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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和缓刑案例 | 周某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上诉案

2020-04-26 17:08:03 严崇伟律师 进入主页

一、案情简介

2006年7月周某为去香港探望男友并筹办婚礼而找到重庆某公司要求出具系该公司员工赴港经商的证明,并持该证明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赴港澳商务签注。周某持该签注于同年7至9月期间多次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3月至7月期间,周某应刘某的请求,要求重庆某公司以员工赴港经商的名义为刘某2次出具证明,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赴港澳商务签注。刘某持该赴港澳商务签注多次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年12月刘某因在香港从事违法活动被香港警方遣返。2008年6月5日,周某被重庆市公安机关抓获。

二、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使用骗取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二审辩护意见

1.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虽为刘某在办理赴港签注中提供了部分帮助(即找某公司以员工赴港经商的名义出具了证明),但其帮助刘某办理的是自用签注,不是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周某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具备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

2.原判认定周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缺乏该罪构成的三个要件,不能成立。

该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边)境管理法规,原判没有指出周某行为违反了哪条国(边)境管理法规,缺乏客体要件;(2)该罪的客观要件为非法出入境(即“偷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是持真实、合法有效的签注出入香港特区,不是非法出入边境,没有“偷越”行为,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故缺乏客观要件;(3)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合法的出境证件而仍然实施“偷越”行为的故意,被告人没有这种故意,故缺乏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

(但周某在庭审中自愿承认构成该罪,请求从轻处罚。)

四、二审判决

撤销原判对周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维持原判对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即二审判决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