辨认过程违法,辨认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案的电话通讯记录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没有依据认定苏某光与何某榆、李某雄之间有频繁的电话联络是为了本案的毒品犯罪活动。

3、在苏某光管理的其妹妹住处查获的行李箱、弹簧度盘秤等物证虽然有搜查笔录可以反映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但1878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反映出在检材(微量物证)提取的过程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检验结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

(1)检材提取的程序不合法,本案的搜查笔录、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证据材料都没有反映侦查人员是如何依法取得上述报告中的三项检材,这些检材并不是在搜查的现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的,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2)检材的来源不清,没有提取检材的相关笔录,不能说明检材的来源,没有证据证实①号检材“行李箱内的附着物”源自哪个行李箱。

(3)两个行李箱和弹簧秤在被带离现场三天之后再进行检材的提取,不能排除其可能受到污染。

(4) 1878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因与苏某光参与贩卖25公斤冰毒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4、请法庭对苏某光提出的办案单位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予以重视,并代其提出了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尤其对于检察机关核实苏某光所提曾遭受到刑讯逼供的问题而提取到的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及三页《提审登记记录》,苏某光提出:三页提审登记记录不能确认是真实的,与提讯证不能一一对应,不能准确反映其在11月2 0日至2 3日的出入仓情况。质证意见:

(1)《提审登记记录》不能完整反映苏某光因提讯而出入仓的情况,如不能反映苏某光《提讯证》记载的11月20日/13: 30-20:30、11月21日/00: 30-06:30、11月23日/09:3 0-15:3 0三次出入仓情况。

(2)《提讯证》内容与《提审登记记录》不能完全印证。《提讯证》11月 21日/09: 30-20:35与《提审登记记录》的记载时间吻合,但提审民警姓名不同;《提讯证》11月22日/01: 30-06:30与《提审登记记录》的记载11月 21日/21: 45-11月 22日/06:3 0时间基本吻合,但看守所值班民警姓名不同;《提讯证》11月22日/10: 30-11月23日/06:30与《提审登记记录》的记载时间吻合,但看守所值班民警姓名不同。由此质疑苏某光回仓的真实性。

(3)《提审登记记录》存在篡改的情况。《提审登记记录》中“11月21日/09: 30-20: 35”的“9”有明显篡改的痕迹,与其他人前后提审登记时间出现矛盾,之前徐新某的提讯时间是3:40,之后张某及其他人的提讯时间在8:5 8之后,苏某光的提讯时间怎么可能是9:30呢?这种篡改本身已经充分说明为掩盖真相而有意伪造苏某光出入仓的记录,所以对《提讯证》与《提审登记记录》的真实性强烈质疑。

(4)如果苏某光从1 1月2 0日凌晨3点至2 3日下午3点5 0分这段时间中途确有被送回仓休息过,那么《提讯证》与《提审登记记录》就不应当存在矛盾或不合的情况,反之,则说明苏某光关于连续受到审讯没有休息的说法是可信的。

(5)即便《提讯证》与《提审登记记录》的记录是真实的,也可以说明苏某光连续受到审讯缺乏必要的休息。从《提讯证》记录来看,4天时间里,苏某光只有短暂的回仓时间,(最短一次是《提讯证》反映11月21日/20: 35回仓,《提审登记记录》反映11月21日/21:45出仓,时间间隔只有1小时1 0分钟。)而且按照《提讯证》反映11月21日/20: 35回仓前已经连续审讯了至少11个小时,《提审登记记录》反映11月 21日/21: 45出仓后又连续审讯了9个小时。尤其11月21日《提讯证》反映6:30回仓,而《提审登记记录》原来反映是6:30分又被提讯,后“6”被篡改为“9”后,看似苏某光回仓 了3个小时。但这些至少都反映出办案单位对苏某光确实进行了连续讯问,而且以夜间审讯为主。不让嫌疑人休息。所以对苏某光这段时间供述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异议。

5、对于2012年8月22日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关于《提审登记记录》的内容和之前的说明存在矛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苏某光因一个数字“6”被篡改为“9”,在其他司法办案人员觉得这样的提审记录都没有任何问题,并在后期公安机关出示了《情况说明》的时候,李文剑律师却据此提出苏某光连续受到审讯缺乏必要的休息为由提出对苏某光这段时间供述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异议。其辩护意见得到高院采纳,从而保住了苏某光的性命。捕捉每一个细小的信息,让案件不失真实性的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文剑律师办案当中注意细节,且据理力争挽救了一个生命,也挽救了一个家庭。

后记

“死刑案件是极为谨慎的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人,都要慎重对待,要慎之又慎,因为死刑案件一旦执行,生命即不可恢复。我们一定要敬畏生命,敬畏法律。”采访将结束,李文剑律师颇有感触地道。

有人说,水滴石穿,是因为坚持的力量。那么,李文剑律师的成功与成就更是因为他的专业与专注、坚持与坚守。无论是罪轻辩护,亦或是无罪辩护,乃至死刑辩护,李文剑律师都坚持一个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更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