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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军的重托——王兴华律师承办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手记

2019-08-28 18:24:44 王兴华律师 进入主页


词曰:

幸淘周秦,

遍数奸佞历朝精。

诬人入罪,

罗织协约罹杨颓。

将军夜托,

千钧重压力帆谋。

解人缧绁,

智取欧阳凯旋牒。    

----调寄减字木兰花

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副参谋长杨老将军重托,为被控“合同诈骗七十万元”的杨某某辩护。以主任王兴华律师为首的力帆辩护团队,集本所资深律师汤景林、李新奇、王金长及本所骨干李慧、于力等律师深入调查、详尽取证,汇全所之智审慎研究力辩于庭,最终检方指控罪名未得法院判决支持,将军之子获得自由。

一、将军午夜重托

2009年10月29日晚,已是八点半钟了,和往常一样,忙碌一天的王兴华律师整理好案头的卷宗材料,准备下班回家了。每天都是最晚一个离开办公室,哪怕是在外开庭,他也总是习惯再回到办公室坐坐,回想一天来的工作,规划安排第二天的事务,这已是他十数年的积习。

桌上的电话铃响了,他拿起了话筒。“请问您是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吗?”电话那端是一个老年男子急促的声音。“我是王兴华,您有什么事情?”“我儿子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了,《拘留通知书》上说是涉嫌合同诈骗,我要请您作他的律师,可以吗?”从话筒里能听得出老者很是着急。“您方便的话明天到办公室来把详细情况谈一下,然后我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接受委托”。“明天怕是太晚了,我能否今晚就去见您,您的办公室在哪里,我想现在就过去”。

一直等到九点三刻,打电话的人才匆匆赶到了王兴华律师中山南一路999号荣科大厦的办公室。

这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者,矍铄的身子虽不失魁伟,但脸上却难掩疲惫和焦虑。他从随身的手提包中掏出一张《拘留通知书》,递给了王兴华律师。

《拘留通知书》的文号系沪公长刑通字(2009)844号,上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8月14日8时将涉嫌合同诈骗的杨某某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特此通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印),2009年8月14日。

“我姓杨,杨某某是我儿子,他今年8月13日被上海警方从北京抓到上海,已经关押两个多月了。据我现在初步了解,应该是起经济纠纷并非什么合同诈骗罪,他是被人诬陷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通知我说,让我替他缴纳七十万元退赃款,就可以把人取保出来。我不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但出于对警方的信任也为了自己的孩子能获自由,向亲朋好友东挪西借了七十万元,10月19日我专程从北京来上海把款交给了长宁分局。可是,十天过去了,人仍然没有放出来。我听人说您是上海很优秀的刑事律师,我要请您为他辩护。这是我的证件”。

老人从口袋中掏出了一个红色小本子,那是一本军官证,翻开证件的扉页是老人的一寸戎装彩色照片,军服的肩章上是一颗金色的将星。杨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副参谋长,衔级少将。

“我是名军人,我不袒护自己的儿子,如果他确有犯罪行为,那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他是无辜被诬陷的,就请还他自由和清白。我请您作他的律师,希望您能查清事情的原委,依法为他辩护。我已从别处打听过您的为人,我相信您。”

将军的目光深邃而又恳切,让人无法拒绝。王兴华律师完全能够理解一位父亲此刻的心情,但合同诈骗罪成立且认定案值七十万元的话,是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重罪,警方哪里会草率地刑拘、逮捕。家属代为退赃,那也仅仅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而这样的重罪,退赃也几乎没有可能取保。

“在没有见到嫌疑人、没有接触案件材料之前,我无法研判他是否有罪;但警方对于重罪案件一向很慎重,错拘、错捕的概率极低。我现在只能说,作为律师我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思量、评判、行动。”尽管已经不想再刺激眼前这位年迈的老人,但王兴华律师还是没有向将军隐瞒自己的观点。

“我理解您的意思,这个案件您尽管按自己的原则和思路去办理,我相信法律,也相信您。”将军最后的四个字语气格外地重。在与他握手告别时,王兴华律师再度感受到了将军那双手传递过来的期待、信任和份量 。

