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杨荣宽律师、刘军律师代理浙江某紧固件公司与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2019-01-01 14:44:38 杨荣宽律师

杨荣宽律师、刘军律师代理浙江某紧固件公司与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有权在其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014年,浙江某紧固件公司与中国某化工集团洛阳公司签署多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浙江某紧固件公司向洛阳公司供应相应的紧固件产品。合作过程当中,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于2016年1月份在其电子商务平台网/招标平台网等网站公开发布《通报》,述称“浙江某紧固件公司作为洛阳公司2013-2014年紧固件框架主选供应商,在多个项目供货过程中多次发生延期交货和质量问题,影响了项目建设…上述问题反映该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浙江某紧固件公司认为,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经营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公众对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在未加审慎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电子商务平台网/招标平台网等网站向全球发布《通报》,散布浙江某紧固件公司相关违约的虚假事实,并使用了“数起”、“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等词句,这足以且已经导致他人对浙江某紧固件公司商业信誉、经营道德等方面评价的降低。


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对浙江某紧固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浙江某紧固件公司因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商誉严重受损,致使大量采购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隶属中国某化工集团公司的几十家项目单位)与其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给浙江某紧固件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基于上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我所杨荣宽律师、刘军律师受托代理本案,依法向相关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