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专题研究之非法经营罪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业务的开展与经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不断创新突破,各类经营手段和模式百花齐放的同时,部分企业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业务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如: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控制人丁羽心、国美电器“黄光裕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给其自身及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不利后果。
01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概述
1. 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烟草买卖经营业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等。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具体而言,即明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等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出于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仍实施上述行为,最终造成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
02 案例分析——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徐礼能非法经营案
1.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23日,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为了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酒类销售以及快速回收资金,在未获取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礼能安排公司业务员在推销金种子系列白酒时,从岳西县菖蒲镇居民沈清平经营的百货店、岳西县菖蒲镇居民程某经营的百货店、岳西县莲云乡关畈村村民储昭友经营的小店、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村民金家传经营的小店等商户手中以现金、销售酒款抵扣等手段收购中华、五星皖、新制皖烟等品牌卷烟,并将上述收购的中华、五星皖、新制皖烟等品牌卷烟按收购价原价销售给购买其金种子系列白酒的客户。期间,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共收购各品牌卷烟997.2条,价值人民币208930元,其中已销售300.2条,价值人民币56070元。
2.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犯罪主体
本案中,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属于单位,而其法定代表人徐礼能属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
本案中,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其法定代表人徐礼能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上述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3)犯罪客体
本案中,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管理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4)主观方面
本案中,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明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会扰乱正常的烟草市场管理秩序,出于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仍实施上述行为,最终造成烟草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因此,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徐礼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岳西县义轩商贸有限公司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徐礼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3 启示
业务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因此,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与运营,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守法经营
企业家作为在企业经营中参与决策,并负责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应当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确保公司业务经营始终处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超越经营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或存在一定疑问的业务,应当及时咨询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经营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以避免混淆正当商业竞争与违法经营的界限,防范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2)完善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制度是行为的准则。良好的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与运营。企业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重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行。对于公司业务开展的每一个环节应当予以明确并严格把控,尤其是对于一些需要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公共资源配置业务、特定行业市场准入业务等,应当按照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准入许可,并时刻关注有关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以便许可证到期时能够及时续期。
(3)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
企业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增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定期组织公司员工,特别是工作在业务一线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使其能够充分了解业务开展的具体流程、注意事项、风险防范等,从而更好地把控业务开展、防范业务开展风险。
附相关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