离开办公室时已是次日凌晨,在驾车回家的路上,王兴华律师还在回味、思忖老将军那殷切而又满含期待的话语。

这是一份不能辜负的重托。已执业了十九年的王兴华律师隐隐感觉到,等待自己的,又是一场硬仗。

二、看守所里的二十六次会见

2009年11月4日,几经交涉,长宁公安分局终于准许王兴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了。长宁区看守所下午一点半上班,王兴华律师一点刚过就早早地在大门外等候了。

“您是王兴华老师吧,我早就盼着您来会见我了,我们号里的人都知道您是位大律师。我看过您为原来关押在我们号里的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的辩护词,辩得很精彩!” 杨某某的这第一句话,并不让王兴华律师吃惊。二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他记不清从上海市各处的看守所里究竟有多少个经他辩护而走出囹圄的当事人,更不知自己的辩护词曾在多少间监舍内被传阅。

“王律师,我是被冤枉的!是我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因在经营和所占股份比例上的分歧,与我发生了严重冲突,为了报复陷害我,他们背着我伪造了一份假合同,偷偷盖上了我以前公司的印章作为证据拿去报案,诬告我合同诈骗首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七十万元。可是我哪里见过他们伪造的这份假合同啊!我已经给承办我案件的汤某春警官讲了无数遍,可他根本就听不进,法律怎么会是这样!”杨某某的愤慨让王兴华律师多少有些意外,他从这位三十多岁的年轻人的眼神中读出了憋屈和无奈。他的这个说法,与其父亲杨老将军一致。

会见室内,杨某某向王兴华律师讲述了他与本案报案的“被害单位”首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员之间的恩怨情仇:

杨某某与首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辛某、副总经理陶某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03年12月杨某某与人开办上海启世园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便与首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骆某某多有接触。

上海启世园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2005年4月登记注销。但注销时,印章并没有销毁。就是这枚未依法销毁并落入他人之手的公司印章,四年后给杨某某带来了牢狱之灾。

无论在北京或来上海,杨某某与同为年轻人的辛某、陶某某、骆某某、秦某等人经常往来。

2008年 8月初的一天,心计颇深的陶某某给在外地的杨某某打电话,说他公司因与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有个经济纠纷,被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了,为了防范公司资金被对方申请冻结或划扣,公司有一笔七十万元的款项于7月4日转账到了上海启世园公司的账户内暂躲避一下。为了走平账目,需与上海启世园公司补签一份合同书,希望启世园公司能给盖个公章。杨听后十分不悦:转款时为什么不给他打个招呼,现在却为掩盖痕迹让补签合同,哪有这样的道理?再者,上海启世园公司早已注销,其印章也不在自己手上,杨婉拒了陶某某的要求。后来见面时,陶某某又向杨某某提出了帮他补签个合同的事,看杨不愿帮忙配合,陶也只得不再坚持。

杨某某也很快就把这事给淡忘了。他怎么也没有料到,首都某科技公司这笔为了逃避司法冻结而紧急转入上海启世园公司账户的七十万元,居然是一颗埋在自己身边未爆的“炸弹”。正是这颗“炸弹”被人改装、引爆后,将他从北京盛芳胡同某号的豪华别墅里,一下子炸飞到了上海长宁区看守所的监舍内,而且一关就是577天。

原来,2008年初的一次闲谈中,杨某某告诉辛、陶、骆、秦等人,准备把相关公司承租的位于北京胜芳胡同某号的一栋别墅,装修一下作为办公用房。陶某某、辛某听到这一情况后,即建议杨把这处房屋装修成一家高档会所,作为接待重要客户和高级领导的地方。

大规模的豪华装修开始后的2008年奥运会之前,为了能在这一豪华会所占一席股份,陶某某将躲债转入启世园公司的70万元打入北京另一家公司后,挪出作为装修用款。此后辛某得知真情,也积极介入,亦将首都某科技公司用于逃避法院执行的250万元分五笔打入北京另一家公司后将其中百余万元用作了该别墅的豪装,想依此加入股东之列却又未签投资入股的书面协议,埋下了隐患。

2009年6月,由陶某某主持、邹某参办的北京盛芳胡同某号的豪华装修接近了尾声。400平方米的两层小楼,装修费用投入约数百万元。6月12日前后,装修一新的胜芳胡同某号在上述众人的筹划下陆续开门举行了一场场盛大的试营宴会。

