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大案

刑事大案之三:吉林柳河县魏利民原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案

2020-03-11 16:44:14 张铁雁律师 进入主页

概要

吉林柳河县魏利民因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8年。 

案件始末

2007年7月15日,被告人魏利民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滥伐林木罪、偷税罪,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魏利民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予以维持。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魏利民亲属的强烈不满,判决生效后,导致他们多次进京上访,魏利民父亲的求助信经媒体公开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经人介绍,魏利民的父亲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张铁雁律师首先劝导他们回归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后,运用充实的证据,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依法作出了再审决定,并将案件发回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的准备阶段,柳河县有关领导严重干涉法院审理。后经张铁雁律师申请,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指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经审理,在即将作出判决时,柳河县有关领导再次出面干涉,无理要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迫于柳河县有关领导的压力,又将案件指定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得知真实情况后,张铁雁律师不顾威胁,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极为详尽的情况反映,受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下,案件被依法指定到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经审理,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东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魏利民有期徒刑8年。

社会效果

在张铁雁律师的艰辛努力下,使这起引起极大轰动、导致矛盾严重激化的案件,经历了再审和四个法院先后重审之后,取得了公正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公平与正义,纠正了错案,化解了激化的社会矛盾,使人们更加崇尚法律的威严和相信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