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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迷幻蘑菇”第一案

2020-06-16 10:28:50 施孔周律师 进入主页

云南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十分具有神秘色彩的省份,种类繁多、千奇百怪的菌类更是云南的一张名片。对于蘑菇,大家几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越是色彩艳丽的蘑菇,越有可能是毒蘑菇。也正因此,人们往往对一些漂亮的蘑菇高度警惕,却在一些平平无奇的蘑菇面前掉以轻心。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中,就经常出现因买卖一种名为“迷幻蘑菇”的菌类而获罪的情形。

张某因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从2017年7月开始一直居家治疗,2019年,感觉病情稍微好转的他开始外出工作,但他万万想不到,一个无意的“善举”会让重返社会仅仅几个月的自己遭受牢狱之灾。事情仍要从张某的抑郁症说起。张某因患抑郁症,长时间不出门,仅靠着虚拟网络保持着与外界的联系,正是在这个时期,其认识了给他惹祸上身的“幻瞳”。虽然从未见过面,但因志趣相投,两个人很快成为了朋友,在得知张某患有抑郁症之后,“幻瞳”提出他有一种蘑菇,能够对抑郁症起到缓解的作用,并无偿向其寄送了一百多克的蘑菇。由于张某当时还在服用其他抗抑郁的药物,这些蘑菇便一直闲置在张某处。

2019年年末的一天,“幻瞳”忽然询问张某是否已经用完上述蘑菇,在得知其还未使用后,“幻瞳”提出因为另一个朋友急需,希望其先寄部分蘑菇到一个地址,并表示以后会还给他。张某知道这些蘑菇价格昂贵,本就因“幻瞳”对他病情的关心充满感激,因此毫不犹豫地就答应帮其邮寄。2019年12月8日,张某到某快递点,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将21克的蘑菇和其他几个包裹一并寄出。

几天后,这些蘑菇被金华市公安局的民警签收并成为指控张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原来,此次交易正是瘾君子赖某为配合公安民警打击毒品犯罪进行的。民警通过快递来源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张某捉拿归案。民警原本以为此举能够一举铲除一条毒品贩卖线路,谁知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对自己邮寄“迷幻蘑菇”的行为供认不讳,却始终坚持是在帮“幻瞳”寄送,并不知道“幻瞳”是让其寄送给买家。而由于其与“幻瞳”一直是通过网络联系,无法提供其真实信息,民警始终无法确定“幻瞳”的真实身份,更无法将其抓获归案。

2020年5月6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该案移送法院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邮寄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首先,“迷幻蘑菇”是否属于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检测,“迷幻蘑菇”中的赛洛新、赛洛西宾属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认定为毒品。

其次,张某纯粹出于帮忙不存在盈利目的是否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见,在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时,犯罪嫌疑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并不会影响到罪名的成立。只要张某明知“迷幻蘑菇”属于受国家管制的毒品而贩卖、运输的,就构成上述罪名。而通过张某刻意使用虚假身份进行寄件以及其自认情况,其在本案中显然是明知其寄送的蘑菇属于毒品范畴的。

再次,张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从犯还是运输毒品罪。从本案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张某虽然未从此次交易中获取利益,但从其供述中可以发现,其明知“幻瞳”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且其本身对“迷幻蘑菇”的市场行情十分熟悉,也表示曾有过想做“幻瞳”的代理的意愿,因此可以认为其邮寄毒品的行为是对“幻瞳”贩卖毒品的辅助,应当认定其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且系从犯,而非运输毒品罪。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禁毒形势,国家必须对毒品犯罪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铁腕打击的高压态势,下大力气、出重拳,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严厉的手段打击震慑毒品犯罪。作为公民个人,洁身自好、拒绝毒品应当身体力行地贯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张某的行为看似只是出于还人情帮朋友一个小忙,实际却是在助长毒品交易的嚣张气焰,扰乱民警打击毒品犯罪的视线,增加民警的破案难度,贻害无穷。

案件结果:张某在接受办案人员的批评和普法教育之后深刻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由于其情节较为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9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