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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有情怀、专业精、负责任、肯担当的法律人 ——访前北京优秀检察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关振海律师

2020-09-08 11:56:23 关振海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按

虽然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但对于曾经的同僚,关振海总是恳切而真诚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例如他撰写的《责任担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觉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刊载(2020年3月19日第3版);他撰写的《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建议》被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全文刊载(2019年8月2日),其中所提的大部分建议被“两高两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采纳。之后他还作为律师代表之一,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姜伟副院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控辩审三人谈”(2019年11月18日),并现场阐述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启蒙

说起法律的启蒙之于关振海,还需要追溯到小学时期跟随父亲的一次讨债经历。当时,父亲生意上的一笔欠款无法追回,父亲找的律师说:“打官司前要先固定证据。”因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欠款人又玩儿失踪,证据自然无法固定,最后欠款未能追回,此事也就不了了之。而“打官司前要先固定证据”这句话却深深地刻在了关振海的心底,从而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高考第一志愿——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关振海被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自此,在历经十年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后,关振海又开启了他的司法实践之路。期间他被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被北京师范大学聘为法律硕士生导师以及被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聘为“刑事辩护实务”授课教师等。从法律的启蒙到学法、研法以及司法实践,关振海始终铭记着年少时不懂法的无力感。他决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主持公平、匡扶正义,为法治进步尽绵薄之力,做一个有情怀、专业精、负责任、肯担当的法律人。 

2012年12月22日,关振海律师在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做主题发言

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检察官

进入石景山区检察院后,关振海被安排到侦查监督处工作。侦查监督处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肩负着防止冤假错案的重大责任。为此,关振海在审查批捕时特别谨慎,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他的不批捕提议基本都获得了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的支持。在侦查监督处工作两年的时间里,关振海有一多半的时间是在加班。而正是这种高强度的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办案之余关振海还对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这种习惯使得他虽办理一个案件,但吃透了这一类案件。他先后参与办理了“方舟子遇袭案”、“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 、公安部“亮剑”行动第一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疑难案件。在“方舟子遇袭案”中,媒体的不实报道给办案人员产生了一些压力,但关振海与检察院的同事们一起顶住压力,坚持严格审查、实事求是,最后案件获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振海根据该案的办理经验撰写的《规范与政策: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二重区分》一文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在当时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7·23”甬台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发生后,关振海被抽调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承担分析论证工作。历时半年的封闭办案经历,使得他结识了全市检察系统的业务精英。多年后,关振海感慨说:“正是这个案件中北京市检察机关的高格局、重担当、强能力,使得当时我国蒸蒸日上的高铁事业没有因此受到影响,这恰好是司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一个真实写照。”

后来关振海被调入法律政策研究室先后担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之职,同时负责各个部门上报的疑难案件的研究、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期间,关振海与同事齐心协力,在处室考评中位列全市第一名,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他个人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十佳调研能手,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嘉奖一次。2012年关振海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撰写的《刑事和解法律文本中民间纠纷的规范分析》,获得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一等奖,并应邀作为全国检察机关代表做了主题发言。

检察系统一颗“新星”正在冉冉升起。但2014年,关振海却做出了一个令所有人都惊讶的决定——辞职做律师。“刚入职石景山检察院时我还做了一个10年的职业规划,但没想到,这个规划进行到一半,我就已决意离开。确有诸多不舍,这个决定跟我个人的实际状况有关。”关振海律师道。

2019年4月27-28日“CIDOEC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首届北京研讨会”召开,关振海律师受邀代表中方对两天会议做总结发言

做一个有情怀、负责任的刑事律师

转型做律师后,关振海可谓如鱼得水,六年来主办或参与办理了国家发改委原价格司司长受贿系列案,某大学副校长受贿、行贿案,某银行常务副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某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受贿、行贿案,长春长生疫苗案,广东某公司法人制造毒品案,某外国人走私武器弹药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其中多个案件当事人获得无罪、定罪免刑、减轻处罚等良好效果。