然而繁华未落,暗流已动。在试业盛宴结束两周后的某晚,辛、陶、杨、邹等几位齐聚盛芳胡同某号靓丽奢华的一楼宴会厅,小酌几杯后,开始商议各人所占股比问题。杨某某却在对投入的装修款额进行审核后发现了其中的问题:购料价格畸高、数量虚报、工程款乱花滥支,经手人吃里扒外谋取私利。杨某某的诘难,使隐现的蛀洞彻底亮到了台面。一直充任相当于总设计师、采购总管的陶某某爆发了,借着酒力挥拳砸向了杨某某。负责大量装修材料采购的秦某也是一脸的愠怒,但未立即向杨还以颜色。在场的众人并没有阻止陶某某的宣泄,杨某某被打成了熊猫眼。他被殴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宣称:已装修完工的盛芳胡同某号别墅的经营,他不能再与陶某某这样的人合作。

这一声明使当初那些亢奋地将公款私投于此的人一下子惊呆了,他们马上意识到了自己的风险,杨某某如果断然终止合作,近两百万的私投款将作何终?挪公济私之举将成水中之月!短暂的沉寂之后,众人即陷入了恐慌和惊惧,并盘算着对付杨某某的方法。

杨某某的要挟看似是冲着陶某某的那几拳头去的,但却把自己推入了孤立之境。拒绝合作无疑釜底抽薪,此举直接危及众人利益。与众决裂,意味着将成众矢之的。当晚的聚会不欢而散,冲突暂时平息了,但危险却正向杨某某逼近着。

2009年7月8日晚,在胜芳胡同某号,辛、陶、杨、秦等一干人又聚议股份比例和解决矛盾问题。一周前那晚陶某某的拳头在杨某某脸上留下的印记还未消退,他瞪着熊猫眼,仍是狠揭装修款的漏洞和水分问题,坚持要求陶某某退出合作才可以与大家谈股份占比事宜。会议彻底陷入了僵持,争执急剧升级。

凌晨一时许,陶某某最得力的帮手、也是想挤入投资人行列未果的邹某终于先动手了。此后,五六个带着墨镜、身高一米九几的强壮黑衣男子鱼贯而入,众人将杨某某跺翻在地,拳脚相加。邹某的妻子杨某又冲上二楼卧室,将杨某某已经熟睡、仅仅穿着一件三角裤的女友马某拉下来,揪着头发扇了二十余个耳光、用发簪叉她的脸和胸;接着又强令杨、马二人跪下,对其极尽羞辱踢打。发泄够了,陶、邹等人才恨恨离去。临走时一直作壁上观的辛某还不忘上前拍拍杨某某的肩膀说,“兄弟,你说这帮人,咋就那么狠呢?”

众人撤去后,一身伤痕的杨、马二人向110报了警,东城区分局建国门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到了现场,简单询问后要求他们二人第二天上班再去派出所做详细笔录。凌晨4时,杨某某女友马某的手机收到邹某手机发来的一条短信:“报案,小心你的小命!”凌晨6时,马某的手机又收到邹某老婆杨某的手机发来一条短信:“不撤案,小心你的小命!”看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之事,这伙人一清二楚。

疼痛、屈辱、无助、惊恐,等待天亮的这几个小时是杨某某有生以来最难熬的一段记忆。邹、杨夫妇二人的手机短信所带来的惊惧在杨某某的脑中发酵,那些黑衣墨镜男的影像总在眼前晃荡,他几乎要崩溃了……

早上8点钟不到,杨某某就和女友马某一起被迫去建国门派出所找到出警的民警,以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自己解决为由,撤回了控告。

此后,辛某与杨某某电商合作及被暴打之事未果,杨称要向首都某科技公司的母公司领导揭发陶、辛等人;辛某则表示“大不了鱼死网破,大家一块儿玩完”。7月13日,杨某某拨通了首都某科技公司母公司老总的电话…… 

如果说与陶某某的冲突只是为自己留下了肢体上的伤疼的话,杨某某的这一举动,则为自己引燃了致命的炸弹。因为他此举已经危及身为首都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辛某、陶某某的职位、前程、安全。

