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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契约法史稿》

2021-06-28 16:02:16 范一丁律师 进入主页

范一丁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09月

《近代契约法史稿》对近代民事审判中契约纠纷案件适法情况进行考察,目的并不仅在于对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就已完成了的契约法强制性变迁的实际效果作出评价,而是在于通过由此得出的相关结论,来对近代契约法的实际存在加以认识。

范一丁,1960年6月生,江西乐平县人,法学博士,一级律师,现为贵州黔匀律师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和契约法律制度史。曾出版专著《合同的现实运行规则-案例观察和理论阐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合同法新论-语言符号视角的解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古代契约法史稿》(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发表或交流论文三十余篇。

第一章清末民初近代契约法体系的初创

第一节《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契约法制度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引入

二、契约法规则

小结

第二节商事习惯调查中体现的契约习惯法规则

——以《上海商事惯例》为例

一、契约的内容

二、契约的履行

三、契约的订立

四、契约的效力

五、契约的担保

六、契约的转让和终止

七、对几类特殊契约的规定

小结

第三节《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反映的契约习惯法规则

一、契约的订立

二、契约的条款

三、契约的效力

四、契约的履行

五、担保

六、违约责任

小结

第二章民初民法中的契约法(1911~1927年)

第一节《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契约制度

一、契约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二、契约的分类

三、契约的订立和内容

四、契约的效力

五、契约的担保

小结

第二节民初以司法实践对契约法的补充

一、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所确立的契约法规则

二、民初地方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契约法规则

小结

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契约法(1928~1949年)

第一节“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契约法

一、民事行为主体

二、法律行为

三、契约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四、契约的内容与形式

五、契约的效力

六、契约的解除

七、违约责任

八、契约的保全

九、契约的担保

第二节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判例和解释例对契约法规则的补充

一、对契约自由原则在内容上加以限制

二、契约的订立

第三节近代契约法在地方民事审判中的存在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民事司法制度

二、契约法原则及规则的适用——以江苏省民事司法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1927~1949年)

三、全国其他地区民事审判中对契约法原则及规则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