本次采访令笔者倍感兴趣的是,关振海倡导和实践的“四全辩护”方式与“精细化辩护”理念。第一,全过程辩护。刑事辩护就像打狙击战,要步步为营。律师从接手案子开始就要进入辩护状态,并在审查证据时形成大致的辩护方向和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辩护思路可以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第二,全方位辩护。刑事辩护不是扁平化辩护,而是立体式辩护,既包括实体问题的辩护,也包括程序问题的辩护,还包括证据问题的辩护;既包括有罪辩护,也包括无罪辩护;在有罪辩护里面,既包括轻罪辩护,也包括量刑辩护等等。第三,全方式辩护。律师辩护可以在法庭上积极阐明辩护观点,也可以在庭下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可以当面陈述辩护观点,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阐明意见;可以给办案机关或者上级机关递交辩护意见,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发送情况说明、情况反映等。第四,全动员辩护。律师不能单枪匹马,要充分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积极性,寻找对其有利的各种证据材料,还原客观事实。还包括与同案犯律师在辩护方向上达成一致意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第五,精细化辩护。刑事律师一定要吃透全部案卷材料,把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梳理清楚并予以类型化,不遗漏每一个疑点,提出的每一点意见都要有证据支撑,有法律依据或者案例支持。

案例(一):某省知名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开发票案(免于刑事处罚)

关振海表示,此案在他们介入前,当事人家属聘请了北京某知名辩护律师,后对该律师不甚满意,又辗转找到德恒律所。“此案的涉案金额高达两亿多元,若据此定案,那么,当事人要面临的刑罚是可想而知的。”关振海律师说。在审查案卷时他敏感发现,虽然公司虚开发票数量很多,但该实际控制人知道的却很少。该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往来账目众多,检方提供的证据中,真实的发票与虚开的发票是混在一起作为起诉证据。但关振海认为,真实的发票金额不能作为虚开的数额。为了减掉“虚开”的部分金额,关振海带领团队律师拿着一大堆发票一张一张的比对分析,并与办案机关耐心地沟通交流,还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请教。最后将当事人参与的涉案金额减到了1000多万元。另外,该公司在海外有众多投资项目,若有刑罚记录在案,其在海外的投资项目会受到很大影响,还会影响国家形象。他们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法院和相关部门。最终,法院对该实际控制人免于刑事处罚。笔者以为,此案堪称“全方式辩护”、“全方位辩护”相结合的典型案例。

2019年9月3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刑事辩护实务”课程后,关振海律师与当天模拟刑事辩护实践的同学合影

案例(二):全国劳模、某市人大代表聚众斗殴、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聚众斗殴罪无罪)

一审期间,该案的当事人甲聘请了北京的某知名律师拿掉了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但一审法院仍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四年)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二审期间关振海带领团队律师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搜集了部分书证和证人证言,动摇了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结合甲有疾病、不能生活自理的特殊情况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其他同案犯均维持原判),同时批准了对甲取保候审的申请。案件初战告捷。

发回重审后,关振海又多次调查取证,前后共调取了70余份证据,以致于一审庭前会议时,检察官惊呼:“关律师,我看了你们提交的这些材料,怎么觉得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案子啊!”一审法院认定甲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因为甲之前已经被羁押一年零十个月有余,故这样的判决结果基本上等于宣告甲无罪。此案可为“全过程辩护”、“全动员辩护”、“精细化辩护”的杰作。

案例(三):某省民营企业家合同诈骗案(3100余万元)[不起诉(无罪)]

某省民营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国企)、丙公司(国企)之间开展煤炭买卖业务。乙公司作为出资方借贷给甲公司,由甲公司购买煤炭后出卖给丙公司。这种交易模式属于托盘买卖贸易形式,其中乙公司属于托盘方。

贸易进行过程中,甲公司在银行的3000余万元贷款到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私刻了乙公司、丙公司公章若干枚,通过欺骗手段套取乙公司3100余万元货款偿还银行。后陈某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按照法律规定,陈某某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接受委托后关振海与团队律师立即会见陈某某,了解到甲公司在归还建行贷款前,银行行长曾承诺继续放贷,但后来食言。陈某某实施欺骗行为时,甲公司对外有足够的债权,且事发后主动与乙公司沟通,还偿还了部分欠款。关振海认为,假如陈某某所言为真,其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此,关振海带领团队律师开始了艰辛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陈某某的大姐和妻子都被充分动员起来,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先后调取了23份新证据。后关振海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从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陈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关振海提出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笔者以为,此案为“全动员辩护”、“精细化辩护”的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赫兴旺教授向关振海律师颁发“刑事辩护实务”授课教师聘书