2009年8月12日晨5时许,正在胜芳胡同某号二楼睡觉的杨某某被一阵噪杂声从睡梦中惊醒,他赶忙下楼。迎接他的是翻墙冲进院子里的警察和黑洞洞的枪口。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五六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将他戴上手铐强行带走;在和警察一同翻墙进来的那群人中,他看到了挥舞着木棒的陶某某。

在安贞里派出所,办案警官告知他,他是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网上通缉的逃犯,涉嫌罪名合同诈骗,涉案金额70万元。

2009年8月1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警官汤某春、翟某从北京把杨某某押解到上海。8月14日上午,他被宣布刑事拘留;9月18日宣布正式逮捕……

第一次会见,杨某某就几乎用了整整四个小时,讲述了他与这伙人的全部恩怨情仇,将一年多来他涉案的点点滴滴,向王兴华律师一股脑的道了出来。“王律师,我真的是被诬告的,你要帮我洗清冤屈”,杨某某嘶哑的嗓子里再次发出了强烈的哀求。

“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暂时还无法查阅卷宗材料和实施查调,你所说的这些情况,需调查核实。如果确如你所说,是被人诬告陷害的话,我们律师也会代你向办案机关申述。”王兴华律师又特别提醒杨某某:“法律是重证据的,不是凭空口白说的,你如果有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话,应该及时告知我,我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去搜集、查证并向办案机关反映的。”

看守所下班时间早过了,值班的那个年轻的警员已不耐烦地催促了几次,当天的会见只得结束。“王律师,您还会再来吗,下次您来会见我可能是什么时间?”将要被送返监舍前,杨某某又拉着铁门的栅栏问王兴华律师。“法律没有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我肯定还会再来,这要看案件的需要和进展,如有必要我会及时来的”。

王兴华律师没有想到,自己这一句回答,居然应验。在杨某某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的577天里,为了向杨查问、求证、核实案件事实及律师调取的证据材料,他先后会见杨某某竟达26次;在取得调查资格后为调取案件证据先后赴北京达14次之多。真是历经疑案洗礼,深查冤狱得真。

三   艰苦查得的七百七十八页辩护证据

看守所会见归来,仔细分析杨某某的说辞,王兴华律师陷入了沉思。根据杨某某的陈述,其完全否认自己实施过合同诈骗的行为,认为自己只是和报案单位首都某科技公司的总经理辛某、副总经理陶某某个人之间有生意上的股权纷争,但其没有骗取过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财物。这一说法若真的成立,那司法机关岂不错拘、错捕了他?证据何在?没有充分的、铁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司法机关会认可吗?法律上无罪推定的刑法大原则也仅只停留在纸面上,实际中有几个践行过?碰壁的经历虽然无数,但王兴华律师还是决定再试一试。

约见了长宁公安分局承办本案的汤某春警官,王兴华律师一无所获。侦查机关认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已十分清楚,证据也很充分。让律师耐心地等待他们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任何权利,曾被寄予厚望的新《律师法》仍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更没有明确授权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权利,甚至没有明确授予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一阶段律师从办案机关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些程序性的法律文书,涉案的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却无权看到,这一弊政,仍然困惑着王兴华律师。他在焦急地等待着案件的流转。

案件被正式移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后,王兴华律师获准到检察院阅卷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据复印回来的公安侦查卷宗记载,2009年7月22日上午9时05分,首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骆某某到长宁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2008年6月27日他们公司与上海启世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向启世园公司购买价值140万元的非标配电柜,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70万元货款,但至今这家公司未履行合同且已人去楼空,被他们骗了。启世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报案还称,“通过各种渠道都没能联系到杨某某,他如同人间蒸发了一样”。骆某某向警方提供了落款签订日期为“2008年6月27日”的《产品购销合同》及2008年7月4日首都某科技公司通过交通银行网银转账汇入上海启世园公司70万元的《记账回执》,作为控罪证据。

骆某某来报案的时间,据侦查员汤某春、张某某对其所作询问笔录显示自7月22日上午9点05分开始,至11时15分结束,地点在长宁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会议室。

