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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均判处死刑,承办律师力挽狂澜,死刑终未核准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9-03-08 15:00:38

概要

刑事辩护中,最难莫过于死刑辩护了。有人说死刑辩护是一盘没有反悔机会的棋,这对死刑辩护律师提出了极为严峻的考验和严苛的要求,要求辩护律师既要拥有深厚的刑事司法理论基础,又要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辩护技能,还要拥有坚定的信念敢于抗辩。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这就要求死刑辩护律师具有强大的心理抗压能力。作为一个敢于抗辩的法律人,蒋术明律师在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二审均判处和维持死刑判决后,仍坚持在死刑复核阶段为张某辩护,并提出了一系列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毒品来源、毒资尚未查清;技侦资料是否可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等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高院死刑复核法官多次交流沟通。最终,终于保住了张某某的性命,给了其再生的希望,或者可以说是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案情

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后张某某被浙江省某市法院判决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张某某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张某某死刑复核期间,张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蒋术明律师作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蒋术明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就该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及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沟通,并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案件相关情况,在蒋术明律师就该案存在的问题不断与承办法官沟通的情况下,张某某的死刑终未核准。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二)毒品来源、毒资未查清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判处张某某死刑?

(三)技侦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辩护律师观点

(一)针对主要争议焦点一,在该案庭审中,因同案多名被告人讯问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相互矛盾的情况,且多名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称受到了侦查机关连续七天的审问,实属变相刑讯逼供。蒋术明律师为查明案件事实和真相,要求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人、法院均拒绝蒋术明律师查看,因此,该案严重违反庭审公开原则,程序违法。

(二)针对主要争议焦点二:该案公诉机关仅指控张某某指示刘某兴(同案被告人)通过刘某飞(同案被告人)从广东接送毒品后运输至浙江宁波,但并未查清毒品来源,该毒品是张某某自主生产,还是他方提供,均未查清,且毒资去向也未说明,该案在基本事实均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张某某死刑,恐会造成冤假错案。

(三)针对主要争议焦点三: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手段获得的手机通话录音未经有效转化并经被告人、辩护人辨认,也无侦查机关盖章及侦查人员签字,且未经庭审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侦查机关获取的技侦资料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侦查机关的技侦资料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该案通过蒋术明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张某某的死刑,为张某某赢得了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