涉黑辩护,张弛有度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自此,面向全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了帷幕。近两年来,关振海带领团队办理了三起“涉黑”犯罪的辩护工作,令人欣慰的是,这三起案件的“黑社会”帽子最终全部被摘掉。

涉黑案例(一):贵州某公司董事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妨害信用卡管理、高利转贷等案[检察机关撤回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起诉(涉黑部分无罪)]

关振海担任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承接该起案件时,起诉意见书认定为“涉恶”案件,合计共9个罪名。但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却变更为“涉黑”案件,增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关振海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整理了近百万字的案件材料,先后撰写三份不构成涉黑的辩护意见,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对关振海提出的意见很重视,采纳了部分意见(拿掉了2个罪名和部分罪名的犯罪事实),但仍保留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移送法院后,关振海决定提前与法官沟通,带着几万字的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涉案人员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点,得到主审法官认可。接着,关振海又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了涉案证据不合法的几个要点,获得公诉方认可。之后没过多久,检察机关便撤回了对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

涉黑案例(二):河北杨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12.7专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涉黑部分无罪)]

2018年1月27日,河北省某民营医院院长坠楼自杀身亡事件被广大媒体报道后,公安机关对该医院股东之一杨某某是否存在涉黑涉恶问题展开了调查,此后,杨某某等人被以涉黑等罪名提起公诉,关振海担任了第一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子杨小某某的辩护人。检察机关指控杨小某某涉嫌两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关振海根据整理的几十万字的案件材料,精准地抓住了案件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了杨小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最终,法院将杨小某某涉黑罪名拿掉,但却认定杨小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判时其已被关押7个月)。笔者以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基本上等于宣告杨小某某无罪了。

涉黑案例(三):山东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起诉(涉黑部分无罪)]

该案最初由关振海与同所另一位律师共同代理。代理期间,当事人家属一直指导律师办案,还要求律师直接与案件的鉴定机构当面沟通。面对家属的违法要求,关振海断然拒绝。但是关振海还是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精神,根据整理的几十万字材料,认真地梳理出案件证据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撰写了数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后来因为实在不能忍受家属的无理要求,关振海决定退出这个案件的辩护工作。但后来律所同仁告诉关振海:他之前提交的辩护意见论述非常充分,检察机关看了后也认为这个案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故没有按照涉黑案件起诉。

“值得高兴的是,我代理的这几个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涉黑案件或者其本人没有被认定为涉黑成员。每一个涉黑案件改变定性后,当事人都会对律师千恩万谢。但我总是说,是司法人员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关振海律师深有感触地道。此外,关振海律师还帮助企业客户做了很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工作,将刑事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其代理的某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曾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并支付固定利息,后资金链出现问题。接受委托后,关振海律师立即与众投资人进行沟通,做了大量的说服和安抚工作,最终,投资人与公司达成了和解,有力地化解了刑事风险。刑事案件中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关振海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办理了多个使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不被批捕进而无罪的案件,如:北京某知名企业集团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北京某电商平台公司法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某985高校博士研究生强奸案,等等。

 

2019年11月18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控辩审三人谈”现场,关振海律师向全国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提问

后记

十多年的一线司法实践使关振海接触到基层老百姓的司法诉求,也直观地了解了全国各地司法的原生态。不同的职业经历,使他对习近平总书记那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刻的领悟。

采访将结束时,当笔者问及关振海对于刑辩律师同仁有哪些建议时,他说:“辩护律师说服的对象是司法人员,一方面,要精准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真问题,通过影响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来影响其决策;另一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太激进,不能做‘揽功给自己,诿过给司法机关’的事情。对于负责任、肯担当的司法机关和人员,要多给予肯定和鼓励。”

是啊!做一个有情怀、专业精、负责任、肯担当的法律人,不正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初心、理想和一生的追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