7月22日14时25分至16时35分,在长宁公安分局经侦支队507室,同样是汤某春、张某某两位警官,对秦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笔录的第一句话是“今天找你有几个情况了解一下,请你如实回答”。足见当天秦某是被公安机关“找到”的。

据警方这份询问笔录记载,秦某当日讲,他是北京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让他做挂名的总经理的,他平时是帮着杨某某跑腿的。秦在该份笔录中还讲到,他去银行取对账单时才知道杨某某在上海还有个启世园公司,并且有钱汇到北京另一公司的账上。

看了这两份询问笔录,王兴华律师不禁皱起了眉头:怎么这么巧!7月22日上午9点05分骆某某来报案,11点15分询问结束,中间仅隔了中午的三个小时,14点25分秦某就在同一地点接受同样两位警官的询问了。

警方如何“找到”秦某的?是他接警方通知后自己来公安局的,还是与报案人骆某某一起来的?按理秦某是名证人,且属于嫌疑人杨某某一方的关键人员,他怎么与报案单位、警方配合的这样默契?这其中难道仅仅是巧合吗?看来,握有启世园公司公章的秦某确已“滚到”辛、陶、邹一伙当中去了。秦某与杨某某在上海启世园公司共事多年,为何他要说在取得北京另一公司的对账单时才知杨某某开有上海启世园公司这样的谎言?

报案所称,“通过各种渠道都没能联系到杨某某,他如同人间蒸发了一样”为什么与杨某某所讲大相径庭?杨自2008年5月起至2009年7月9日凌晨在盛芳胡同某号被邹、陶等人暴打,这一年多的410天中他与首都某科技公司的老总辛某、副总陶某某几乎没有一天不联系或不在一块;就在他被打之后的7月12日前后,还曾与辛某通过电话或有联系,怎么会“人间蒸发”?

究竟谁在说谎?2008年6月2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后一直未供货,为何一年多时间都没有起诉或报案?合同上为什么仅加盖印章而无按北京当地习惯由经办人签署大名?70万元款项是通过网银转账的,款项转入启世园公司账户后,流到了哪里?

能带着这些疑问和质证出庭质倒控方吗?能倚重高超的庭审巧辩让蒙冤者脱罪于法律吗?能指望侦查和公诉人的良知发现问题主动纠错吗?回答是否定的。佘祥林、赵作海的案件已经警示在先了。

用什么去证明杨某某和辛、陶、骆等人是合作关系和事后矛盾,而非合同诈骗呢?提供什么证据,才能驳倒诈骗指控呢?

看来,非实施刑事辩护中的律师调查,调取充分的无罪证据才能落实无罪辩护。可是,在律师界是盛行只对控罪证据当庭质证揭露其虚假或证明其矛盾、不能成立,少有律师深入钻研过对抗控罪证据的律师调查、律师取证,就连上海地区赫赫有名的几个刑辩大律师在对新执业的律师讲述刑事辩护课的时候,也持这样的观点,不主张律师主动取证。理由恐怕是太简单了,刘正清、李庄等不都是为了取得对抗控罪证据的无罪证据,自己先锒铛入狱了吗?

是啊,横亘在本案面前的是长宁公安、检察院这两个强大的政法机关,他们不仅有强大的公权力,还有完整的证据链,诸如“诈骗合同”、“转款凭证”,有辛、陶、骆、秦、邹等人的证词。仅依此,长宁法院必判合同诈骗罪成立并处以刑罚!因为仅证言一项,有罪证据和无罪辩解的比例就是8:1啊,法院会采纳你的当庭力质和巧辩吗?决不可能!

而实施律师的刑事调查,又是那么的风险和艰难: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是你的对手,你取证的任何一步和任一项证据,它有权查证你的合法与真实,一旦证实你作假,就有《刑法》第306条等着你律师;且事后得知,盛芳胡同某号内可以被用来作无罪之辩的证据,早在2008年8月26日深夜,就被邹某用大卡车连同别墅内的财物被席卷一空!

然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理念胜过了对风险的恐惧和对艰难的畏避。常年在政法机关工作的经历练就了王兴华律师的一身傲骨:越是艰难的案件他越要查清,越是有冤情的囚犯他越要挽救,哪怕是冒着法律监督机关高悬在头上的那把对准了律师群体的剑的威慑。只要求真、求实并且自己不作假就行!

