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武侯人防工程公司诉郫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筑合同纠纷案

2019-12-16 14:26:03 谢佳佐律师 进入主页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人防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我所主任律师谢佳佐。

被告郫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995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迟迟不支付工程尾款102万元。同时被告在工程进行中,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173天,给原告造成98万元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造成102万元;因被告延迟拨付工程款造成停工173天的损失98万元;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73万元。

被告郫县人防办公室以其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和对部分工程款有异议为由,主张原告的停工损失和违约金不成立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我所律师谢佳佐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宗,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提出了强有力的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38万余元、停工损失18万余元、违约金20余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