于是,漫漫的律师调查之行开始于祖国的首都北京。

2009年12月6日,经杨老将军指引,王兴华、汤景林两位律师来到了杨某某述称的盛芳胡同某号。这是一栋幽静的两层别墅,一进院门王兴华的眼球就被室内外的装饰格调、家具陈设吸引了,整栋房屋的装修装饰一如杨某某所言,确实极尽奢华。两位律师一边调查取证,一边将豪装一一用相机拍摄固定。

在一楼的一个杂物间内,几只标着“一莎灯饰”的包装纸箱引起了王兴华的注意,上面的收货单位栏显示:“北京,陶某某”。而这栋房屋所用的所有灯饰的品牌正是“一莎”。收货单上的陶某某与案件中的陶某某同名。旁边散落的一封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封皮,邮件详单记载“寄件人姓名骆某某,收件人陶某某,内件品名文件 ,日期2009年6月9日”。此两人也正是案件中的骆某某、陶某某其人!

在一楼的另一办公室样的房间内,桌子抽屉的角落里瘪塞着几页凌乱的文稿纸;在一份打印有“股东大会会议概况”字样的纸上,有水笔标着“陶建议”、“郑建议”的手写字迹。在刑侦机关供职过多年的王兴华律师敏锐地感觉到这一文件的至关重要性。

在另一间屋子的厨背面,散落了一个文件袋,袋内发现了两份陶某某从苏宁电器购买空调的安装单,时间分别是2008年5月10日和7月1日,安装地点正是盛芳胡同某号。安装单上的陶某某与案中的陶某某同名。

在二楼的侍者卧室内的铁柜底部,发现了几个年轻男子的一寸戎装照片,在场的见证人卢峰先生一下子就认出他们分别是案件中的骆某某、陶某某、秦某。

走进盛芳胡同某号的隔壁,是一位70来岁的老人的居室,老人很友善地把王兴华和同行另一位律师让进了屋。老人叫杨正兴,听王兴华律师说明来意,老人很爽快地接受了调查。他证实盛芳胡同某号装修期间因为采光问题,和他家发生过冲突,出面协调处理的正是陶某某、邹某、秦某。陶几次承诺给他解决采光问题,但直到装修完毕也未兑现。

盛芳胡同某号的另一隔壁的李长根老人也很乐意地接受了王兴华律师的调查,据他讲,这栋别墅自2008年5月份就开始装修,2009年6月底才装修好,装修是由一个年轻的“陶总”和一个叫邹某的人具体负责,陶还曾告诉他是几个人共同装修了开办会所的。

杨、李两位老人均认出了王兴华、汤景林律师从该别墅调得的众多照片中的陶某某、秦某的照片,证实了案件中的陶某某就是照片中的人。

初战小获后,王兴华律师再赴看守所让杨某某辨认“股东大会会议概况”文件,杨某某陈述文件上“郑建议”中的“郑”,是双方探讨让其进入股东行列的某银行的副行长,且陶某某、杨某某等人均认识他。

再赴北京后,几经反复,找到了这位“郑行长”,经交谈,他证实了盛芳胡同某号装修基本完成后,他和杨某某、案件中的陶某某以及另一股东,确在当时当地召开过股东会议,他对拟设立的经营组织提出过意见建议,这位案件中的陶某某参加了会议且发表了重要的意见。他的证言被写成了律师调查笔录。

杨老将军的家是在某军事院校的旧大院内,屋子里布置得质朴而不失高雅。在将军的书房里,一本相册让王兴华律师感了兴趣,不是将军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那些合影照,而是辛某、陶某某、骆某某、秦某等人与杨某某几次外出旅游时的合影。

这些照片,不仅证实了辛、陶、骆、秦是杨某某多年的朋友,还从合影照中看到了控方重要证人朱某,朱在公安询问笔录、补充侦查笔录中均谎称与秦某并不认识。显见,所谓的补充侦查笔录,也仍充斥着谎言和虚伪。

多次的调查走访,王兴华律师已经看出了端倪,脑海里的思路日渐明晰。报案单位首都某科技公司主要领导辛、陶、骆这帮人与杨某某如此密切交往,频繁接触,突然翻脸控告杨某某的合同诈骗,其中真实性几乎为零!

王兴华律师将辩护意见和疑点书面送交长宁区检察院公诉科。12月31日,检察院负责这个案件审查起诉的检察官电话告知王兴华律师,已将案件退侦了,要求长宁公安机关查实。

律师的调查取证初步有了进展和效果。但王兴华律师清楚,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刑事诉讼中控方的强硬意见和强势地位不是辩方轻易就能说服、撼动的。现实中,你必须充分自证无罪或有可能避免牢狱之灾 。入人于罪是控方亘古的天性,每年捕了多少、送入监狱多少、其中判重刑的多少,总是检察长年度工作报告的重点,以此为荣能无祸乎?

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在按部就班地蜗行,王兴华律师的调查取证却不敢有一丝怠惰。分析了整个案卷材料后,王兴华律师又制定了新的调查方案。

第二次赴杨老将军家调取的杨某某赴委内瑞拉、欧洲游的照片,充分证明了指控杨在出游的三个时间段中,“提取、挥霍、花用诈骗得来的钱款”实为虚假。杨某某不在国内,是谁动用了“诈骗款”、侦查机关怎么移花接木地将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栽在了杨某某的头上?

王兴华、汤景林律师带着陶某某的照片,按杨某某所述的地点,在北京三里河建筑装饰市场,找到了为盛芳胡同某号做门、制铁艺、室内作油画的商家和画师,他们均一致指认律师提供的照片中的陶某某即是前来洽谈装饰业务的“陶总”。律师对陶某某参与投资、装修盛芳胡同某号的事实调查,详尽而又充分,做到了可能中的极限,彻底堵死了所谓“合同诈骗”的说辞。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腊月,寒风比利刃更锋利,下了火车又坐了三个小时的汽车,冻得瑟瑟发抖的王兴华、汤景林律师终于找到了马某。杨某某被捕后在北京举目无亲的她无处存身,这个满身伤痕的19岁女孩带着她的屈辱和泪水回到了老家。在一间破旧的旅店内,她亲口向律师讲述了2009年7月8日那个恐怖的夜晚。据她讲盛芳胡同某号装修期间她也经常同杨某某或自己在那里看着装修,陶某某、辛某、骆某某是常客,装修好后她和杨某某就住了进去,期间陶某某、辛某、邹某等人多次在那里开会商议经营合作的事情,直至矛盾爆发。

绵阳、成都、桂林、北京,几个月来为了尽可能地搜集充分的证据,王兴华律师和助理跑了大半个中国,挤火车、坐大巴,有时为了赶时间没有公交车就乘路边的脚蹬人力三轮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档案、出入境管理机构查出入境记录、银行查询账单记录,艰难繁复的波折时时考验着王兴华律师的坚毅和耐性。其中仅北京就往赴调查达十四次之多!至案件开庭,律师提供给检察院、法院的证据装订了整整十册、778页,比起控方的证据仅五册三百余页整整多出了一半还要多。

王兴华律师的一系列举证,让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把《刑事诉讼法》中的退回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等可以补强控诉证据的措施使尽用穷。

四   与“全国十佳公诉人”的四次庭审交锋

2010年6月23日下午14时30分,长宁区人民法院209法庭,审判长杨惠新法官敲响了法槌。杨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件几经退查、延期之后,终于开庭了。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曾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的欧阳某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审一开始的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交锋就显露了峥嵘。公诉机关出示的本案最主要的证据——杨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的那份“合同”,成了焦点。这份合同字面显示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6月27日”,而据杨某某讲合同纯属伪造,是陶某某等人为躲避司法冻结而后补的。合同上没有杨某某本人的签名,杨也始终没有见到过这份合同,上面所加盖的上海启世园公司的印章也不在杨某某手中保管。控方仅凭报案人的单方说辞怎么能认定其系杨某某所签?70万元的银行汇款,在2008年7月4日汇入启世园公司账户后,先后被分笔划入了北京另一公司和其他两家单位的账户,银行的取款凭证中,没有一笔资金是由杨某某支取的。控方所指控明显系先入为主、推测臆断。

王兴华律师调查到的证据显示,很多次取款或转款的日期,杨某某均不在国内,不能办理、也无证据证明他指令他人办理取款。“合同”的真伪、来源难以确定,占有钱款的事实无法证实,合同诈骗罪名如何成立?

王兴华律师一轮严谨、细密的质证意见讲完,充满火药味的法庭陷入了沉寂。王兴华律师当庭再次申请对这份伪造的合同文本上的字迹、印泥的形成时间做技术鉴定。合议庭简短商议后,审判长杨惠新宣布休庭,第一回合的交锋暂告结束。

7月27日9点30分,在同一个审判庭,第二庭交锋正进行中。针对控方提供的书证以及证人辛某、陶某某、骆某某、邹某、秦某等一帮证人的证言,王兴华律师在质证时一点一滴的层层分析,对证据间的矛盾给予有力的揭示和批驳。庭审在中午11点30分休庭后,下午13点30分继续开始,转由辩方举证。王兴华律师将半年来调集的七百七十八页辩护证据材料,一一向法庭展示。一字字、一页页,有力地回击着控方的指控。辩方的十册证据仅仅质证了两册,庭审就进行不下去了,对于这些证据,控方无法予以驳辩或合理解释。合议庭再次宣布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三个月后,10月18日下午14点30分,第三庭的博弈又开始了。控辩双方都又补充了大量新证据,但对于本案最关键的焦点问题——涉案“合同”的真正签订过程、70万元“货款”去向,控方始终无法证实系杨某某所为或占有。相反,王兴华律师所举出的大量证据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某某与此“合同”无涉。面对这样的局面,公诉人再一次申请延期审理。这一延期,竟又是几个月。《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审限宽延措施,被控方彻底用尽。

2011年3月11日9点30分,时隔五个月之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仍是那个209法庭,法官杨惠新再次敲响了法槌,杨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第四次开庭。时间的延宕、程序的倒置、对被告人权利的漠视,在这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法治弊端和不规,让王兴华律师彻底地爆发了,第一轮辩论他声情并茂地一口气讲了整整四十分钟。

全国十佳公诉人坐不住了,他心里或许也有自己很多的无奈,但无论如何,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良知总是应该有的。现实、机制不应成为借口。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一个个鲜活的教训,为什么总是不去引为镜鉴?为何总是要一次次的让囹圄之中的弱者以血泪甚或生命来为司法武断和蛮横背书?!

王兴华律师的第二轮辩护意见讲完,紧接着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按既定程式结束了。审判长杨惠新再次敲响法槌,这次他宣布休庭二十分钟。

五   宣   判

2011年3月11日10点45分,经过二十分钟的短暂休庭之后,合议庭三位法官再次端坐审判席。审判长杨惠新当庭宣布了判决:“……本案经过几次的庭审,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论终结后,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围绕诉辩双方的争议,本庭评判如下:

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相关证据均指向被告人杨某某,但直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的确凿性、充分性缺乏。相反,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首都某科技公司支付70万元前后,既涉及被告人杨某某同该公司的陶某某等人合伙装修盛芳胡同某号会所,又涉及被告人杨某某同该公司有其他经济交往等事宜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经质证的证据中能予以反映。综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充分,不能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没等审判长宣读完毕,被告人席上的杨某某已经跳了起来。577天的牢狱生活,他所遭受的压抑和屈辱太多、太多。望着他那洋溢着兴奋和激动的脸,端坐在辩护席上的王兴华律师心里明白,这个惨淡的胜利的代价,却异样之高昂。

  一个小时后,兴冲冲的杨某某来到了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接待室,脱去那橙黄色的囚服后,他比庭审时更显精神。一进门便紧紧握住王兴华律师的手,三十多岁的人了,这会儿他却像个孩子。是啊,他应该是个孩子,对他来说,生命在这一刻又从一个‘孩子’作为起点和开始了。

一刻钟后,王兴华律师桌子上的电话铃响了,是杨老将军从北京打过来的。

“王律师,今天的庭审我没有到现场去,但我知道您是值得信赖的,我相信您。谢谢,谢谢!”

电话里将军的声音还是那么果断、坚毅和富有分量。